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依法维护争议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体现合法、公正、及时处理争议的原则,增强争议案件审理的透明度,根据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四川省各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各级仲裁委员会审理争议案件,应当坚持公开审理,做到公开开庭,公开举证、质证,公开裁决。
第四条 仲裁委员会审理争议案件,除下列情况外,应当一律公开审理:
(一)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案件;
(二)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
(三)经当事人申请,仲裁委员会决定不公开审理的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公开审理的案件。
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第五条 依法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在开庭前四日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案由、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开庭时间、地点和案件承办人。
公开审理案件的公告应当张贴或登载在仲裁委员会设置在公共场所的公告栏或电子显示屏上。
第六条 未经仲裁庭公开查明的事实和公开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但无需举证的事实除外。缺席审理的案件,仲裁庭可以结合其他事实和证据进行认证。
仲裁庭对经过质证的证据能够当庭认定的,应当当庭认定。
第七条 公开审理案件一般应适用简易程序。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权利义务明确的案件,应当当庭裁决。
第八条 公开审理案件应当在仲裁庭进行。需要巡回公开审理的,应当选择适当场所进行。
庭审活动不得在办公室等非专门场所进行。
第九条 依法公开审理案件,公民可以旁听,但必须自觉遵守《仲裁庭旁听规则》。
第十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