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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关于印发《广元市学术和技术带头人选拔管理办法》《广元市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 浏览量:810 发布时间: 2023-11-16 字体: [ ]



政策解读:《广元市学术和技术带头人选拔管理办法》《广元市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选拔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广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共广元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印发《广元市学术和技术带头人选拔管理办法》《广元市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级各部门,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广元国际铁路港管委会,有关单位:

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现将《广元市学术和技术带头人选拔管理办法》《广元市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选拔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广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共广元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11月11日



广元市学术和技术带头人选拔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大力实施科教兴市、人才强市战略,加快培育造就一批学术技术过硬、结构层次合理、辐射带动力强的创新型领军人才,引领带动我市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促进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四川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选拔管理办法》(川人社规〔2022〕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元市学术和技术带头人(以下简称市学术技术带头人),是我市设立的科学技术和人文社会科学方面的市级学术称号。其选拔管理工作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共同负责,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具体组织实施。选拔工作遵循以下原则:坚持党管人才、凝心聚力,坚持聚焦中心、服务发展,坚持高端引领、选育并重,坚持公平公正、竞争择优。突出以科学精神、创新价值、创新能力、业绩贡献为主的人才评价导向,重点选拔培养学术技术水平处于市内外领先,在推动市级重大战略、重大产业、重大工程、重大创新平台、重要理论创新、新型高端智库建设等方面业绩卓著、贡献突出、示范带动作用显著的领军人才,为深入实施“1345”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川陕甘结合部现代化中心城市提供坚实人才支撑。

第二章  选拔条件

第三条 市学术技术带头人从广元市行政区域内(含中央、省在广单位)的在职学术技术人才中推荐选拔。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祖国,遵纪守法,积极为广元高质量发展作贡献。

(二)弘扬科学家精神,有良好的科研诚信和职业道德、强烈的事业心、严谨的治学态度和开拓创新、拼搏奉献的精神。

(三)学术技术水平处于市内领先地位及以上水平,是我市某一学科、专业或研究领域的奠基人、开拓者或重要推动者,能够开辟本学科、专业或研究领域新的发展方向,能够引领本学科、专业或研究领域保持和赶超省内外先进水平,善于发现、培养和使用人才。

(四)具有良好的研究开发、沟通协调、组织管理能力,能够敏锐把握国家和全省战略需求、世界科技发展态势,提出战略性、前瞻性、创造性的研究构想,能够引领原创性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研究、突破关键共性和前沿引领技术攻关。

(五)具有中国国籍和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聘任在专业技术岗位上的企事业单位人员。长期在基层一线工作,工作实绩和技术水平特别突出的,可放宽到中级专业技术职称。

(六)一般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按规定办理延长退休手续的除外),身心健康,能坚持正常学术技术工作。

国家人才计划入选者在支持期(管理期)内的,“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天府青城计划”“天府峨眉计划”领军人才层次及以上项目入选者在管理期内的,不再申报市学术技术带头人。管理期内的市学术技术带头人不重复申报其他批次选拔。

第四条 市学术技术带头人除具备上述第三条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取得下列一项或多项国内外同行公认的重要成就:

(一)在科学研究方面,潜心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研究成果有原创性、重大科学价值和良好应用前景;或在我市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实施重大科技专项、学科建设、人才培养中贡献突出,在本领域具有显著学术技术影响力。

(二)在哲学社会科学方面,具有主持国家级、省部级或市级重大课题、领导重点学科建设等经历,其研究成果有重大创新和影响,或推动哲学社会科学理论研究服务公共决策、制度设计、新型智库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成绩显著。

(三)在产业技术开发方面,具有主持完成国家级、省部级或市级重大工程、重点项目、重大平台的研究、开发、建设、实施及推广应用工作等经历,围绕关键核心技术领域开展技术攻关、工程应用,有重大发明创造,推动我市产业关键技术革新或解决了生产、基础设施建设中关键性技术难题;或在行业中发挥技术引领作用,技术达到国内外领先水平,处于同行业、产业龙头地位;或长期坚持在工农业生产、建设和科技推广一线,在科技成果转化及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推广中业绩突出,取得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

(四)在农业农村发展方面,科技研究成果具有开创性和重大应用价值,有重大成果转化、技术突破。推动我市农林牧渔业创新发展;或在推动乡村振兴中,助推乡村产业壮大、结构优化、提质增效,促进乡村文化繁荣、生态文明、科学规划、基层治理等方面贡献突出,被同行公认的领军人才。

(五)在医疗卫生方面,长期从事医疗卫生科研临床一线工作,医术精湛,诊治疑难、危重病症成绩突出;或在有效预防、控制、消除疾病,创造健康有益环境,保护人民生命健康,保障公共卫生安全等方面业绩为同行公认,社会影响大。

(六)在文化艺术方面,学术造诣深厚,行业知名度高,为繁荣发展我市文化事业,推动新闻出版、文学艺术、考古发掘和保护、文旅融合、宣传传播和弘扬红色文化、巴蜀文化、三国文化、女皇文化、川北民俗文化,促进地方文化交流合作等方面作出了突出贡献。

(七)在教育教学方面,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一线,在人才培养、学科(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育教学改革、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具有国内、省内领先的教育教学理念、坚实的学科教学理论基础和丰富的教育教学经验,在省、市内教育领域享有较高声望。

(八)取得国内外同行公认的其他重要成就。

第五条 市学术技术带头人一般按一级学科、专业选拔。每个学科、专业每次选拔2—3人;重点、优势、新兴、交叉及覆盖面广或对科技进步、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影响重大的学科、专业可适当增加选拔数量;条件尚不成熟的学科、专业暂不选拔。市学术技术带头人每次选拔管理总名额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人才队伍建设目标以及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等因素确定。

第三章  选拔程序

第六条 市学术技术带头人选拔工作原则上每两年进行一次,选拔程序如下:

(一)制定方案。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级有关部门拟定新一批选拔方案并报请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选拔推荐工作。

(二)资格审查、推荐申报。由县(区)政府、市级部门和中央、省在广单位主(代)管部门负责资格审查和推荐,不受理个人申请。其中,非公有制单位人选由其单位所在的县(区)政府或所属市级学术技术团体负责资格审查、推荐,鼓励专家推荐。推荐工作坚持“民主公开、客观公正、竞争择优”原则。被推荐人应填写《广元市学术和技术带头人推荐表》,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推荐对象工作所在单位对其基本情况和业绩贡献等审查公示,并征求纪检监察部门意见。

(三)资格复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被推荐人的资格条件和推荐程序进行审查,确定有效候选人。

(四)专家终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分别组织专家委员会评议有效候选人的学术技术水平,采取差额、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产生评审通过人选。专家评议坚持“业内认可、客观公正、竞争择优”原则。

(五)审定公布。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级有关部门根据评审通过人选的职业道德、重要成就等现实情况提出建议人选名单,并对建议人选面向全社会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中对建议人选学术技术水平、学术道德有异议的,由专家委员会会同相关部门调查处理。公示无异议的建议人选名单,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报市委、市政府批准。由市委、市政府发文公布市学术技术带头人名单,市政府颁发《广元市学术和技术带头人证书》。

第四章  职责和待遇

第七条 市学术技术带头人在管理期内应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和作用,履行好以下职责:

(一)提倡科学道德,维护科学精神,发扬优良作风,普及科学知识。

(二)积极促进科学技术的研究、发展和应用,努力创新,做出成绩。

(三)积极培养人才,推动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

(四)承担市委、市政府及市级有关部门组织的咨询、评议任务。

(五)与所在单位签订管理期内须完成的体现学术技术带头人作用的岗位职责任务,认真履行所在单位赋予的岗位职责,在本职岗位上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六)努力推动我市经济社会事业高质量发展。

第八条 市学术技术带头人在管理期内享受以下待遇:

(一)每月发放岗位激励资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具体负责发放工作,所需经费由市级财政承担。

(二)支持参加国家、省和市有关部门组织的学习进修、学术交流等活动。

(三)在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和住房等方面,按照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四)由用人单位定期组织健康体检和疗养休假,由市卫生健康委办理“优秀人才医疗服务卡”,凭卡可在定点医院享受门诊、住院等“绿色通道”服务。

(五)其未成年子女需在广元就学的,按照《广元市优秀人才子女就学服务办法》予以保障。

第五章  管理和服务

第九条 市学术技术带头人管理期限为四年,起始时间自被批准的次月1日起计算。

第十条 对管理期内的市学术技术带头人,由所在单位每年专项考核1次,考核内容为履行本办法规定职责及市学术技术带头人与所在单位签订的岗位职责任务的履行情况,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不合格等次,结果记入本人考绩档案。对考核优秀和不合格人员,报市委人才办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市委人才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主管部门不定期抽查考核情况。对考核优秀人员,优先作为省级及以上高层次人才的推荐对象。

第十一条 市学术技术带头人在管理期内考核为优秀或合格,管理期满后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范围、条件的,可再次被推荐、选拔管理。再次推荐、选拔与首次推荐、选拔程序相同。

第十二条 市学术技术带头人有下列情况之一,取消其称号及相关待遇:

(一)丧失或违背市学术技术带头人所必须具备的思想政治条件和职业道德标准。

(二)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等学术不端行为。

(三)受到开除党籍或行政开除处分,或构成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擅自离职、不履行规定职责,工作渎职、失职,造成严重损失或不良影响。

(五)管理期内年度考核不合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三条 市学术技术带头人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停发岗位激励资金:

(一)退休;

(二)去世;

(三)调离本市;

(四)未继续从事本专业工作;

(五)被取消市学术技术带头人称号。

第十四条 对应取消市学术技术带头人称号及相关待遇的,由所在县(区)、市级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级有关部门研究处理,处理结果报市委、市政府备案。

第十五条 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切实采取措施,积极营造宽松、民主、开放的学术研究氛围,建立多元化、多渠道的科技投入体系,加强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大力支持市学术技术带头人开展科技创新工作。

在审批重大工程项目、重点科技计划、前沿科研课题和资助科研经费时,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和重点支持:

(一)多名市学术技术带头人合作研究、实施的;

(二)市学术技术带头人与市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合作研究、实施的;

(三)市学术技术带头人技术领衔主持的。

第十六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战略部署,及时组织相关领域的市学术技术带头人研究深入推动广元高质量发展的政策建议,供市委、市政府决策参考;充分利用国家重点学科、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博士后科研流动(工作)站和创新实践基地、院士(专家)工作站、教育部及省市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专家服务基地、继续教育基地等平台,发挥市学术技术带头人在专业发展、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等方面作用;建立健全相应平台,促进市学术技术带头人之间交流合作。

第十七条 各县(区)、市级部门(单位)应积极支持市学术技术带头人申报科研项目、申请科研经费、承担科研课题,为其参加学习进修、学术交流、休假疗养等活动提供便利;应尽量保持市学术技术带头人业务工作的相对稳定,保证其有足够的时间从事学术技术工作,充分发挥其在专业发展、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等方面作用,安排社会活动和社会兼职应充分尊重本人意见;应与市学术技术带头人保持经常联系,及时掌握其思想、学习、工作和生活情况,并将其取得重大学术技术成果、受到奖惩、工作变动、职务变化、患重大疾病、退休和去世等情况及时报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以做好有关管理服务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广元市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选拔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梯队建设,建立与广元市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制度相互衔接、上下贯通、梯次配备的人才培育体系,根据《四川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选拔管理办法》(川人社规〔2022〕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元市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以下简称市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是广元市学术和技术带头人的重点培养对象。其选拔管理工作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共同负责,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具体组织实施。重点选拔培养在某一学科、专业领域具有较高学术技术水平和自主创新能力,发挥骨干核心作用,在推动市级重大战略、重大产业、重大工程、重大创新平台、重要理论创新、新型高端智库建设等方面业绩突出、作出重要贡献、有培养潜力的中青年学术技术拔尖人才,为广元市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培养储备优秀的后备人才力量。

第二章  选拔条件

第三条 市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从广元市行政区域内(含中央、省在广单位)在职的中青年学术技术人才中推荐选拔,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祖国,遵纪守法,积极为广元高质量发展作贡献。

(二)弘扬科学家精神,有良好的科研诚信和职业道德、强烈的事业心、严谨的治学态度和开拓创新、拼搏奉献的精神。

(三)具有本学科、专业或研究领域系统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其发展现状,并对其发展动向有一定的预见性。

(四)具有较强的研究开发、沟通协调、组织管理能力,科研素质良好,创新潜力大,具有成长为领军人才的潜力。

(五)主持或主研完成过市级及以上的学术、技术项目,作为主要完成者,多次获得过市级及以上科技成果奖励;或取得了多项专利成果;或撰写出版过学术、技术专著;或在市级以上核心刊物发表过多篇有重要学术、技术价值的论文,并在市内外同行中产生较大影响;或在技术开发工作中,解决了关键性技术难题,对我市产业技术进步作出重大贡献,完成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取得了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或在其他领域作出重要贡献,取得同行公认的重要成就。

(六)具有中国国籍和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聘任在专业技术岗位上的企事业单位人员。长期在基层一线工作,工作实绩和技术水平较为突出的,可放宽到中级专业技术职称。

国家人才计划入选者在支持期(管理期)内的,“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天府青城计划”“天府峨眉计划”领军人才层次及以上项目入选者在管理期内的,不再申报市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

(七)年龄在45周岁以下,其中,哲学社会科学领域人选放宽到47周岁以下,身心健康,能坚持正常学术技术工作。

第四条 市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一般按一级学科、专业选拔。每个学科、专业每次选拔5人左右,重点、优势、新兴、交叉及覆盖面广或对科技进步、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影响重大的学科、专业可适当增加选拔数量。每次选拔管理总名额按市学术技术带头人选拔管理总名额1.5倍掌握。

第三章  选拔程序

第五条 市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选拔工作原则上每两年进行一次,选拔程序如下:

(一)制定方案。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制定新一批选拔方案后,组织实施选拔推荐工作。

(二)资格审查、推荐申报。由县(区)政府、市级部门和中央、省在广单位主(代)管部门负责资格审查和推荐,不受理个人申请。其中,非公有制单位人选由其单位所在的县(区)政府或所属市级学术技术团体负责资格审查、推荐,鼓励专家推荐。推荐工作坚持“民主公开、客观公正、竞争择优”原则。被推荐人应填写《广元市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推荐表》,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推荐对象工作所在单位对其基本情况和业绩贡献等审查公示,并征求纪检监察部门意见。

(三)专家评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织专家委员会,采取专家委员会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评议有效候选人的学术技术水平,按照选拔名额推荐产生评议通过人选。专家委员会评议坚持“同行评价、业内认可、客观公正、竞争择优”原则。对专家评议通过人选学术技术水平、学术道德有异议的,由专家委员会会同相关部门调查处理。

(四)资格复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对评议通过人选的资格条件和推荐程序进行复审,确定有效通过人选。

(五)审定公布。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共同审定市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名单后,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委组织部、市委人才办发文公布。

第四章  职责和待遇

第六条 市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在管理期内应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和作用,履行好以下职责:

(一)提倡科学道德,维护科学精神,发扬优良作风,普及科学知识。

(二)积极促进科学技术的研究、发展和应用,努力创新,做出成绩。

(三)积极培养人才,推动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

(四)认真履行所在单位赋予的岗位职责,在本职岗位上发挥骨干作用。

(五)努力推动我市经济社会事业高质量发展。

第七条 市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在管理期内享受以下待遇:

(一)在推荐市学术技术带头人时,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

(二)支持参加国家、省和市有关部门组织的学习进修、学术交流等活动。

第五章  管理和服务

第八条 市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管理期限为四年,起始时间自被批准的次月1日起计算。

第九条 市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由所在单位每年专项考核一次,考核内容为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履行情况,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不合格等次,结果记入本人考绩档案。对考核优秀和不合格人员,报市委组织部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主管部门不定期抽查考核情况。

第十条 市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在管理期内考核为优秀或合格的,管理期满后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范围、条件的,可再次被推荐、选拔管理。再次推荐、选拔管理与首次推荐、选拔管理程序相同。

第十一条 市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有下列情况之一,取消市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资格及相关待遇:

(一)丧失或违背市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所必须具备的思想政治条件和职业道德标准。

(二)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等学术不端行为。

(三)受到开除党籍或行政开除处分,或构成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擅自离职、不履行规定职责,工作渎职、失职,造成严重损失或不良影响。

(五)管理期内年度考核不合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二条 对应取消市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资格及相关待遇的,由所在县(区)、市级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级有关部门研究处理。

第十三条 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优先和重点支持市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承担市级及以上重大科研项目、重大科技计划和重大工程项目等,积极为其提供学习进修机会和搭建交流合作平台,促进其提高学术技术水平。

第十四条 各县(区)、市级部门(单位)应切实采取措施,为市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提供科学研究、实践锻炼平台,为其尽快成长创造有力条件。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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