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广元市技能人才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广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广元市技能人才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
通知
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务保障局,各技能人才评价机构:
现将《广元市技能人才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11月18日
广元市技能人才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深化技能人才评价工作,加快完善我市技能人才评价体系,推动职业技能人才评价监管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建立健全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监督管理长效机制,促进职业技能人才评价机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四川省就业创业培训管理办法》和《广元市就业创业培训管理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广元实际,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建立权责清晰、管理科学、协调高效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管理体制: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辖区内评价机构的统筹安排、组织协调、宏观管理;负责对评价机构执行政策、遵守承诺、披露信息、保证质量等方面的活动进行质量督导。
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依据国家职业技能评估标准对评价机构开展认定工作情况进行综合评估;负责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试题试卷命制、考务管理服务和技术支持;负责依据质量督导工作规则对评价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质量督导。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技能人才评价是指行业主管部门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职业资格目录》负责实施的职业(工种)开展技能人才评价活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技能人才评价机构(以下简称评价机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是指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从事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企业、院校、行业协会及民办非企业;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机构是指经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备案从事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工作的企业、院校、社会评价组织、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开发单位、鉴定机构。
第二章 机构备案
第五条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备案申报。央属、省属在广企业和市辖区内的大中型企业、职业院校、行业协会及民办非企业等单位,具有独立法人和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可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报。
(一)申报条件
1.依法登记,具有独立财务制度和管理制度,社会信用良好,3年内无违法违规、失信等不良行为记录;
2.在拟开展评价的职业领域年开展培训达到一定数量,获证人数达到一定比例,在所申报职业(工种)方面有较丰富的考核评价经验;
3.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应有专门机构、与评价工作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题库开发专家团队及相应的场地、设备设施,符合环保、安全、消防等相关要求;
4.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不以人才评价为营利目的,能为等级认定工作提供稳定的经费保障,其中用人单位还应建立培养与使用结合、评价与待遇挂钩的长效机制;
5.具有规范、完善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质量管理措施。
(二)申报范围及等级
1.职业(工种)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15年版)》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颁布的新职业,有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开展评价活动;没有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依据行业企业工种岗位评价规范组织开展。
2.职业技能等级一般分初级工(五级)、中级工(四级)、高级工(三级)、技师(二级)和高级技师(一级)五个级别。用人单位根据内部实际需要,在相应的职业技能等级内划分层次,可按“新八级”职业技能等级制度开展评价;社会培训评价组织一般按五个技能等级开展评价。
(三)申报材料
1.填报《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备案申请表》(见附件1)。
2.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市场监管或民政等相关部门登记(或注册)的许可证复印件。
3.评价职业(工种)、职业编码、等级,评价采用的职业标准或规范。
4.评价职业(工种)及等级的题库建设情况。
5.与试题相配套的等级认定场地、设备设施、软件平台等资产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规范的财务管理文件、审计报告、财务报表等复印件。
6.专职工作人员名单,专家队伍、考评人员、督导人员的技术技能水平证明文件复印件。
7.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实施方案、等级认定考核流程、工作制度、人员守则等管理制度及质量管控措施。
8.信用报告、诚信承诺书。
(四)评估工作流程
1.受理审核。根据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需要,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开发布组织申报工作公告,备案申报机构向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提出备案申请,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收到申报单位全部备案资料,整理汇总申报资料并初步审核,对初审合格的开展技术评估;初审不合格的,一次性告知原因。
2.技术评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织专家,对通过初审合格的申报单位进行全面技术评估,30天内提出评估意见。
3.公告公示。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对通过技术评估合格的申报单位及职业(工种),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并在官方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4.备案回执。对公示无异议的申报单位,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备案回执。
5.统一公布。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在官方网站公布备案机构的相关信息、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职业(工种)及编码、等级范围相关内容。
第六条 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机构申报。在我市的各类企业等级认定机构、职业院校、社会评价组织、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开发单位、鉴定机构等单位,具有独立法人和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可向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申报。
(一)申报条件
1.依法登记,具有独立财务制度和管理制度,社会信用良好,3年内无违法违规、失信等不良行为记录。
2.在拟开展评价的职业领域年开展培训达到一定数量,获证人数达到80%以上,在所申报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方面有较丰富的考核评价经验。
3.有负责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工作的专门机构、与考核工作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及相应的场地、设备设施,符合环保、安全、消防的相关规定。
4.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不以专项职业能力考核为营利目的,能提供稳定的经费保障。
5.具有规范、完善的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工作管理办法、质量管控措施和工作流程。
(二)申报范围
按照四川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公布的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目录清单,明确考核范围及要求。
(三)申报资料
1.填报《广元市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组织机构申报表》(见附件2)。
2.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市场监管或民政等相关部门登记(或注册)的许可证复印件。
3.鉴定考核职业(工种),采用的职业标准或规范。
4.考核场地、设备设施、软件平台等资产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规范的财务管理文件、审计报告、财务报表等复印件。
5.专职工作人员名单,评价人员的技术技能水平证明文件复印件。
6.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工作实施方案、考核流程、工作制度、人员守则等管理制度及质量管控措施。
7.信用报告、诚信承诺书。
(四)评估工作流程
1.受理审核。根据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工作需要,由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公开发布组织申报工作公告,市职鉴中心收到申报单位全部备案资料,整理汇总申报资料并初步审核,对初审合格的开展技术评估;初审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原因。
2.技术评估。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组织专家,对通过初审合格的申报单位进行全面技术评估,20天内提出评估意见。
3.公告公示。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对通过技术评估合格的申报单位及职业(工种),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并在官方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4.备案回执。对公示无异议的申报单位,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备案回执。
5.统一公布。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通过官方网站公布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机构信息、开展考核范围。
第三章 机构管理
第七条 监管原则。评价机构的监管坚持属地管理原则,遵循“谁评价、谁发证、谁负责”原则。
第八条 监管方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加强事中和事后监管,对评价机构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专项督查或抽样检查。
第九条 考培分离。企业、院校、行业协会及培训(鉴定)机构,组织开展短期就业技能培训的,参加职业技能评价原则上应交叉进行,不得由培训机构同一法人的评价机构对本机构培训班学员进行考核评价,全面落实“考培分离”“鉴培分离”原则。
第十条 数据保存。不再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评价机构,应当继续承担证书数据的复核、更正、撤销等维护职责;对评价机构主体灭失的,由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做好证书数据维护工作。
第十一条 年度报告。评价机构应每年3月底前,向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
第十二条 经费管理。参照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公布的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执行。在评价活动中所产生的费用包括:考务人员报酬、交通费、差旅费、场地租赁、耗材等,考务人员包含:监考员、考评员、阅卷人员、质量督导员、疫情防控、外围保障等工作人员。各评价机构按照广元市职业培训补贴标准执行严格财务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
第十三条 档案管理。评价机构加强评价过程管理,确保考务资料真实、完整、安全和有效,建立工作台账,将考前、考中、考后的纸质资料装订成册归档,妥善保管,纸质材料保管不少于3年,电子材料不少于5年。
第十四条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管理。
(一)政策执行。评价机构应当坚持和贯彻党和国家的相关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技能人才评价及相关政策法规,依据国家职业分类、职业技能标准和技能人才评价规范,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评价活动。
(二)承诺兑现。评价机构积极维护自身信用,履行备案申请中对资质、工作条件等事项的承诺,在备案职业(工种)和地域范围内开展评价工作。
(三)信息披露。评价机构自觉承担披露公开信息的义务,通过媒体、网络等方便社会公众接受的适当方式,公开认定方案、评价标准、收费依据、评价方式与时间地点、认定结果、查询途径和举报投诉电话等。
(四)质量保证。评价机构在评价过程管理、评价所需的软硬件条件保障、考评队伍管理、评价过程督导、评价过程可追溯等方面采取质量保障措施,确保认定结果的公正性和可信度。
(五)题库建设。评价机构加强题库专家队伍建设规划和培养,依据国家题库管理要求,组织专家定期更新完善评价试题库,并保证题库试题质量,加快推进题库建设规划和管理。
(六)制度建设。评价机构应制定考务管理、证书管理、保密管理、消防安全管理、档案管理、制定工作预案、人员管理、财务管理等规章制度,制定监考员、考评员、阅卷工作人员、质量督导等岗位职责及工作守则,建立健全内部质量督导员、考评员年度培养规划和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
(七)等级评价。评价机构开展技能人才评价前,派遣内部质量督导员对考前、考中和考后进行全程督导。在布置理论、实操考场时,考场内应安装具有录音录像功能的电子设备,视频探头覆盖整个考场及每个操作工位区域,保存视频图片资料,确保事后可追溯。
(八)证书数据上传。评价机构应当自发证日期起30个工作日内上传证书数据。
(九)机构退出。评价机构在备案期满前30日内,需续期的机构应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书面申请,由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组织专家评估并出具技术评估报告,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后确定续期备案;备案期满后60日内未提交续期申请的机构将自动取消其备案资格。评价机构自愿终止评价工作的,应及时向备案确认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书面报告。不再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机构,须按照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相关规定,做好评价资料存档、证书核发、证书数据上传与维护等后续工作。
对未通过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审核退回的证书数据,评价机构应在20个工作日内更正,并重新上报;未按规定上传证书数据造成逾期的,须书面说明原因。自发证日期起逾期超过6个月的,原则上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 专项职业能力的考核机构管理。
(一)考核组织。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工作由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统筹组织实施。
(二)政策执行。考核机构应当坚持和贯彻党和国家的相关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技能人才评价及相关政策法规,开展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活动。
(三)考核机构。应具有独立完善的考务管理制度、保密管理制度、质量管理制度,具有充足的考评人员和考务工作人员,具有符合该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需要的场地及设备设施,制定规范的考务管理流程等。
(四)试卷管理。考核前,考核组织机构向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申请本次考核试卷,需要使用省题库专项职业能力试题的,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向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鉴中心提出试题使用书面申请,由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鉴中心配发相应试题资源,按照国家题库保密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明确试题管理人员工作职责,做好试卷印制、运送、发放、保管、回收、存档等工作,全过程明确责任人、痕迹可追溯,确保试题安全。
(五)考务系统。为确保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工作规范进行,考核组织机构应通过四川省技能人才管理系统进行计划创建、考生报名、考核编排、考评人员派遣、成绩确认、证书打印、信息存档等工作。
(六)考评人员。根据考评人员培训管理使用相关规定,结合专项能力考评员队伍建设实际需要,已取得技能人才评价考评员、高级考评员资格。
(七)考核评分。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采取现场评分方式,由3名考评人员对考生进行考核评定,并在考生评分表上签字。考评人员需在考核前按照试卷要求,召开考评工作会确定本次考核的统一标准、职责分工和考评流程等,并向考生公开告知。
(八)质量督导。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派遣质量督导员,对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全过程实施现场质量督导,对质量督导情况如实记录并签字,作为办理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依据。
第四章 考务人员违纪违规处理
第十六条 考评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考评员证书颁发部门吊销其考评人员证书,由评价机构按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一)收受应试人员、培训机构等相关单位钱物或有价物品的;
(二)在评分、评审过程中,未按照评分标准阅卷评分、评审,或因失职造成阅评结果出现重大错误的;
(三)损毁、偷换、违规涂改应试人员答卷(或工件)、评价成绩、考生信息材料、考场原始评分记录及其他有关资料,或弄虚作假的;
(四)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秩序混乱,或对考场内作弊现象等违纪违规行为不及时制止或上报,或参与违规组织考试的;
(五)考评结果有损技能人才评价的公正性和客观性,造成重大社会不良社会影响的;
(六)其他违反考评人员管理有关规定,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十七条 质量督导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理;情节严重的,报省职鉴中心吊销其质量督导员资格。
(一)利用职权包庇或打击报复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二)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影响督导结果公正的;
(三)不正确履行质量督导员职责,贻误督导工作的;
(四)其他妨碍工作正常进行,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十八条 其他考务人员违纪违规处理,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第十九条 评价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听取其陈述事实或承诺,提醒其规范开展评价工作:
(一)对考生资质审核不严,未执行职业技能标准或评价规范及有关制度规定,情节轻微的;
(二)评价机构组织管理不严、违反考务管理有关规定,或未严格按规定提供考场和配备工作人员,或阅卷管理不规范、评分标准不统一,或违反证书管理等有关规定,情节轻微的;
(三)未履行备案申请承诺、未披露相关信息情况的;
(四)3个月内使用同一份试卷进行评价达2次以上(含2次)的;
(五)对评价活动未安排质量督导或不符合质量督导工作规程相关规定,情节轻微的。
第二十条 评价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予以警告,限期整改,并在限期整改期间暂停其评价活动,视情况向社会公布:
(一)未严格按照规定区域和地点组织开展评价的;
(二)一年内未开展评价活动的;
(三)评价机构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进行评价“包过”“保过”等虚假宣传的;
(四)擅自降低或提高合格分数线,或擅自更改评价成绩的;
(五)对监督检查中发现或其他渠道反映的违规问题未按期完成整改的;
(六)不执行收费标准、不按规定提交年度工作报告的。
第二十一条 评价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予以终止备案。涉及的相关证书及数据等全部无效:
(一)备案申报中故意提供虚假承诺、虚假资料的;
(二)申报单位在评估过程中,发生投诉举报涉嫌违纪违法等情况的;
(三)严重超出备案范围开展评价工作的;
(四)协助考生伪造申报资料或证件,或纵容考生违规报名的;
(五)考场秩序混乱,出现大范围舞弊现象的;
(六)证书数据造假的;
(七)擅自将评价管理权随意委托或转让的;
(八)连续两年以上(含两年)未开展评价工作的;
(九)泄漏评价内容或私自公开试题的。
第二十二条 考务工作人员和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认定机构和相关人员拟作出的处理决定及相关事实、理由和依据。对考务工作人员和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的,分别由评价机构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作出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送达相关机构或个人,或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第二十三条 对违规行为处理决定存在异议的评价机构或个人,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作出处理决定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陈述申辩。经复核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作出复核决定。
(一)原处理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的,维持原决定;
(二)原处理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撤销原决定由作出原决定的机构根据事实重新作出裁决;
(三)原处理决定不符合规定程序的,撤销原决定,由作出原决定的机构按照规定程序重新作出裁决。
第二十四条 评价机构对所组织实施的评价过程中的违规行为作出的处理决定,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评价机构须建立违规行为档案,记录、保存违规行为的处理决定,接受市人社局的监督和查询。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其他相关部门实施技能人才评价工作可参照执行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