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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不合法 解除劳动合同无效---劳动保障监察案例选编

来源: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浏览量:9087 发布时间: 2019-07-15 字体: [ ]

☆要点提示

劳动者投诉某体育用品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该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在查处过程中,单位辩称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是按照单位的规章制度,以旷工为由解除的。由此引出劳动监察过程中如何对规章制度进行审查的问题。

☆案情介绍

2018年12月4日,两名劳动者到济南市某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要求某体育用品公司(以下简称“体育用品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接到投诉后,劳动监察员立即展开调查,向被投诉单位体育用品公司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被诉单位体育用品公司在接到《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后没有按照规定报送材料。对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报送材料,该单位逾期仍未改正。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被投诉单位体育用品公司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并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收到处罚决定书后,某体育用品公司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送了该单位的规章制度、劳动合同、考勤表、工资发放表等资料。在审查过程中,监察人员发现该单位的劳动规章制度对职工旷工行为虽然有具体条款规定,但其劳动规章制度未依法定程序制定,劳动者对其劳动规章制度也不知情。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要求单位对其劳动规章制度依法定程序制定并告知劳动者,鉴于劳动者不愿意留在该单位工作,责令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该单位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改正,向两名劳动者支付了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案件评析

该案是用人单位以劳动者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而引起的投诉案件。首先,应查明劳动者旷工行为是否存在。旷工行为是否存在,证据确凿尤为重要。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考勤表、工资发放表等部分资料证明,劳动者旷工的行为确实存在。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可见,劳动者的旷工行为如果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其次,用人单位的劳动规章制度对旷工行为的处理是否有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有权根据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管理员工,其中也包括依据规章制度给予员工相应的处分。本案中,被投诉单位制定了劳动规章制度,而且在规章制度中有因劳动者旷工行为而对其进行相应处理的规定。

但本案不能因此认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对劳动者有约束力。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以上条款对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的程序、内容都有了明确的要求。虽然被投诉单位提供了劳动规章制度文本,但无证据证明其制定是依法定程序制定并公示,因此,该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对劳动者没有约束力。

用人单位如果没有建立规章制度或者规章制度不够完善,依法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劳动行政部门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要求单位依法定程序制定劳动规章制度并告知劳动者。本案,虽然劳动者要求该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但因为用人单位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和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需要指出的是,《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18条规定,“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企业有权予以除名。”但该法规的适用范围仅限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根据2008年1月15日《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16号)的规定,该法规已经失效。目前,法律法规对连续旷工或累计旷工达到几天,用人单位可以行使解除权没有明确规定,应由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中作出规定,但规章制度的内容、程序要合法,公平合理。

☆法律链接

《劳动合同法》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贴偿金。

第八十条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幸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成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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