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广元市职业技能竞赛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广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共广元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广元市财政局
广元市总工会
关于印发《广元市职业技能竞赛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委组织部(人才办),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党群人事部、社会事务保障局、财政局,市级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促进和规范全市职业技能竞赛活动,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加强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工作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6〕3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广元市职业技能竞赛实施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共广元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广元市财政局 广元市总工会
2022年9月22日
广元市职业技能竞赛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职业技能竞赛的统筹规划、组织实施、规范管理,推进竞赛高质量、高水平发展,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加强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工作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6〕3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职业技能竞赛(以下简称“竞赛”)是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技能人才队伍建设需求,发挥政府主导作用,鼓励院校、企业、行业等社会力量参与,激励院校、企业、行业等社会力量自主开展竞赛,以考核操作技能为主要目的,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在全市范围内有组织的开展职业技能竞技活动。
第三条 举办竞赛活动,应根据相关规定采取主办或承办单位出资、财政专项经费资助、社会赞助等方式筹措资金。
第二章 竞赛体系
第四条 建立由人社部门牵头,人才办、财政、总工会为成员单位,其他行业主管部门配合的竞赛组织机构。人才办负责竞赛综合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竞赛的组织实施,财政局负责竞赛的资金保障、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是全市竞赛业务主管部门,全面负责竞赛的政策制定、统筹指导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 竞赛分为市、县区两个层级。市级职业技能竞赛分为市级一类和市级二类两个类别,市级一类竞赛是指跨行业、跨区域的全市性综合竞赛,市级二类竞赛是指单一行业领域全市性竞赛。县区级竞赛是指跨行业的全县区综合性竞赛。
第六条 市委、市政府主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承办或会同市级相关部门(单位)共同承办的市级一类竞赛活动,原则上每两年举办一届。市级部门(单位)、行业组织(协会)、企业等主办的市级二类竞赛活动,举办周期由主办单位自行确定,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
第七条 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本辖区内竞赛活动的组织实施和监督。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竞赛活动的组织实施和监督。
第八条 县区委、政府主办,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承办或会同相关部门(单位)承办的本级竞赛活动,举办周期自行确定。举办竞赛活动计划由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或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审定后,统一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
第九条 市级一类竞赛,名称可冠以“广元市”字样和LOGO;市级二类竞赛,名称可冠以“广元市××行业(系统)××职业(工种)”字样和LOGO。县区竞赛,名称可冠以“××县区”字样和LOGO。
第三章 申报备案
第十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全市开展的各类竞赛活动的实施申报、备案评审和计划发布。
第十一条 各县区、各部门(单位)、行业组织(协会)、企业等竞赛主办单位应在每年3月底前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报送当年度《广元市职业技能竞赛备案表》(附件1),逾期不予受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对竞赛申报计划进行评审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其他专项或选拔赛事按照工作安排适时组织申报。
备案后,如需变更竞赛名称或调整竞赛计划等内容,主办单位应于比赛前30天以上向备案机关申请变更(见附件2),如确因特殊原因需取消竞赛的,主办单位应向备案机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作出书面说明。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竞赛职业(工种)设置,应对接世界技能大赛、全国技能大赛、全国行业职业技能竞赛、四川省技能大赛等比赛项目,围绕全市重点支柱、战略新兴、地方特色产业和行业、企业发展等需求,统筹设置。
第十三条 竞赛标准应根据竞赛的层级类别,对应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进行设置和命题,未颁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应参照相关行业标准进行设置和命题。
第十四条 市级一类竞赛原则上应结合高级工(国家职业标准三级)技能及以上要求组织实施;市级二类和县区竞赛原则上按中级工(国家职业标准四级)技能及以上要求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竞赛模式参照世界技能大赛、全国技能大赛等,以技能操作比赛为主要竞赛方式。如因竞赛项目确有必要,可增设理论考试作为补充。
第十六条 市级一类竞赛的命题和执裁工作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在市级竞赛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市级二类和县区竞赛的命题和执裁工作由各主办单位牵头,在市级竞赛专家库、主办单位聘请的专家中随机抽取专家后,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各类竞赛命题和执裁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十七条 竞赛应建立竞赛档案。档案包括比赛组织实施方案、技术文件、办赛通知和参赛选手、裁判、专家、指导教师、教练等人员报名签到表及竞赛试题、评分记录、成绩单等与竞赛相关的各项原始资料。竞赛档案由市或县区备案部门和赛事承办单位各保留一套,保存年限为10年,期限满后按规定销毁。
第十八条 职业技能竞赛承办单位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有相适应的组织机构、管理人员、专家队伍、竞赛场地、设施设备和经费保障等条件。
参加市级及以上竞赛的选手,集训主要由选手推荐单位或有条件具备一定规模的院校(企业)等以集中训练的方式进行,集训时间一般不少于30天。
第十九条 举办竞赛活动应成立临时性竞赛组织委员会(以下简称“组委会”),下设办公室、命题组、裁判组、仲裁组等机构,在组委会统一领导下,分工协作,紧密配合,共同办好竞赛。组委会负责竞赛工作统筹安排和组织领导,研究决策竞赛重大事项,指导竞赛机构工作,监督检查赛事活动。
第五章 奖励激励
第二十条 表扬与奖励对象为在市级及以上竞赛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参赛选手和参赛单位。
第二十一条 全市竞赛各个赛项设置一、二、三等奖,原则上一等奖设1名、二等奖设2名、三等奖设3名。另可设置优胜奖。获奖人数不得超过参赛选手总人数的30%。
第二十二条 参加世界、国家、省级一类竞赛获得一、二、三等奖的选手,按照不低于国家、省级一类职竞赛奖励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二十三条 获得市级一类竞赛一、二、三等奖的选手分别给予5000元、3000元、1500元一次性奖励。
第二十四条 获得市级二类和县区竞赛各职业(工种)一、二、三等奖的奖励标准可参照市级一类竞赛标准进行奖励。
第二十五条 市级一类竞赛一等奖获得者,按照相关程序申报“广元市五一劳动奖章”,优先推荐参加“蜀道英才工程——广元工匠”“四川省技术能手”“全国技术能手”等市级及以上荣誉称号评选。
第二十六条 获得市级一类竞赛各项目第一名选手,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定,可晋升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获得市级一类竞赛第二、第三名的选手和市级二类竞赛第一名的选手,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定,可晋升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获得市级一类竞赛第四至第六名的选手和市级二类竞赛第二、第三名的选手,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定,可晋升高级工(国家职业资格三级);获得市级二类竞赛第四至第六名的选手,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定,可晋升中级工(国家职业资格四级)。
获县区级竞赛第一名的选手,经所在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定,可晋升高级工(国家职业资格三级);获县区级竞赛第二至第三名的选手,经所在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定,可晋升中级工(国家职业资格四级)。
在市级竞赛中,理论考试和操作技能考核两项成绩均合格者,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定,可颁发中级工(国家职业资格四级)职业资格证书;在县区级和行业(系统)竞赛中,理论考试和操作技能考核两项成绩均合格者,经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定,可颁发初级工(国家职业资格五级)职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七条 符合技术技能等级晋升的获奖选手,由竞赛承办单位负责办理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晋升事宜。
第二十八条 选手参加一项技能竞赛(包括初赛、选拔赛、复赛、决赛等),按最优成绩只颁发一次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凡未按本办法申报登记备案的竞赛活动以及未列入国家职业资格工种清单目录的竞赛职业(工种),不核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第二十九条 获得市级一类竞赛前三名的选手和市级二类竞赛第一名的选手,由竞赛组委会授予“广元技术能手”称号,并颁发荣誉证书。
第三十条 市级一类竞赛一等奖选送单位,由组委会授予“广元工匠摇篮奖”奖牌。
第六章 经费保障
第三十一条 竞赛活动应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所产生的费用原则上由主办或承办单位承担,不得向选手收取。各级财政部门可设置专项资金或从人才发展经费中给予适当补助支持。
第三十二条 举办竞赛活动产生的费用主要包括竞赛组织、技术保障、赛前培训、专家劳务、会场会务、竞赛耗材、宣传报道等。
组织参加竞赛活动产生的费用主要包括训练保障、技术交流、专家劳务、食宿交通、工具配备等。
第三十三条 市、县区组织选手参加市级一类及以上竞赛赛前集训所需经费符合职业培训补贴条件的,纳入职业培训补贴范围。不符合职业培训补贴条件的,集训经费由市、县区财政给予补贴。参加其他类别竞赛活动组织选手开展赛前集训,所需经费由承办机构或行业主管部门承担。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已报备竞赛活动的组织、考评、选手奖励落实等情况适时督查。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本级备案的竞赛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主办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举办资格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竞赛计划或取消竞赛活动的;
(二)组织管理不善,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
(三)营私舞弊,成绩失实,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三十六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各类竞赛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下个年度竞赛项目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七部门印发的《广元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广人社发〔2011〕1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