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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元市建设领域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浏览量:1744 发布时间: 2017-07-17 字体: [ ]

 

 

 

 

广人社办发〔2017113

 

 

广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元市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

关于印发《广元市建设领域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663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广元市建设领域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元市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

2017711

 

 

 

 

 

 

 

 

 

 

 

 

 

 

广元市建设领域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拖欠劳动者工资行为,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663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广元市行政区域内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和专业承包建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资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企业以建设项目为单位,按照施工合同总承包价的百分比向银行专户存储的用以保证工资发放的资金。

第四条 保证金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实行分级管理和属地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条 企业依据劳动用工信用等级实行差异化缴存保证金,推行银行、商业保险公司或融资性担保公司出具保函。

第二章 缴存管理

第六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规划建设住房部门组建企业劳动用工信用等级评审组,负责审定和动态评审企业劳动用工信用等级。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制定企业劳动用工信用等级评审办法,建立企业劳动用工信用等级动态管理台账,向社会公示企业劳动信用等级评审结果。

第七条 企业对评审的劳动用工信用等级结果有异议的,应在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书面反馈,并提出调整信用等级的理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接到企业书面反馈意见后提交评审组审查,将审查结果书面告知企业。

第八条 保证金以建设项目为单位,按照企业劳动用工管理情况分以下四类信用等级实行差异化缴存,总额上限为800万元。

一类:严格执行劳动用工管理规定,实名制支付工资,连续三年及以上未发生拖欠工资行为,无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处罚的企业免缴保证金。

二类:严格执行劳动用工管理规定,实名制支付工资,连续两年未发生拖欠工资行为,无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处罚的企业按照施工合同总承包价的3%缴存保证金(其中2%可办理保函)。

三类:劳动用工管理不规范,未实名制支付工资,一年内未发生拖欠工资行为的企业按照施工合同总承包价的4%缴存保证金(其中1%可办理保函)。

四类:劳动用工管理混乱,一年内有拖欠工资行为或集访讨薪事件发生,两年内受到过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处罚或被列入建筑业诚信记录黑名单的,属违规挂靠、分包、转包的企业按照施工合同总承包价的5%缴存保证金。

第九条 企业劳动用工信用等级实行动态评审,本市注册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连续两年未承建工程,劳动用工信用等级按三类执行。无法核定信用等级的市外注册企业按照四类执行。已被评审劳动用工信用等级的企业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动态评审:

(一)信用等级为一类的,一年内因拖欠工资被立案查处2次及以上,信用等级降为二类;连续两个年度因拖欠工资被立案查处3次及以上,信用等级降为三类。

(二)信用等级为二类的,两年内严格执行劳动用工管理规定,未发生拖欠工资行为、未因劳动用工引发集访事件,可升为一类;一年内发生2次及以上拖欠工资行为被立案查处的,信用等级降为三类。

(三)信用等级为三类的,一年内达到二类信用等级标准的,可升级为二类;三年内达到一类信用等级标准的,可升级为一类。

(四)信用等级为四类的,三年后才能参与信用等级动态评审。继续发生拖欠行为,提高保证金缴存比例。

第十条 企业在施工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依据本办法第六条公示后的信用等级自行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缴存保证金,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定保证金缴存金额。

第十一条 企业在收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工资保证金缴存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到银行专户缴存保证金现金,同时应当及时办理担保部分保函。

第三章  动用和退还

第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形的,可动用保证金。

(一)企业存在拖欠工资行为无能力支付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查实,可申请动用保证金发放工资。

(二)企业发生拖欠工资行为,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查实并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企业拒不改正或责任人逃避责任的,可动用保证金代发工资。

第十三条 动用保证金支付工资必须通过银行以转帐或电汇方式支付至劳动者本人指定帐户,不得现金支付。

第十四条 企业在建设项目未交、竣工验收之前动用保证金的,应当自动用之日起60日内按支付额度的100%补缴。因工资问题引发集访事件情节严重的差异化缴存企业,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施工项目保证金按四类标准补缴现金。补缴后重新核发《工资保证金缴存证明》。逾期未补缴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列入建筑业不良行为记录黑名单

第十五条 企业在建设项目交、竣工验收后,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退还保证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接到退还保证金申请后,应对企业工资支付情况进行核查和现场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5日)。经核查公示后无拖欠工资行为的,在5个工作日内退还保证金。企业在交、竣工验收之前动用保证金的,自交、竣工验收6个月后方可申请退还。

第十六条 保证金只能退还至缴存的原始帐户,如因特殊原因需变更帐户,企业必须书面申请并说明变更原因。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交通(含铁路、桥梁等)、国土、水利水电、通讯、电力、天然气等行业的新建、扩建、改建,地质灾害治理,土地整治,管线工程等建设活动中的工资保证金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781日起施行。施行期间,国家、省对保证金管理另行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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