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四川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实施细则
为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完整,维护参保人员合法权益,近日,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财政厅出台了《四川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就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奖励范围
《实施细则》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统称举报人)对欺诈骗取、套取或挪用贪占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基金的违法违规问题进行举报并提供相关线索,经查证属实、符合实施细则规定的给予奖励。
《实施细则》明确,对于无明确举报对象或经查证无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已受理或已办结,原处理程序及结论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客观事实的;依法通过诉讼、仲裁等法定途径判决裁定或已进入上述程序的;举报事项的主要事实、证据事先已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纪检监察、审计、公安部门掌握的;不属于本实施细则规定举报奖励事项的;其他依法不予受理的举报行为,不纳入奖励范围。
《实施细则》将社会保险工作人员纳入了举报奖励范围,将负有社保基金监督职责的工作人员排除在举报奖励范围之外。奖励对象原则上应为实名举报者。匿名举报并希望获得奖励的,应主动提供能够辨认其身份的信息及有效联系方式,未提供的视为主动放弃奖励。
二、奖励标准
《实施细则》规定,对举报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按照查实的违法违规行为造成的社会保险基金损失金额的5%予以奖励;举报社会保险机构及工作人员隐匿、转移、贪污、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按照查实的应归垫基金的1%给予奖励。对举报事项查证为违法违规行为但尚未造成基金损失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经办机构测算的基金潜在损失,按照潜在损失金额的1%给予奖励。每一举报案件奖励金额不足200元的,补足200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三、举报方式
举报人可通过来访、信函、电话、传真、网络等形式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举报。有条件的地方,可通过12333热线进行举报。
四、奖励领取方式
《实施细则》规定,奖励申请经批准后,由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向举报人发出《四川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通知书》(以下简称《奖励通知书》),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举报人应当自接到《奖励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银行账户信息和《奖励通知书》,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领取奖金。不能现场领取的,应将本人有效证件复印件、银行账户信息和本人签字捺印的《四川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资金申领表》,自收到《奖励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寄送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奖励资金通过举报人的社会保障卡或者其选择的本人其他银行卡发放。举报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办理领取奖金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奖金。
《实施细则》还对举报奖励范围、奖励条件、保密要求、违规处理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实施细则》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5〕3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