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规范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以下简称“学校”)的设立审批和管理服务,保障民办学校依法办学、自主管理,鼓励、引导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提高办学质量,规范办学行为,促进学校及民办职业培训事业健康发展。按照《四川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行政部门可结合实际细化制定本地区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由总则,职责与审批权限,学校的设立(筹设),变更、延续和终止,学校的组织及内部管理,管理与监督,法律责任,附则等8章组成,共计29条。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包括第一至二条,主要明确了本办法的制定目的、依据及适用范围。
第二章职责与审批权限包括第三至六条,主要阐述了《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用途,明确了市、县两级人社部门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规划、审批、管理、监督职责任务。
第三章学校的设立(筹设)包括第七至十一条,主要明确了学校设置的标准、应提交的资料和办理程序。且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在审批设立学校的环节中增加了“筹设”事项。
第四章变更、延续和终止包括第十二至十五条,主要明确了学校变更名称、地址、举办者、培训项目、培训层次,以及延续和终止办学的相关要求和办理程序。
第五章学校的组织及内部管理包括第十六至二十条,主要明确了学校自身在办学许可证、教师培训学习、培训学员档案、教学组织和资产管理等方面的职责和工作要求。
第六章管理与监督包括第二十一至二十三条,主要明确了主管部门对学校的监督检查机制,细化了年度检查的相关规定。重点明确学校的年检要实行“优秀”“合格”“不合格”三种等次,不合格的要整改到位。
第七章法律责任包括第二十四至二十六条,主要明确了对学校及学校相关负责人发生违法违纪行为情形和处理处罚措施。
第八章附则包括第二十七至二十九条,主要明确了本办法施行日期和解释权归属,明确了参照该办法进行管理的对象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