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广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机关2021年部门预算编制说明

来源:规划财务科 浏览量:333 发布时间: 2021-03-24 字体: [ ]

一、广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基本职能及主要工作

(一)基本职能

1.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起草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

2.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并组织实施,建立全市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3.负责促进就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拟订并组织落实创业、就业援助制度,完善职业资格制度,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牵头拟订并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

4.统筹建立覆盖城乡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拟订社会保险政策和标准。贯彻落实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办法和全国统一的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关系转续办法。组织拟订基本养老、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失业、工伤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制度,编制全市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参与制定全市社会保障基金投资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全民参保计划。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年度计划,制订相关制度、标准和规范并组织实施。指导、督促企业参加工伤保险。

5.负责就业、失业和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6.统筹拟订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拟订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和假期制度,拟订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措施。依法督促用人单位在劳动用工、合同签订与履约时,载明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条款。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

7.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拟订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继续教育和博士后管理等政策,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和培养工作,拟订吸引国(境)外专家、留学人员来广(回广)工作或定居政策。组织拟订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和激励制度。贯彻落实职业资格制度,健全职业技能多元化评价政策。指导、监督各级各类技工学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履行安全管理责任。

8.会同有关部门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规范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公开招聘、聘用合同等人事综合管理工作,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将安全生产责任履行情况作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惩、考核的重要内容。

9.贯彻执行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和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调控政策,贯彻落实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政策,贯彻执行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

10.组织实施国家表彰奖励制度,综合管理政府奖励表彰工作,承担评比达标表彰等工作,根据授权承办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开展的奖励表彰活动。承办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府决定的人事任免事项。

11.贯彻执行农民工工作相关政策和规划,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负责将安全生产纳入农民工技能培训内容。

12.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内的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

13.承担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生态环境保护、审批服务便民化等工作。

14.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15.职能转变。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进一步减少行政审批事项,规范和优化对外办理事项,贯彻落实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管理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创新就业和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方式,加强信息共享,提高公共服务水平。

16.有关职责分工。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会同教育等部门拟订。高校毕业生离校前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教育部门负责;高校毕业生离校后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二)2021年重点工作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省委十一届八次全会和市委七届十三次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川工作和人社工作系列重要指示要求,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融入新发展格局,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民生为本、人才优先”工作主线,聚焦聚力“六大任务”,充分发挥最大民生部门、经济社会发展重要助推部门职能作用,围绕服务全市高质量发展大局,深入实施“三个一、三个三”兴广战略,千方百计稳就业保就业,不断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扎实推进人才人事工作,积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精准做实农民工服务保障,大力推进“技能广元”建设,加快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不断深化区域交流合作,全面推进“温暖人社”建设,全面加强部门自身建设,持续加强系统行风建设,全面从严治党,严格依法行政,以优异成绩庆祝建党100周年。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广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机关属于行政单位,内设机关党委及20个科室(办公室、政策法规科、规划财务科、就业促进与失业保险科、人力资源流动科、职业能力建设科、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工资福利科、农民工工作科、劳动监察科、表彰奖励与任免科、养老保险科、工伤保险科、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科、信息化科、调解仲裁管理科、信访科、行政审批科、人事科),下设非独立核算事业单位4个(广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中心、广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宣传中心、广元市人劳动能力鉴定服务中心、广元市人力资源培训中心)。

三、2021年财政拨款部门预算情况的总体说明

2021年部门预算收支预算总数2298.76万元,含上年结转405.38万元,同口径与2020年部门收支预算总数1819.41万元(不含上年结转)比较增加4.07%

部门基本支出预算1357.47万元,其中:人员支出1123.56万元,公用支出233.91万元。

部门专项项目预算941.29万元(明细项目见附表)

部门政府采购预算5万元,均为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采购经费。

2021年财政拨款收支总预算2298.76万元。收入包括: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收入1893.38万元,上年结转405.38万元;支出包括: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2149.77万元、卫生健康支出47.62万元、住房保障支出101.37万元。

四、一般公共预算当年财政拨款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当年财政拨款规模变化情况

2021年一般公共预算当年财政拨款1893.38万元,较2020年财政预算数1819.41万元增加73.97万元,上浮4.07%,变动的主要原因是人员经费增加。

(二)一般公共预算当年财政拨款结构情况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1744.39万元,占92.10%;卫生健康支出47.62万元,占2.50%;住房保障支出101.37万元,占5.40%

(三)一般公共预算当年财政拨款具体使用情况

全年安排支出1893.38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337.63万元,项目支出555.75万元。

五、2021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说明

部门基本支出预算1357.47万元,其中:人员支出1123.56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绩效工资、社会保险缴费、住房公积金、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等;公用支出233.91万元,主要包括:办公经费、印刷费、水费、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维修(护)费、公务接待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

六、“三公”经费财政拨款预算安排情况说明

2021年安排“三公”经费预算11.34万元(含上年结转0.24万元),同口径与2020年预算11.10万元相比一致。其中:因公出国()费用0万元;公务接待费预算4.24万元(含上年结转0.24万元),同口径与2020年预算4万元相比一致。

七、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说明

广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机关2021年没有使用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安排的支出,也未在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安排“三公经费”支出。

八、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情况说明

广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机关2021年没有使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拨款安排的支出。

九、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

2021年机关运行经费支出预算233.91万元。该笔预算主要保障局机关日常运行及维护。

(二)政府采购情况

2021年采购资金支出预算5万元,均为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采购经费。

(三)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2021年初占有国有资产净值1764.20万元,均为正常使用。

(四)绩效目标设置情况

广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机关为保障局机关正常运行维护、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相关业务工作顺利开展,2021年当年部门预算专项项目资金555.75万元,并分别对每个专项项目进行了绩效目标填报(明细项目见附表)

十、有关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市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3.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4.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5.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6.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是反映政府在社会保障与就业方面的支出。

7.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交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8.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9.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10.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11.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12.“三公”经费:纳入市级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13.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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