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社会保障制度逐步健全,但农民工作为城市建设和发展不可缺少的主力军,尽管国家出台了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的各项政策,由于种种原因,农民工不能充分享受国家政策带给他们的实惠,“因病致穷、因病返贫”的现象仍十分突出。因此,加强农民工医疗保险工作,既涉及到农民工的切身利益,又关系到全社会的和谐稳定,我们应以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为契机,认真研究、求真务实,切实解决农民工医疗保险工作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全面推进农民工医疗保险工作健康发展。
现 状
农民工是指具有农村户口身份但已完全脱离和基本脱离传统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主要在城镇务工的劳动者,是我国传统户籍制度下的一种特殊身份标识,是我国工业化进程加快和传统户籍制度冲击所产生的客观结果。我国人口已达13亿,其中城镇人口4亿多,农村人口近9亿,而从农村流向城镇务工人员约为2亿,他们80%以上的人选择从事工业、建筑业、餐饮和服务业。而目前我国医疗保险的现状是:在城镇职工中普遍建立了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在城镇居民和农村开展了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在这三种制度同时推进的过程中,虽然国家、省市出台了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的政策,但在执行过程中仍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和强制手段,一方面农民工自我保护意识缺乏,另一方面用人单位不愿意为他们办理医疗保险。虽然目前也有极少数地方和企业为农民工提供了一定的医疗保险,但大多数进城务工人员没有获得最基本的医疗保障。当他们身体一旦遭到侵蚀,面对超支付能力的药价和诊治费用,也只能“小病扛、大病挨,实在不行医院抬”。最终成为社会不稳定因素。
问 题
(一)政策法规不健全,强制参保力度不够。目前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仅是一些部门文件和行业规定,由于缺乏法律依据和政策支持,对强制参保无硬行规定,对拒不参保者缺乏处罚措施和办法。因此,经营者便有了借口和理由,有的还互相攀比,不仅不参加医保,甚至在农民工生病时,将他们一脚踢出门外。据不完全统计,全国近2亿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的还达不到10%,就苍溪县而言,仅占1%。
(二)农民工流动性大,劳动合同签订率低。农民工享受医疗保险,要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为前提”。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农民工流动性大,打工具有“候鸟式”特点,打工地点不固定,甚至出现“朝甲(地)暮乙(地)”,致使与用工单位的劳动关系不稳定,合同签订率低。在苍溪县,各类用工单位(含个体工商户)使用的农民工达2.5万人,但与用工单位或个人签定劳动合同的仅占20%左右,这样导致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的基本条件尚不具备,实际操作难度相当大。
(三)农民工劳动报酬低,自我保护意识不强。绝大多数农民工是抱着赚钱的目的涌入城镇,他们一方面满足于在激烈的市场竞争和艰难的就业环境中找到一份工作,一旦就业就非常珍惜这个机会,认为只要能按时支付劳动报酬就满足了,什么社会保险、劳动保障、职工安全均可不谈。另一方面,现实的收益困境和家庭支出的矛盾使他们不会也无法考虑用少有的一部分收入作为医保资金支付出去。更多的农民工不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或不知道怎样依法维护,给企业侵权造成可乘之机,使农民工医保迟迟难以落实。据调查,有近80%的农民工不知道为何要参加医疗保险,甚至有近半人数不愿意参加医疗保险。
(四)用工单位出于自私心理,参保积极性不高。由于参加医疗保险直接涉及到私营企业和企业老板的切身利益,一些企业根本没把农民工当职工,更没把农民工的健康当作一回事。出于歧视的心态和自私的心理,大多数企业老板百般拖延甚至拒绝参保,还有相当一部分个体私营业主更是拼命追求利润最大化,把给农民工参保视为“掏自己的钱,办别人的事”,抵触情绪强烈。虽然,有些企业的经营者也有同情、关爱农民工之心,在农民工患病尤其是患大病时,给予一定的帮助、照顾,但这种关心,只是出于道义、良心的一种心意,而不是制度性的安排。苍溪县有农民工用人单位近1000家,已为农民工办理了医疗保险的单位有15家,仅占了应参保总数的1.5%。
对 策
(一)完善医保制度,加强政策宣传。去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全国各省、市、县根据当地实际,纷纷出台了加强农民工医疗保险工作的政策,我省、市也相继出台了有关政策文件,这对于农民工医疗保险工作将起到重要的推进作用。在制度的完善和实施过程中,要制定有利于农村务工人员在地区间流动的配套医疗保险政策,确保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的连续性和参保人员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稳定性;要实行大病统筹为主体的多层次、多险种的医疗保险方案,确保各类农民工能享受到不同层次的医保;要明确政府责任,加大资金投入,做好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和管理办法的衔接,杜绝重复参保,降低运行成本,提高管理效率;要大力开展各种行之有效的主题宣传活动,扩大政策影响力,让利民政策惠及更多的农民工。
(二)实行分类管理,丰富参保形式。对于进城务工的农民工,不能全部实行统一的参保缴费办法,应该区别对待、分类管理、分别参保。凡是用人单位已经参加了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农民工也应一并纳入参保对象,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与其他参保职工一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对于已经在城市稳定就业,且已经致富的农民工,他们已经在城市有了固定的住房和自己的事业,也可以实行与城镇职工一样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对于进城灵活就业的农民工,有条件且自愿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应该允许其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规定参加医疗保险,其缴费标准和基数应该与城镇职工一样,医疗待遇也一样享受;对于收入不稳定的农民工,可以实行单建统筹不建个人帐户,这样将缓解个人缴费压力。总之,要有一种灵活的医疗保险政策,让所有农民工都能参保,都能享受医疗保险。
(三)合理制定基数,强化执法检查。农民工作为一个弱势群体,在建立农民工医疗保险制度时,应该认真确定其合理的缴费基数和费率,既要让农民工都能参加,又不会增加农民工太大的负担。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开展劳动保障监察时,要把用人单位依法为农民工办理医疗保险作为重点进行检查,凡是不依法为农民工办理医疗保险参保手续;擅自提高、或转嫁农民工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加重农民工负担的用人单位,要依法严肃查处,并公开曝光。对于进城灵活就业、或从事个体经济组织、或从事社区服务业的农民工,应该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切合农民工实际的医疗保险制度,按照让所有农民工都能接受的缴费基数和费率,并按照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缴费水平与待遇挂钩的原则,确保“低费率、广覆盖”。
(四)强化医保管理,提升服务水平。要充分利用各乡镇劳动保障所的职能,深入企业、乡村调查摸底,建立非公有制企业、农民工就业基本情况台帐,随时掌握各辖区企业与职工参保情况,及时督促企业为职工参保。认真整理参保职工缴费记录,加强参保职工的基础数据管理,建立并逐步完善参保企业与参保人员的基础档案资料,实行微机化管理,不断提高社会化管理服务水平。要简化农民工的参保登记手续和业务经办流程,抽调专门人员在服务大厅设立专门的服务窗口,及时结算农民工的医疗费用,并为患病后自愿回原籍治疗的参保农民工提供办理转诊转院手续和医疗费用结算服务,确保其医疗保险待遇的落实。
二OO八年十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