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我市工伤保险基金管理,保障工伤职工的工伤待遇,促进参保企业工伤预防,实现工伤保险社会共济,我市对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政策进行了调整。
本次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政策,是根据工伤保险基金“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筹资原则,对参保单位工伤保险缴费率实行上下浮动。浮动范围为:参加工伤保险的三至八类行业实行工伤保险费率浮动,一、二类行业仍执行基准费率。
上浮办法。参保单位上年度工伤保险费支缴率在105-110%的,次年的工伤保险费率按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10%计核。参保单位上年度工伤保险费支缴率在111%及以上的,次年的工伤保险费率按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30%计核。
下浮办法。参保单位上年度工伤保险费支缴率在11-50%的,次年的工伤保险费率按照本行业基准费率的90%计核。参保单位上年度工伤保险费支缴率在10%及以下的,次年的工伤保险费率按本行业基准费率的70%计核。
我市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的具体工作由市、县区社保局负责,年初提出当年的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方案,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后实施。
本次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政策,自2018年1月起执行。原广元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四家《关于我市工伤保险费率实行浮动办法的通知》(广劳社〔2006〕5号)不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