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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主题 申请对申请人亲属2020年9月16日工亡进行工伤认定
写信时间 2025/6/21 14:45:27 回复时间 2025/6/25 9:03:46
信件内容 向光菊所受伤害属于工伤 1. 符合工伤认定情形:2020年9月16日,向光菊在宋水居委会规定的工作时间,于其负责的二、三小组公共清扫保洁区域及垃圾仓这一工作场所内,因清理垃圾工作原因不幸身亡,完全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工伤认定情形 。 2. 遵循最高法答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2]行他字第13号、[2010]行他字第10号答复,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进行工伤认定。向光菊系旺苍县天星镇黄松村农村村民,超过法定劳动年龄后进城在旺苍县城宋水社区务工,完全符合上述规定,其受到的伤害应认定为工伤。 三、就工伤认定时效需特别说明的问题。 虽然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了工伤受害人亲属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限是一年以内,但本案存在以下系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一年时限内未进行工伤认定:一是用人单位宋水社区长期违反劳动法规违法用工,长达十数年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未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致使劳动者当时工伤后无法申报工伤;二是受害人因工身亡后,当地居民便联名为其申请了工伤保险待遇,因用人单位一直否认其用工的事实而未获批准,受害人亲属无奈以提供劳务受害者纠纷向法院起诉维权;三是通过诉讼法院查清了认定了受害人为用人单位宋水社区居委会提供劳务受害的事实,但以(2021)川08民终439号判决用人单位承担20%的责任明显偏袒不公,受害人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证实其判决不公四年多来一直申诉信访维权,致本案已成疑难信访案件。而本案情形完全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事故受到伤害的”的认定条件,按最高人民法院[2012]行他字第13号、[2010]行他字第10号答复进场务工的超龄劳动者,即使是劳务关系也应认定为工伤。又因用人单位的原因未在一年时限内未工伤认定,因此受害人亲属并未放弃亦未丧失通过工伤维权权利,恳请贵单位以事实为依据,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利角度出发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回复内容

刘志立:

您好!留言收悉,经调查核实,现将相关情况回复如下:

向光菊受伤害时间为2020年9月16日,根据《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受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应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但您未在规定时限内向旺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因此,根据《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对于您的工伤认定申请,旺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予受理。

以上回复旺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已于2025年6月24日10时40分电话告知于您,如还有其他疑问,可拨打电话0839-4202962进行咨询。

                                                                         广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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