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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央编办、财政部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效能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来源: 浏览量:1115 发布时间: 2013-12-06 字体: [ ]

 

川人社发〔201239

各市 (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财政局:

现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央编办、财政部《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效能建设的意见》( 人社部发〔201213 号,以下简称《意见》) 转发你们,并结合四川实际提出以下贯彻实施意见,请一并抓好落实。

一、进一步增强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效能建设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是构建和谐劳动人事关系、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劳动人事关系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和实现社会公平、保持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措施。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效能建设是及时有效化解劳动人事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基础保障。当前,我省正处于发展的关

键期、改革的攻坚期,利益主体多元、利益诉求多样的态势更加明显,劳动人事争议易发多发,调处任务越来越重。而我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能力不足、队伍建设等基础工作薄弱,与及时有效处理争议要求不相适应的矛盾依然十分突出。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机构编制、财政等部门要从构建和谐劳动人事关系的战略

高度,进一步认识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效能建设的重要性,切实增强责任意识和机遇意识,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准确把握《意见》提出的调解仲裁机构设置、加强队伍和基础设施建设、落实仲裁专项经费等效能建设的各项具体要求,采取有力措施抓好贯彻落实,切实抓出成效,努力提高调解仲裁机构促进劳动人事关

系和谐稳定与服务社会的能力。

二、着力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实体化和仲裁队伍专业化建设

各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设实体化的办事机构,统称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以下简称仲裁院 )。各地仲裁院的机构性质、规格、人员编制等事项由本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商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后提出意见,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当前,各地要把加强仲裁机构实体化建设作为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效能

建设的中心工作,以仲裁院建设为重点,按照《意见》确定的仲裁机构实体化建设的目标任务和机构落实、人员落实、经费落实、场所落实的要求,科学合理制定本地仲裁院建设工作规划和具体措施,加快推进仲裁机构实体化建设,努力完成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效能建设的各项目标任务,力争今年底前各市 ( ) 本级和

50% 以上县 ( 区、市 ) 建成仲裁院,2013 年底前全省基本完成仲裁院建设任务。

要结合仲裁机构实体化建设,同步加强仲裁队伍专业化建设。要根据依法组庭的基本要求和案件处理的实际需要,合理配备专职仲裁员和记录人员等工作人员。扩大兼职仲裁员来源渠道,建立健全兼职仲裁员的考评和鼓励措施,充分发挥兼职仲裁员作用。高度重视仲裁队伍业务能力和素质的提高,加大仲裁员培训力度,切实提升仲裁员的法律知识运用能力、争议处理能力、应急处置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要深入开展“为民服务创先争优”活动,加强仲裁员的职业道德和廉洁自律教育,不断转变工作作风,改进服务态度,创建仲裁文化,打造仲裁活动优质服务品牌。仲裁庭要悬挂新的仲裁庭徽,仲裁员办案应着正装、佩带仲裁徽章,增强仲裁活动的严肃性和公信力。

三、统筹推进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效能建设的各项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落实《意见》提出的将仲裁经费列入当地财政预算、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的要求,切实将人员经费、公用经费、调解仲裁专项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予以落实,保障调解仲裁工作顺利开展。要积极争取有关部门支持,有条件的地区要把《意见》提出的逐步提高专、兼职仲裁员办案补助标准的要求落

到实处。

仲裁办案场所应相对独立,设施功能要配套齐全,满足其日常工作和办案的基本需要。要逐步解决办案所需音 ( ) 证据采集与播放、证据演示、档案储存保管、安全监视等仲裁庭审专业设备和仲裁专用办案车辆,不断改善办案条件。

要认真落实《四川省各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工作规则 ( 试行 )》等各项调解仲裁规章制度,进一步规范办案行为,加强办案质量管理,做到案件审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得当、仲裁裁决统一。要把调解仲裁管理信息化建设纳入“金保工程”二期和“基层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设施建设”项目,加快调解仲裁管理信息化建设步伐,推动调解仲裁管理的制度化、标准化和规范化,不断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

四、切实抓好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效能建设的组织实施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把贯彻落实《意见》、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效能建设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要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领导的重视和支持,把效能建设作为本地基本公共服务建设的重要工程。要建立健全目标责任制,主动会同机构编制、财政等有关部门,抓紧研究制定加强效

能建设的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明确目标要求,落实工作责任,形成工作合力,及时研究解决效能建设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意见》要求落实到位。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将按季通报各地贯彻落实《意见》的进展情况,推广各地工作中的新经验、新做法,并适时会同省委编办、财政厅进行督查。

 

附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央编办、财政部《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效能建设的意见》( 人社部发〔201213 号)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中共四川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四川省财政厅

                            二〇一二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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