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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交通道路(铁路)水利等建设领域工伤保险实行按项目参保

来源:工伤保险科 浏览量:1801 发布时间: 2018-04-09 字体: [ ]

为保障交通道路(铁路)、水利等建设领域务工人员遭受工伤后,能够及时获得经济补偿,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增强抗风险能力,按照省人社厅等五家《关于切实做好交通道路(铁路)、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工伤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市人社局、交通局、水务局、安监局和总工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了具体实施意见,并以广人社发〔20182号转发县区执行。

实施意见规定,我市境内的交通道路(铁路)水利等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方式及费用缴纳、业务经办管理等按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广人社办发〔2015156号)有关规定执行。各相关部门应加强督促建设单位履行工伤保险参保缴费义务,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先参保、再开工”政策,切实维护建设项目施工从业人员的工伤保险合法权益。

进一步规范用工管理。建筑、道路交通、铁路和水利等项目建设单位应依法与其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建设项目所有用工实行动态实名制互联网考勤等管理,工程覆盖总承包单位包括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使用的所有职工(包括农民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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