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务工死亡,劳动关系如何认定?
市仲裁院 2026-06-01

基本案情

2023年11月,某建设公司喀麦隆共和国CIMACO水泥厂生产线机电设备安装工程项目2024年6月22日等12人某建设公司员工李某带队组织乘坐国际航班抵达喀麦隆共和国项目工地从事设备安装工作工作期间,食宿均在项目厂区提供统一着装某对其进行常管理与工作安排。某建设公司为缪外务人员分别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出境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目的地均为喀麦隆,保险期限起始时间分别为2024年5月31日2024年6月2日2024年7月15日,因身体不适到喀麦隆共和国当地医院就医,后于当地时间2024年7月20日晚10:00(北京时间2024年7月21日凌晨04:00)在杜阿拉(博南乔综合医院)因心脏骤停去世。2024年7月31日,某之女委托李全权代为办理缪在喀麦隆病故后的相关事宜2024年8月26日,某建设公司向缪某之女通过中国建设银行转账支付人民币50000元,并附言:“利借款,在支付缪补偿费用时扣除。在申请工伤认定过程中因劳动关系产生争议,缪某之女于2025年2月25日在某建设公司注册地提起仲裁申请。

申请人请求

缪某之女请求确认缪某与某建设公司2024年6月22日至2024年7月2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处理结果

仲裁委员会裁决:建设公司2024年6222024年7月21日期间劳动关系成立。双方当事人均未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该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略)。本案缪某系我国公民(不包括华侨、华裔)受雇于我国企业后被派往境外为其提供劳动服务,工作地在境外,产生的劳动争议应当适用该法及相关法律规定。

关于缪某生前与某建设公司劳动关系是否成立的问题。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规定,劳动关系的认定重在考察组织、人格、经济上的从属性。本案中,生前与某建设公司是劳动关系的适格主体。某建设公司项目负责人组织包括缪某在内的劳务人员2024年6月22日前往某建设公司在喀麦隆共和国承揽水泥生产线机电设备安装工程项目从事安装劳务,工作期间食宿在厂区,提供劳动时统一着装,接受某建设公司项目负责人的安全管理和工作安排某建设公司为缪某在国内买出境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缪某死亡后某建设公司向缪某之女转账50000元备注为“借款,在支付缪某补偿费用时扣除”,反映公司对承担责任的预期。由此可见,缪某与某建设公司之间具有较紧密的组织从属性、人身依附性和经济从属性。因此,缪喀麦隆共和国务工期间(北京时间2024年6月22日2024年7月21某建设公司之间具备劳动关系成立的法定要件。

典型意义

随着“一带一路”倡议向高质量发展阶段迈进,我国企业“走出去”步伐加快,跨境用工形态日趋多元化,对劳动者权益保障提出更高要求。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在程序方面,仲裁委员会准确适用我国劳动法律法规明确涉外劳动争议的法律使用规则,避免了因工作地法律差异导致权益保障真空,确保我国企业组织我国公民(不包括华侨、华裔)赴境外工作期间,其劳动关系仍置于我国劳动法律框架的约束与保护之下切实体现了我国劳动法治的域外延伸效力在实体层面,仲裁委员会紧扣劳动关系从属性这一核心标准从接受安全管理和工作安排人格从属性统一着装、厂区食宿、由项目负责人组织出境所体现的组织从属性以及购买意外伤害保险、支付款项所体现经济从属性三个维度,系统论证了劳动者被派往境外工作并不影响其与国内用人单位之间已形成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本案以务实清晰的裁判思路,展现了我国劳动法治对跨境劳动者的坚实保障,传递出“无论身在何方,身后都有强大的祖国”的鲜明信号,有力彰显了国家对每一位海外务工人员合法权益的坚定守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