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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委托实施行政监督检查权的通知

来源: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 浏览量:1188 发布时间: 2017-07-18 字体: [ ]

 

广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委托实施行政监督检查权的通知
 
(广人社办发〔2017〕145号)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令25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权力清单(2016年本)》(川办发〔2016〕108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6〕221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为认真做好我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及时对用人单位、继续教育机构执行情况依法监督检查,现将“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执行情况监督检查”权按照属地原则委托给市、县(区)两级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大队)组织实施。
一、委托执法范围
广元市行政区域范围内。
二、委托执法权限
委托执法权限范围内,以行政部门的名义行使下列职权:
(一)行政检查权。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令25号)的规定,对委托区域内的行政相对人行使监督检查权。要求被检查人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进入被检查人经营、工作场所进行检查。
(二)违法行为制止权。在检查时,发现违法行为的,有权要求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必要时可先行登记保存、查封(扣押)等措施。
(三)行政处罚权。受托方发现违法行为需要进行行政处罚的,有权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报行政部门审批后实施。
(四)除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必须使用行政部门印章的,可以以监察支队(大队)的名义及印章代表行政机关办理和出具相关执法文书。
三、本委托授权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国家、省、市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广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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