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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整合成立广元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通知

来源: 浏览量:1327 发布时间: 2013-12-06 字体: [ ]

 

广府函〔201222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广元经济开发区、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管委会:

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整合成立四川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通知》(川府函〔2011229号)精神,结合我市机构改革情况,市政府决定撤销广元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广元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整合成立广元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成人员

      任:    市政府常务副市长

常务副主任: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任:陈黎明  广元军分区政治部主任

    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督办室主任

杜军昌  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市委编办主任

郑世红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燕家武  市总工会副主席

谭少东  市工商联副会长

祝玉林  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院长

      员:张光银  市法院副院长

杨松林  市教育局局长

杨正平  市监察局副局长

旷丽华  市司法局副局长

赵晓春  市财政局副局长

陈瑛    市文体和新闻出版局副局长

何大政  市卫生局党组书记

覃清涛  市国资委副主任

杜培明  市法制办副主任

左明红  市科技和知识产权局机关党委书记

奉友建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副调研员

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由祝玉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工作。

二、主要职责及分工

(一)广元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主要职责

1、组织贯彻实施国家、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法律、法规、规章;

2、聘任、考核、解聘市本级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建立仲裁员名册并予以公布;

3、受理市本级管辖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4、讨论重大或者疑难争议案件;

5、对市本级仲裁活动进行监督;

6、应当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承担的其他职责。

(二)广元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市委组织部负责协调、处理市级党群序列人事争议案件的相关事宜,参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队伍建设有关工作;

市委编办负责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涉编的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有关工作,研究解决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建设有关问题;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全市劳动人事调解仲裁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指导推动和督促检查;

市总工会作为职工利益的代表和维护者,参与和监督市本级办案,共同研究调处重大、疑难案件,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市工商联、市企业联合会作为用人单位利益的代表和维护者,参与和监督市本级办案,共同研究调处重大、疑难案件,依法维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生效后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书和调解书的执行工作,共同做好裁审衔接工作;

市司法局负责组织提供法律援助,并对仲裁代理和司法鉴定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

市监察局负责对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行为的行政监督;

市财政局负责研究提出有关财政政策,依法落实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经费保障工作;

市国资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和知识产权局、市卫生局、市文体和新闻出版局等事业单位和国有(含国有控股)企业的主管部门负责建立本系统、本行业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加强对所属事业单位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和调解工作的指导,协助处理本系统、本行业各单位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

市法制办负责全市有关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规范性文件草案的法制审查工作;

广元军分区协助处理驻广部队与聘用文职人员之间发生的人事争议,以及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

各成员单位要切实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密切配合形成联动调处机制,共同做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领导和管理工作。

三、管辖范围

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受理下列劳动人事争议:

(一)市级机关及其直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市属国有(含国有控股)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

(二)中央、省属驻广国有(含国有控股)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

(三)市直机关及其直属事业单位发生的人事争议;

(四)人事关系(或党的关系)在广的驻广单位发生的人事争议;

(五)驻广部队团级()以上文职人员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人事争议;

(六)市内跨地区、跨行业、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人事争议;

(七)其他应该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劳动人事争议。

劳动者与驻广部队其他单位以及依法取得了《外国人就业证》、《外国专家证》和《台港澳人员就业证》的外国人和台港澳居民与我市用人单位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按照方便当事人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受理和处理。

各县、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本行政区域内不属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的劳动人事争议和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指定受理的劳动人事争议。

四、工作要求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是人民群众权益保障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协调劳动关系、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手段,是维护劳资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和实现社会公平、保持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措施。各级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要充分认识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依法健全和夯实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抓紧整合成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加快推进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建设,努力提升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效能,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人事关系的和谐稳定,为构建平安和谐广元、服务全面小康社会建设作出新的贡献。

20123月前,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全面完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调整组建工作,并报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

 

                        二○一二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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