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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元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元市就业创业培训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职业能力建设科 浏览量:655 发布时间: 2022-07-08 字体: [ ]

政策解读:《广元市就业创业培训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广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元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广元市就业创业培训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务保障局、财政局,市级各部门(单位):

    现将《广元市就业创业培训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元市财政局

2022年7月6日



广元市就业创业培训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和大规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加强和规范就业创业培训,确保培训补贴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就业创业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20〕68号)、《关于充分发挥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效能扎实推进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21〕2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就业创业培训坚持培训针对性、实效性和群众满意原则。通过对接产业、收集需求、据实分配、按需组织等方式,以“符合劳动者意愿、促进高质量就业、推动产业发展”为目标导向。

第三条 重点围绕市域内产业发展、优势资源转换和劳动者需求,依托市内龙头企业、职业院校、人力资源公司、行业协会、劳务专合社等,通过公开项目、自愿报名、意愿指导、分类组班等方式,实现培训办班内容与就业需求相匹配,为我市产业发展培养一大批技术技能型人才。

第二章  机构管理

第四条 就业创业培训机构包括经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审核的各类企业设立的职工培训中心(部门、实训中心、教学工厂等),以及具备条件的职业院校、就业训练中心和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等机构(以下统筹“培训机构”),政府补贴性就业创业培训项目全部向以上培训机构开放。

第五条 承担政府补贴性就业创业培训项目的培训机构可采取公开采购、公开认定等方式确定,或通过企业自主选择方式产生并进行备案审核确定。培训机构须在办学许可核定或备案审核同意的专业(项目)范围内组织开展就业创业培训。

第六条 承担政府补贴性就业创业培训项目的培训机构应在审批机关(备案审核单位)核定的办学区域(教学场所)开展就业创业培训。确需到工地现场或跨区域开展培训的,需向培训机构审批机关(备案审核单位)报备,并经申报培训补贴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审核同意。

第七条 市、县区人社部门应在部门官方网站或采用其它有效方式,及时将当地就业创业定点培训机构或备案培训机构名称、办学地址、培训专业(工种)及等级、培训期限、收费标准、联系方式等信息予以公开,并及时录入四川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管理信息系统”)。

第八条 对政府补贴性培训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建立年度考核制度和退出机制。重点考核培训机构培训内容、培训师资、培训质量、培训满意度和促进就业等情况。

第九条 考核工作每年进行1次,由市、县区人社部门组织实施。培训机构在每年培训工作结束后,于当年12月底前向所属人社部门提交培训工作总结。

第十条 年度考核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考核实行百分制,考核评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80分及以上为合格,80分以下为不合格,考核结果由人社部门予以公布。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培训机构,一年内不得参与政府补贴性就业创业培训。

第十一条 培训机构必须在核定范围内,按照教学计划要求保质保量完成培训任务。禁止培训机构以下行为:

(一)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

(二)擅自超许可范围开展培训和培训实施不规范等;

(三)弄虚作假,虚假培训;

(四)以虚假票据、虚列培训项目、虚增天数、虚报人员等方式套取、骗取政府各类补贴资金;

(五)管理混乱,不认真履行教学、考核等职责,逃避监督检查;

(六)出借、出租、伪造、变造、买卖办学资质,或将培训项目“转包”“委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七)违规颁发或伪造结业、培训合格、职业资格、专项能力、技能等级等各类证书;

(八)擅自改变机构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培训机构有上述所列行为的,按规定终止办学或取消备案培训机构资格。对在培训过程中滥用职权、弄虚作假、骗取或冒领培训补贴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章  培训实施

第十二条 县级及以上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负责就业创业培训开班审批、过程监管、结业审核。

第十三条 根据当地人社部门发布的培训信息,参训对象可就近在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培训机构等线下平台或通过“四川e就业”、四川职业技能提升网络培训平台、网上服务大厅等线上平台,针对需求自主选择培训机构和培训项目报名参训。符合职业培训补贴条件的人员,可通过本人电子社保卡申领电子培训券参训,且须对所填报信息真实性负责并作出承诺。

第十四条 参训对象报名达到一定规模后(就业技能培训原则上不超过60人/班,创业培训不超过30人/班,网络创业培训不超过35人/班,企业组织职工参训原则上不超过200人/班),培训申报主体需提前5个工作日向当地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提出开班申请,并提供《广元市就业创业培训开班申请表》、《广元市就业创业培训学员花名册》、培训教学计划及课程安排、授课教师、教材清单、考试考核安排等资料,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开班。组织符合职业培训补贴条件选手参加市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竞赛(一类)赛前集训的,由集训组织实施单位提前5个工作日向选手推荐单位所在地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提出开班申请(附赛前集训方案),经审核同意后实施。企业自主选择培训机构的,由企业将培训计划报经所在地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审核同意后实施。

第十五条 对企业、社会组织、培训机构以及行业部门等自行组织的本单位或本行业领域符合补贴条件人员参加培训的,可以项目制形式申报实施。申报项目制培训须进行培训项目预算,项目预算经所在地人社部门审定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按规定程序进行采购,中标培训机构与所在地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签订培训合同。申报项目制培训主体需提前5个工作日向所在地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提出开班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实施。

第十六条 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受理开班申请后,对开班资料初审、复核、审核时间不得超过2个工作日,同时初审、复核和审核责任人须同步完成培训机构在就业培训实名制系统中提交的政府补贴性就业创业培训开班申请信息审核工作。

第四章  过程监管

第十七条 实行“谁监管、谁负责”的终身责任追究制。就业创业培训依托管理信息系统实行实名制管理,推广使用四川省就业培训监管系统全程视频监控。同时要建立实名签到考勤制度,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可采取实地巡查、重点抽查、联合检查或视频监控等方法,对每个培训班培训过程进行监管,培训期间至少1次不定时随机检查。人社部门应对培训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并主动邀请纪检监察部门参与监督。

第十八条 培训检查内容主要为:

(一)检查教学计划执行情况,查看教师的教案、教学日志是否与授课计划一致;

(二)检查教材使用情况,查看是否规范使用培训教材;

(三)检查培训内容是否与学员培训意愿一致;

(四)检查实际培训课时是否达到教学计划规定的课时;

(五)检查学员考勤情况,查看参训学员与培训人员名单是否一致。

第十九条 每次参加检查的人员不得少于2人。检查人员在检查中要认真做好检查记录,现场填写《广元市就业创业培训现场(线上)检查确认表》,检查人员与培训机构工作人员现场签字确认。

第五章  考核评价

第二十条 坚持“谁评价、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对全市职业技能鉴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活动进行管理指导;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负责协助参与鉴定考核、结业考试现场核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对评价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并负责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核发。

第二十一条 培训机构须及时组织参训人员申报职业技能鉴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或组织结业考试考核。项目制培训要根据合同约定内容进行考核评价。

第二十二条 职业技能评价原则上应交叉进行,不得由培训机构内设的职业技能鉴定站(所)、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对本机构培训班学员进行考核评价。

第六章  补贴申领

第二十三条 申报主体应在每期培训结束经考核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提交职业培训补贴(包括技能鉴定补贴、生活费补贴)申报资料,补贴申报资料不符合补贴办法规定条件的,不予受理。

(一)个人参加职业培训且自行缴纳培训费的,职业培训补贴(包括技能鉴定补贴、生活费补贴)由个人申请并拨付个人,同时需提供培训机构出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个人参加职业培训但未缴纳培训费的,由培训机构申请并拨付给培训机构,同时需提供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培训补贴人员花名册等资料;企业组织职工参加职业培训的,职业培训补贴由企业申请并拨付给企业(未缴纳培训费的,可由培训机构申报),同时需提供企业委托培训机构组织开展培训的相关协议。补贴资金拨付到位后,由申领补贴的企业、培训机构提供银行进账单作为付款凭证入账。

(二)项目制方式开展培训的,按合同约定办理补贴申领。

第二十四条 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相关科(股)室收到就业创业培训补贴申请后,按每个培训班申报人数的30%进行初审核实,重点核实培训的真实性,同时对申报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初审,初审时间不超过10个工作日,并将初审结果在官方网站或采取其他有效方式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五条 公示无异议后,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将职业培训补贴申报资料及初审有关情况报送人社部门审核。人社部门负责职业培训相关工作科(股)室按每个培训班申报人数的10%进行复核,复核时间不超过5个工作日,复核结果及时提交人社部门会审,审定结果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将核定后的补贴资金划拨至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账户,再由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将核定后的补贴资金拨付到参训人员社保卡(银行卡)或企业、培训机构的银行基本账户,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收到划拨资金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拨付至相应承训机构、企业或个人。个人和项目制培训补贴按规定审核拨付。

以上培训补贴资金拨付到位后,由申领补贴的企业、培训机构提供银行进账单作为付款凭证入账。补贴申领拨付环节初审、复核和审核责任人须同步完成申报主体在就业培训实名制系统中提交的补贴申请审批、补贴资金拨付信息审核工作。

第七章  管理指导

第二十六条 市、县区人社部门负责就业创业培训发展规划、统筹协调。市、县区财政部门负责就业创业培训补贴资金的筹措、管理、划拨。市、县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具体组织实施本级就业创业培训、补贴资金申请初审及拨付工作。市就业创业中心负责全市就业创业培训组织实施业务指导。

第二十七条 市、县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应加强培训质量管理,完善职业培训相关制度,针对重点问题和关键环节细化工作措施。发挥机构内部审计职能,加强风险防控;依托管理信息系统将各类政府补贴性职业培训纳入实名制管理,同时利用四川省就业创业培训监管平台加强对就业创业培训工作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培训机构应加强内部管理、落实各项制度,规范和优化培训工种(专业)、培训课时、培训内容和培训方式,严格按规定设置理论和实训课程,突出实际操作技能训练,实际操作不得低于总课时的60%,大力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确保培训质量和效果。

第二十九条 培训机构应按班次建立就业创业培训台账和学员就业创业情况台账,按档案管理规定存档备查。就业创业培训台账应记载培训开班、过程及结业审核情况、培训学员基本情况及培训专业、培训时间、考试考核和收费等内容;学员就业创业情况台账应记载培训结束后学员就业创业信息、劳动合同签订或企业招(录)用时间、就业岗位、企业联系方式、创业情况等内容。

第三十条 坚持培训资金“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培训绩效考评制度,确保就业创业培训质效。市、县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可委托第三方开展职业培训项目监管、验收和绩效评估等服务。

第三十一条 市、县区人社部门应建立培训预警机制,针对大规模组织培训过程中学员的安全、网络舆情等做好相应预案。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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