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工资及其支付的法律知识

来源: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浏览量:1405 发布时间: 2017-09-20 字体: [ ]

 

 

一、工资的含义以及组成部分

 

  《劳动法》以及《劳动合同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根据国家统计局1990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以及《<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中对工资的组成做了明确的规定。工资具体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其中,计时工资是指按计时工资标准(包括地区生活费补贴)和工作时间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计件工资是指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津贴和补贴是指为了补偿劳动者特殊或者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劳动者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劳动者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变化影响支付给劳动者的各种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是指劳动者在法定的标准工作时间之外超额劳动所获得的额外的劳动报酬,即加班费。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主要包括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在病假、事假和一些特殊休假期间及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工作时支付的工资和附加工资、保留工资。

同时财政部2009年的施行的《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将过去不属于工资总额范围的部分福利待遇如,房补、车补、餐补、通讯费、过节费等纳入工资总额,从而扩大了工资总额的基数。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工资是劳动者劳动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此外,财政部2009年的施行的《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劳动者的以下劳动收入不属于工资的范围:(1)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如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2)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如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3)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如根据国家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中华技能大奖等,以及稿费、讲课费、翻译费等。

 

二、 国家关于工资支付有什么主要规定?

 

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即人民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

用人单位可直接支付工资,也可委托银行代发工资;

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三、工资支付有什么法律保障?

 

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和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克扣劳动者工资是指在正常条件下,劳动者履行了劳动的义务,并按规定的质量和数量完成了生产和工作任务,应当得到的劳动报酬被用人单位无故不予支付的行为。拖欠劳动者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支付劳动者工资。克扣和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都是对劳动者享有权的侵犯,是法律禁止的行为。《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 “ 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五条规定: “ 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

下列情况不属于“拖欠工资”:

()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正常支付工资;

()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的最长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其他情况的拖欠工资均属无故拖欠。

● 破产企业首先要支付单位劳动者的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四条规定: “ 用人单位依法破产时,劳动者有权获得其工资。 在破产清偿中用人单位应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规定的清偿顺序、 首先支付本单位劳动者工资。这是企业破产时,对劳动者工资支付的法律保障。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单位在支付员工工资的时候,必须要以法定货币的形式支付,而不能以实物的形式代替。

 

四、无故拖欠工资的法律后果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无故拖欠工资的后果如下:

劳动者可以解除合约。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支付赔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报酬时,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当支付期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的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五、扣减劳动者工资的规则

 

(一)允许扣除劳动者工资的情形

● 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 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 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可扣除经济损失的赔偿,但是扣除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违纪职工的一次性罚款,一般不超过本人月标准工资的20 

(二)允许减发劳动者工资的情形 

国家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的

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

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批准的用人单位规章中规定的 

用人单位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相联系,经济效益下浮时,工资必须下浮的 

因劳动者请事假等相应减发工资 

 

网站地图
版权所有: 广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主办: 广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联系电话:0839-3304759 传真:0839-3305419
邮箱地址:gyrsxczx@foxmail.com
备案号:蜀ICP备2021023500号 政府网站标识:5108000010
川公网安备 5108000200025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