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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对用人单位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管理的通知

来源:劳动监察科 浏览量:1386 发布时间: 2017-03-02 字体: [ ]

                   广人社办发〔201693

 

 

广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对用人单位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管理的通知

 

各县区、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规范特殊工时制管理,明确工作职责,按照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对用人单位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劳社办〔200844号)和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关于公布省市县三级行政权力清单的通知》(川府政管〔201513号)规定,根据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管辖区域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全市特殊工时审批工作监督指导,负责市级以上工商部门和利州、昭化、朝天、经开区工商部门登记企业的行政许可和备案管理及监督检查。

苍溪、旺苍、剑阁、青川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企业的特殊工时审批、备案、审查、监管工作。

二、工作要求

各县区要严格按照规定,切实加强对用人单位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管理,认真做好相关工作。

一是严格审核用人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必要时应进行实地核查并征求职工代表意见。

二是特殊工时行政审批办结时限为二十个工作日。

三是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有效期限不超过两年。超过两年仍需实行的,用人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并书面报告前期执行情况。

四是出具用人单位实行特殊工时制度许可书面意见时,必须载明用人单位名称、工种岗位及人数、实施周期、实行期限、批准机关名称及印鉴等。

五是加强对本辖区内已批准实行特殊工时制度企业的监管力度,禁止用人单位随意扩大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范围。对用人单位以实行特殊工时制度为名,随意延长职工工作时间、不支付职工加班费等行为予以打击。

六是用人单位在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过程中,要通过合理确定劳动定额,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等适当方式,保障职工的休息休假和身体健康;同时要随时听取并采纳工会组织和职工提出的合理化意见和建议。

 

 

 

广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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