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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浏览量:1349 发布时间: 2017-09-21 字体: [ ]

川人社办发〔2016210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

<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办法>

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办法>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1号)转发你们,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     认真组织实施

开展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评价,是提高劳动保障监察针对性和工作效率的有效方式,也是推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社会信用评价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按照《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办法》规定开展评价工作,督促企业自觉遵守劳动保障法律规定,履行守法诚信义务,积极营造全社会守法诚信的良好氛围。   

二、加强基础工作

开展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评价的主要依据,是通过劳动保障监察日常巡视检查、书面材料审查、举报投诉查处、专项检查以及其他有关工作渠道,产生或取得的企业上一年度信用记录。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基础工作,利用劳动保障监察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完善用人单位信息数据库,根据劳动监察执法情况,定期上载、更新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和接受执法检查等信息,为开展评价工作提供依据。

三、利用评价成果

根据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守法评价情况,对企业实行分类监管。对评为劳动保障守法诚信A级的企业,可通过书面审查等方式进行日常监管,不再实地检查;对评为劳动保障守法诚信B级的企业,每年至少进行1次实地检查;对评为劳动保障守法诚信C级的企业,列入劳动保障监察重点对象,每年进行1次以上实地检查。通过检查,需要变更企业诚信等级的,作出评价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开展重新评价工作,及时作出等级调整,并按新的等级进行监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与工商、金融、住房城乡建设、税务、工会等部门和组织,建立信用信息交换共享机制,定期通报工作情况,对企业实行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

四、定期通报情况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每年开展一次评价工作,并在评价结束后15日内将有关情况上报上一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五、其他

原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企业劳动保障诚信评价试行办法>的通知》(川劳社办〔20052号)同时废止。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6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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