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广元市职业技能竞赛实施办法》意见建议的公告
来源: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2-05-06   分享:

关于征求广元市职业技能竞赛实施办法》意见建议的公告


为加强我市职业技能竞赛的统筹规划、组织实施、规范管理,推进全市竞赛高质量、高水平发展,我市拟出台《广元市职业技能竞赛实施办法》。为广泛听取意见建议,现将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欢迎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于2022年6月6日前,以电子邮件、信函、电话等方式反馈有关修改意见和建议。

邮箱:835795227@qq.com

电话:0839-3313913

邮编:628000

通讯地址:广元市利州区利州东路2段2号劳动大厦职业能力建设科




广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5月6日


广元市职业技能竞赛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职业技能竞赛的统筹规划、组织实施、规范管理,推进竞赛高质量、高水平发展,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加强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工作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6〕3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职业技能竞赛是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技能人才队伍建设需求,发挥政府主导作用,鼓励院校、企业、行业等社会力量参与,以考核操作技能为主要目的,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在全市范围内有组织开展的职业技能竞技活动。

第三条 举办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应根据相关规定采取主办或承办单位出资、财政专项经费资助、社会赞助等方式筹措资金。

第二章 竞赛体系

第四条 建立由人社部门牵头,人才办、财政、工会为成员单位,其他行业主管部门配合的职业技能竞赛组织机构。人才办负责竞赛综合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竞赛的组织实施,财政部门负责竞赛的资金保障、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是全市职业技能职业技能竞赛业务主管部门,全面负责竞赛的政策制定、统筹指导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 职业技能竞赛分为市、县(区)两个层级。市级职业技能竞赛分为市级一类和市级二类两个类别,市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是指跨行业、跨区域的全市性综合竞赛,市级二类职业技能竞赛是指单一行业领域全市性竞赛。县(区)级职业技能竞赛是指跨行业的全县(区)综合性竞赛。

第六条 市委、市政府主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承办或会同市级相关部门(单位)共同承办的市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原则上每两年举办一届。市级部门(单位)、行业组织(协会)、企业(集团)等主办的市级二类职业技能竞赛活动,举办周期由主办单位自行确定,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

第七条 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本辖区内职业技能竞赛活动的组织实施和监督。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单位)负责本行业职业技能竞赛活动的组织实施和监督。

第八条 县(区)委、县(区)政府主办,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承办或会同县(区)相关部门(单位)承办的县(区)职业技能竞赛活动,举办周期由县(区)自行确定。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定后,统一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

第九条 市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名称可冠以“广元市”字样和LOGO;市级二类职业技能竞赛,名称可冠以“广元市××行业(系统)××职业(工种)”字样和LOGO。县(区)职业技能竞赛,名称可冠以“××县(区)”字样和LOGO。

第三章 申报备案

第十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全市开展的各类职业技能竞赛活动的实施申报、备案评审和计划发布。

第十一条 各县(区)、各部门(单位)、行业组织(协会)、企业(集团)等职业技能竞赛主办单位应在每年3月底前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报送当年度《广元市职业技能竞赛备案表》(附件*),逾期不予受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对竞赛申报计划进行评审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其他专项或选拔赛事按照工作安排适时组织申报。

备案后,如需变更职业技能竞赛名称或调整职业技能竞赛计划等内容,主办单位应于比赛前30天以上向备案机关申请变更,如确因特殊原因需取消竞赛的,主办单位应向备案机关作出书面说明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职业技能竞赛职业(工种)设置,应对接世界技能大赛、全国技能大赛、全国行业职业技能竞赛、四川省技能大赛等比赛项目,围绕全市重点支柱、战略新兴、地方特色产业和行业、企业发展需求,统筹设置竞赛项目。

第十三条 职业技能竞赛标准应根据竞赛的层级类别,对应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进行设置和命题,未颁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应参照相关行业标准进行设置和命题。

第十四条 市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原则上应结合国家职业标准三级(高级工)技能及以上要求组织实施;市级二类和县(区)职业技能竞赛原则上按国家职业标准四级(中级工)技能及以上要求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职业技能竞赛模式参照世界技能大赛、全国技能大赛等,以技能操作比赛为主要竞赛方式。如有竞赛项目确有必要,可增设理论考试作为补充。

第十六条 命题和执裁工作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在竞赛专家库、主办单位聘请的专家中随机抽取。

第十七条 职业技能竞赛应建立竞赛档案。档案包括比赛组织实施方案、技术文件、办赛通知和参赛选手、裁判、专家、指导教师、教练等人员报名签到表以及比赛竞赛试题、评分记录、成绩单等与竞赛相关的各项原始资料。竞赛档案由市或县区备案部门和赛事承办单位各保留一套,保存年限10年,期限满后按规定销毁。

第十八条 职业技能竞赛承办单位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有相适应的组织机构、管理人员、专家队伍、竞赛场地、设施设备和经费保障等条件。

参加市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竞赛的选手,集训主要由选手推荐单位或有条件具备一定规模的院校(企业)以集中训练的方式进行,集训时间一般不少于30天。

第十九条 举办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应成立临时性竞赛组织委员会(以下简称“组委会”),下设办公室、命题组、裁判组、仲裁组等机构,在组委会统一领导下,分工协作,紧密配合,共同办好竞赛。组委会负责竞赛工作统筹安排和组织领导,研究决策竞赛重大事项,指导竞赛机构工作,监督检查赛事活动。

第五章 奖励激励

第二十条 表扬与奖励对象为在市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竞赛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参赛选手和参赛单位。

第二十一条 全市职业技能竞赛各个赛项设置一、二、三等奖,原则上一等奖设1名、二等奖设2名、三等奖设3名。另可设置优胜奖。获奖人数不得超过竞赛参赛选手总人数的30%。

第二十二条 参加世界、国家、省级一类竞赛获得一、二、三等奖的选手,按照不低于国家、省级一类职竞赛奖励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二十三条 获得市级一类竞赛各职业(工种)一、二、三等奖的选手分别给予5000元、3000元、1500元奖励。

第二十四条 获得市级二类和县(区)竞赛各职业(工种)一、二、三等奖的奖励标准可参照市级一类竞赛标准进行奖励。

第二十五条 市级一类竞赛职业(工种)一等奖获得者,按照相关程序申报“广元市五一劳动奖章”,优先推荐参加“蜀道英才工程——广元工匠”“四川省技术能手”“全国技术能手”等市级及以上荣誉称号评选。

第二十六条 获得市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各项目第一名选手,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定,可晋升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获得市级一类竞赛各职业(工种)第二至第名的选手和市级二类竞赛各职业(工种)第一名的选手,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定,可晋升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获得市级一类竞赛各职业(工种)第四至第六名的选手和市级二类竞赛各职业(工种)第二至第三名的选手,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定,可晋升高级工(国家职业资格三级);获得市级二类竞赛各职业(工种)第四至第六名的选手,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定,可晋升中级工(国家职业资格四级)。

获县(区)级竞赛各职业(工种)第一名的选手,经所在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定,可晋升高级工(国家职业资格三级)获县(区)级竞赛各职业(工种)第二至第名的选手,经所在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定可晋升中级工(国家职业资格四级)。

在市级竞赛中,理论考试和操作技能考核两项成绩均合格者,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定,可颁发中级工(国家职业资格四级)职业资格证书在县(区)级和行业(系统)竞赛中,理论考试和操作技能考核两项成绩均合格者,经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定,可颁发初级工(国家职业资格五级)职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七条 符合技术技能等级晋升的获奖选手,由竞赛主办单位负责办理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晋升事宜。

第二十八条 选手参加一项技能竞赛(包括初赛、选拔赛、复赛、决赛等),按最优成绩只颁发一次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凡未按本办法申报登记备案的竞赛活动以及未列入国家职业资格工种清单目录的竞赛职业(工种),不核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第二十九条 获得市级一类竞赛前三名的选手和市级二类竞赛第一名的选手,由竞赛组委会授予“广元技术能手”称号,并颁发荣誉证书。

第三十条 市级一类竞赛职业(工种)一等奖选送单位,由组委会授予“广元工匠摇篮奖”奖牌。

第六章 竞赛经费

第三十一条竞赛活动应坚持勤剑节约的原则,所产生的费用原则上由主办或承办单位承担,不得向选手收取。各级财政部门可设置专项资金或者从人才发展经费中给予适当经费补助支持。

第三十二条 举办竞赛活动产生的费用主要包括竞赛组织、技术保障、赛前培训、专家劳务、会场会务、工位搭建、材料损耗、宣传报道等。

组织参加竞赛活动产生的费用主要包括训练保障、技术交流、专家劳务、食宿交通、参赛配备等。

第三十三条 市、县(区)组织选手参加市级及以上一类职业技能竞赛赛前集训所需经费符合职业培训补贴条件的,纳入职业培训补贴范围。不符合职业培训补贴条件的选手集训经费,由市、县(区)财政给予补贴。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已报备竞赛活动的组织、考评、选手奖励落实等情况适时督查。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本级备案的竞赛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主办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举办资格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职业技能竞赛计划或取消竞赛活动的;

(二)组织管理不善,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

(三)营私舞弊,成绩失实,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三十六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竞赛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下年度项目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八章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应当超过印发日期30天),有效期5年。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七部门印发的《广元市职业技能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广人社发〔2011〕13号)同时废止。



附件:
《广元市职业技能竞赛实施办法》附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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