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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来源:综合执法科 浏览量:135 发布时间: 2024-06-20 字体: [ ]


政策解读:广元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图解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广元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广元国际铁路港管委会:

《广元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5月8日


广元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


第一条 为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属地监管责任,有效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切实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23〕33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23〕44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府对各县(区)政府、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各县(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年度考核。

第三条 考核工作在市政府领导下,由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议事协调机构(以下简称议事协调机构)负责实施,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具体组织落实。考核工作从2023年到2027年,每年开展一次。

第四条 考核工作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责任导向和结果导向,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原则,坚持定性与定量评价相结合,突出重点、压实责任、注重实效。

第五条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加强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落实工资支付保障制度、治理欠薪特别是工程建设领域欠薪工作成效、人民群众满意度等情况。

第六条 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组织有关成员单位,根据国家、省年度考核方案及细则,结合实际制定我市年度考核实施方案及细则,明确具体考核指标和分值。

第七条 考核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自查自评。各县(区)对照考核方案及细则,对考核年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开展情况和成效进行自查,形成自查报告及考核自查表,报送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各县(区)对自查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二)实地核查。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组织有关成员单位组成考核组,对各县(区)考核年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开展情况和成效进行实地核查,对组织领导、源头治理、制度建设等考核指标进行评估。实地核查采取听取汇报、核验资料、抽查检查在建工程项目等方式进行。

(三)第三方评估。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委托第三方机构,采取抽样调查、座谈访谈与数据分析相结合的方式,对各县(区)制度落实、人民群众满意度等考核指标进行评估。

(四)暗访抽查。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组建暗访组,采取“暗访+明查”方式,对县(区)畅通维权渠道、作风建设等进行调查。

(五)综合评议。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组织有关成员单位根据各县(区)自查自评、实地核查、第三方评估、暗访抽查情况,结合行业主管部门及公安、信访、网信、工会等单位掌握的情况,以及省政府对我市考核通报结果等情况,进行考核评议,形成考核报告,报议事协调机构审批。

第八条 考核采取分级评分法,基准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为A、B、C三个等级。

(一)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考核等级为A级:

1.领导重视、工作机制健全,各项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完备、落实得力,工作成效明显;

2.考核得分95分以上。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级为C级:

1.考核得分70分以下的;

2.发生1起及以上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50人以上群体性事件的;

3.发生1起及以上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极端事件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4.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重大负面舆情,被督办查证属实的;

5.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未达到考核指标要求,严重影响国务院对省政府、省政府对市政府考核结果的。

(三)考核等级在A、C级以外的为B级。

第九条 考核结果经议事协调机构审批,按程序报市政府同意后,由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向各县(区)通报,并抄送市委组织部,作为对各县(区)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进行综合考核评价的参考。需要问责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移交有关党组织或纪检监察机关。

第十条 对考核等级为A级的,由议事协调机构予以通报表扬;对考核等级为C级的,由议事协调机构对该县(区)有关负责人进行约谈。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向各县(区)反馈考核发现的问题,并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各县(区)及时组织整改,并向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报送整改情况。

第十一条 对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谎报造成考核结果失实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 各县(区)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相关办法,加强对本地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考核。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广府办发〔2018〕5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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