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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主题 退休老师判刑后养老问题
写信时间 2025/6/18 14:52:24 回复时间 2025/6/19 11:10:10
信件内容 退休老师因犯罪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办理退休金业务时,被告知按人社部2012第69号规定,已取消原退休费待遇。请问:1、该文件是否还有效?2、取消全部退休费待遇,该如何保障老人的基本养老?其中陈述的“刑罚执行完毕后的生活待遇,由原发给退休费的单位酌情处理”在现实中基本不具备可实施性;3、其犯罪已受到相应的处罚,且并不同于职务犯罪,为何全盘否定其为国家工作几十年的贡献?
回复内容

程铭:
    您好!您于2025年6月18日提交的退休老师判刑后养老问题”的投诉事项收悉,现做如下回复: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监察部《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9号)目前仍是有效文件。关于“刑罚执行完毕后的生活待遇,由原发给退休费的单位酌情处理”的落地问题,需退休人员、所在单位等部门协商解决,也确有给予解决的实例,并非“基本不具备可实施性”。按现行政策,社会保障经办机构不发放养老待遇不等于“全盘否定其为国家工作几十年的贡献”,退休人员仍可通过所在单位或其他途径申请待遇。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判刑人员的相关政策正在制定中,待国家层面相关政策出台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依规定执行。

以上回复我单位工作人员已于2025年6月17日16点50分电话告知于您,如您对此事仍有疑问,欢迎拨打电话5572509进行咨询。

 

       广元市社会保险事务中心 

                   2025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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