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四川省统计专业人员高级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的通知
四川省统计局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5-08-04

川统计〔202542



四川省统计局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统计专业人员高级职称

申报评审基本条件》的通知

各市(州)统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级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四川省统计专业人员高级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统计局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581

四川省统计专业人员高级职称

申报评审基本条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我省职称制度改革加强统计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川委办〔201813号)《关于深化统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16号)《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规定》(国统字〔20253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在我省实际从事统计相关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公务员(含参公人员)和离退休人员不得参加职称评审

第三条 统计专业人员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初级只设助理级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初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的名称分别为助理统计师、统计师、高级统计师和正高级统计师。

第四条 助理统计师、统计师实行以考代评高级统计师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正高级统计师一般采取评审方式。

第二章 基本申报条件

第五条 思想政治和职业道德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统计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

(二)具备良好的统计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自觉维护统计数据真实性坚决抵制统计造假、弄虚作假。

(三)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热爱统计事业忠于职守能够全身心投入工作按照要求参加继续教育。

(四)任现职以来申报前规定任职年限的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以上。未建立考核机制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由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提供书面说明。

(五)任现职以来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或者延迟申报:

1.受到党纪、政务、行政处分或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处分(处罚)期内不得申报。

2.对在申报评审各阶段查实的学术、业绩、经历造假等弄虚作假行为实行一票否决一经发现取消评审资格从次年起3年内不得申报。

3.自申报当年往前推算3年内有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规定的人员不得申报。

4.年度考核每出现1次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及以下者延迟1年申报。

第六条 申报高级统计师资格条件

(一)理论考试要求

1.具有在有效期限内的全国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考试成绩合格证或者全国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考试省定合格标准成绩合格证。

2.公务员参加高级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合格证明,后续首次转入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任职的,自转入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任职之日起5年内可以参加高级统计师职称评审。

3.取得正精算师职业资格证书,符合高级统计师职称申报规定的学历、年限条件的,可免于参加高级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直接报名参加高级统计师职称评审。

(二)能力与业绩要求

1.能够掌握系统的统计理论和比较丰富的业务知识。

2.能够负责组织和指导一个地区、一个部门、一个专业的统计业务工作带领、指导统计师及其他统计工作人员完成拟定调查方案、组织实施统计调查等任务。有较为丰富的统计工作经验和解决统计工作中重大问题的能力能为生产经营活动、经济管理工作或领导决策提供指导或咨询。

3.能够对经济社会问题进行系统的调查研究写出较高水平的统计调查、分析研究报告或较高应用价值和学术水平的论文、论著等。能够对经济社会的现状和发展作出科学的分析和预测。

4.能够为加强本领域统计基础、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提升经济效益起到积极作用。能够指导培养初、中级统计专业人才。

5.任现职以来同时具有下列任意二项以上业绩:

1)主持或作为主要参与者组织实施国家级或省级大中型国情国力调查1次以上或组织制定市(厅)级以上统计方法制度、统计调查方案2次以上或在县级机构、企事业单位中组织实施统计调查项目工作3次以上。

2)主持或作为主要参与者完成1项以上国家级或省(部)级科研课题研究或完成2项以上市(厅)级科研课题研究并已结题验收。

3)主持或作为主要参与者完成与统计相关专业课题或研究成果转化工作2项以上并在本区域、本部门、本行业中产生较大影响取得一定效益;或主持单位统计管理工作期间统计管理工作成效显著其经验在本区域、本部门、本行业中得到示范和推广(须附具体成果影响应用说明由评审委员会审定)。

4)主持或作为主要参与者完成的工作成果获市(厅)级以上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或者科学技术进步奖三等奖以上奖励。

5)主持或作为主要参与者撰写的统计分析、行业分析等研究报告、政策性意见建议等被行业主管部门采纳3次以上。其中省级及以上单位的申报人员须获省(部)级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1次以上市级及以下单位的申报人员须获市(厅)级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2次以上。

6)在组织指导本单位、本行业统计工作中业绩突出被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评为先进工作者或先进集体中的先进个人1次以上或被市(厅)级业务主管部门评为先进工作者2次以上(县级以下单位的申报人员被市(厅)级业务主管部门评为先进工作者1次以上)。

7)在组织本单位、本行业统计工作期间形成不同年份的能反映本人专业技术水平和业绩成果的代表性报告3篇以上由评审委员会审定(每篇字数不少于2000, 由推荐单位审核盖章)。

8)主持完成的统计调查、分析研究报告等有较高的应用价值或学术水平能够对经济社会的现状和发展作出科学的分析及预测并取得积极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须附具体业绩成果说明由评审委员会审定)。

9)在统计专业领域指导培养初、中级统计专业人才方面做出较大贡献(须附具体业绩成果说明, 由评审委员会审定)。

(三)学术成果条件

申报高级统计师职称的人员应在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核心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上(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或在正式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与统计相关专业论文(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3篇以上。

2.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与统计相关著作或译作1部以上;或作为主要参与者编写过1部以上统计专业教材被大专院校选用。

3.在省级内部刊物上发表统计、经济等相关专业论文2篇以上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至少1),或在市(厅)级内部刊物上发表统计或相近专业论文3篇以上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至少2)。

4.在省(部)级以上高层次有影响的论坛、研讨会或报告会发表学术报告或专题演讲1次以上或在市(厅)级以上高层次有影响的论坛、研讨会或报告会发表学术报告或专题演讲2次以上具有较高水平和价值(出具会议材料证明)。

5.其他能体现申报人员主要学术贡献、在行业领域具有较大影响、具有经济社会意义的研究成果(须附具体成果说明由评审委员会审定)。

申报高级统计师资格条件

(一)学历资历条件

一般应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高级统计师职称后从事与高级统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

(二)能力与业绩要求

1.熟练掌握系统的统计知识理论功底深厚业务知识丰富。掌握统计发展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能将国内外最新技术应用于工作实践。

2.在统计专业技术团队中发挥领军作用在指导、培养中青年技术骨干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在统计人才培养方面具有重要影响力。

3.熟练掌握统计方法制度、调查理论和操作技能。能够对社会经济问题进行系统的调查研究写出高水平的统计调查报告或高应用价值和学术水平的论文、论著能够对统计理论、统计制度和统计方法进行科学研究提出有重要价值的建议。

4.组织完成统计理论、改革、技术等方面调查研究和课题设计独立指导解决本领域关键技术问题取得显著社会经济效益。

5.任现职以来同时具有下列任意二项以上业绩:

1主持或作为主要参与者完成统计、经济理论、改革、技术等方面的课题研究3项以上相关研究成果成为解决本领域关键问题的重要参考在全国或者全省范围内产生重大影响取得显著社会经济效益;或主持单位统计管理工作期间统计管理工作成效显著能将国内外最新技术应用在工作实践其经验在全国、全省或者行业内得到示范和推广(须附具体成果影响应用说明)。

2)主持或作为主要参与者组织实施国家级或省级大中型国情国力调查2次以上或组织制定市(厅)级以上统计方法制度、统计调查方案3次以上或在县级机构、企事业单位中组织实施统计调查项目工作5次以上。

3)主持或作为主要参与者完成1项以上国家级科研课题研究或完成2项以上省(部)级科研课题研究或完成3项以上市(厅)级科研课题研究并已结题验收。

4)主持或作为主要参与者完成的统计调查分析、行业分析等研究报告为准确判断形势、科学制定政策提供咨询建议被省(部)级以上领导批示2次以上市级及以下单位的申报人员须获市(厅)级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3次以上;或为解决统计工作重大疑难问题其统计研究成果和应用、政策性意见建议等被行业主管部门采纳3次以上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须附具体业绩成果说明)。

5)主持或作为主要参与者完成的研究成果获省(部)级以上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或者科学技术进步奖三等奖以上奖励或获市(厅)级以上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或者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以上奖励。

6)在组织指导本单位、本行业统计工作中业绩特别突出被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评为先进工作者或先进集体中的先进个人2次以上或被市(厅)级业务主管部门评为先进工作者3次以上(县级以下单位的申报人员被市(厅)级业务主管部门评为先进工作者2次以上)。

7)在组织本单位、本行业统计工作期间形成不同年份的能反映本人专业技术水平和业绩成果的代表性报告5篇以上由评审委员会审定(每篇字数不少于3000, 推荐单位审核盖章)。

8)在统计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在指导、培养中青年技术骨干方面做出突出贡献为统计专业培养了高素质人才(须附具体业绩成果说明, 由评审委员会审定)。

(三)学术成果条件

申报正高级统计师职称的人员应在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正式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与统计相关专业论文(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3篇以上,其中在核心期刊发表1篇以上。

2.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与统计相关著作或译作1部以上;或作为主要参与者编写过1部以上统计专业教材被大专院校选用。

3.在国家级内部刊物上发表统计、经济等相关专业论文2篇以上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或在省(部)级内部刊物上发表统计或相近专业论文4篇以上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

4.在省(部)级以上高层次有影响的论坛、研讨会或报告会发表学术报告或专题演讲2次以上具有较高水平和价值(出具会议材料证明)。

  5.其他能体现申报人员主要学术贡献、在行业领域具有重大影响、具有社会经济意义的研究成果(须附具体成果说明)。

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提前一年申报高一级职称:

(一)参加援藏援彝服务期满1年以上的。

(二)四川省88个脱贫县外的专业技术人才任现职期间到88个脱贫县服务满1年或与88个脱贫县企事业单位建立3年以上支援服务关系或参加乡村振兴工作取得显著成效的。

(三)在基层工作的普通高校毕业生首次申报评审职称的。

(四)在民族地区、艰苦边远地区和脱贫县连续从事统计相关工作4年以上且考核合格的。

同时符合两项以上条件的提前申报年限不能累计计算。本倾斜政策符合条件人员只能享受一次。

在基层工作累计满25年且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可降低一个学历等次申报评审高级职称。本倾斜政策符合条件人员只能享受一次。

第十条 任现职期间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第25号令)和《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贯彻实施意见》(川人社发〔201620号)等文件要求结合专业技术工作实际需要参加继续教育。

第十 对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统一要求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

第三章 破格申报条件

第十 从事统计相关工作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且任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不受学历、资历、层级限制破格申报评审正高级统计师。

(一)主持统计方面国家级重点课题1项以上或主持省(部)级重点课题2项以上课题成果具有开拓性和创新性并结题验收课题成果在实际应用中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价值。

(二)获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省科技进步奖一等奖(排名前3二等奖(排名第1)。

(三)获省(部)级以上专业技术荣誉或专家称号。

(四)在统计工作岗位上被评为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优秀专家等荣誉称号。

第四章 答辩

第十 高级统计师和正高级统计师职称评审应组织同行专家进行全员答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 本条件为申报四川省高级统计师、正高级统计师职称的基本条件不作为评审结果的直接依据各地、各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制定不低于本条件的申报评审条件。

第十 统计相关工作是指:从事对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等岗位工作。

第十 本条件中有关从事统计相关工作的年限截止日期为申报评审当年度1231日前。

第十 本条件中规定的学历、年限、数量、等级凡冠有以上均含本级。

任现职以来是指取得现有职称后从事与现有职称相关工作。

第十 主持是指承担该项工作的第一负责人;主要参与者是指承担该项工作排名前3(不含主持人)的人员。

二十 本条件中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是指:具有CN(国内统一刊号)、ISSN(国际统一刊号)的学术期刊、或由省级以上专业主管部门或学术机构主办定期(每年不少于4期)出版的专业刊物;专业著作、译作是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本专业学术著作、译作;国家级内部刊物是指党中央、国务院主管的内部刊物,省(部)级内部刊物是指省委、省政府主管的内部刊物,市(厅)级内部刊物是指市委、市政府主管的内部刊物核心期刊的界定:1.北京大学编制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收录的期刊2.南京大学编制的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收录的期刊3.中国社会科学院编制的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收录的期刊4.“科学引文索引(SCI)来源期刊收录的期刊5.“社会科学引文索引(SSCI)来源期刊收录的期刊

第二十一条 基层指全省乡镇、脱贫县、国家和省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民族地区〔甘孜州、阿坝州、凉山州各县(市)和其他民族自治县、少数民族待遇县〕所属有关单位。

第二十 本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规定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本条件未尽事宜按国家和我省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 本条件由四川省统计局、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