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件主题 |
关于恳请依法监督、指导旺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正确履职的申请 |
| 写信时间 |
2025/10/28 18:08:50 |
回复时间 |
2025/10/29 15:40:03 |
| 信件内容 |
申请人因亲属向光菊(已故)工伤认定纠纷,就旺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称 “旺苍县人社局”)在工伤认定及行政复议阶段的履职行为,特向贵局申请层级监督与业务指导,恳请贵局依法督促旺苍县人社局纠正履职偏差,切实保障超龄农民工及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二、旺苍县人社局履职中存在的核心问题,亟需贵局监督指导
(一)此前工伤认定决定存在明显法律适用错误,违背 “倾斜保护劳动者” 立法精神
1、割裂法律体系,选择性适用条款:旺苍县人社局仅依据《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一般时限规定” 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却对该条例第十六条 “时效豁免情形”(包括 “用人单位拒不配合导致无法受理”“其他符合法律法规情形”)视而不见。
2、背离上位法及司法解释要求:《工伤保险条例》(上位法)第一条明确立法目的为 “保障工伤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最高法〔2012〕行他字第 13 号、〔2010〕行他字第 10 号答复均规定 “超龄农民工因工作原因伤亡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法释〔2014〕9 号第七条进一步明确 “用人单位原因导致时效延误不属于职工自身原因”。旺苍县人社局未审查上述上位法及司法解释的适用条件,仅以 “超期” 为由否定申请人权益,实质是将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转嫁于劳动者,背离工伤保险制度 “矫正正义” 的社会法属性。
(二)复议阶段申请中止审理的理由存疑,可能存在拖延履职、规避监督的倾向
(三)对超龄农民工、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权益保障意识不足,未能践行 “执法为民” 宗旨
三、恳请贵局依法履行层级监督职责,指导旺苍县人社局正确履职的具体请求
1、依法监督旺苍县人社局说明中止审理的具体依据及后续计划:
2、指导旺苍县人社局纠正此前法律适用错误,正确适用时效豁免条款:督促其结合本案事实(宋水社区持续违法阻挠、申请人积极维权且无主观懈怠、超龄农民工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综合适用《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最高法法释〔2014〕9 号第七条、人社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八条等规定,重新审查申请人的工伤认定申请,不得再机械适用 “时限条款” 否定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3、监督旺苍县人社局切实保障特殊群体权益,践行执法为民宗旨:
4、对本案工伤认定事宜进行业务指导,确保处理结果符合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
|
| 回复内容 |
刘志立:
您好!您《关于恳请依法监督、指导旺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正确履职的申请》已收悉,现作如下回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是监督和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主要渠道。经核实,2025年8月19日,您就旺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向旺苍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旺苍县人民政府已于2025年8月26日依法受理,目前行政复议程序尚未完结,请您耐心等候行政复议结果。
广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10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