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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主题 请求广元市人社局、或责令旺苍县人社局就本案明显存在用人单位原因“为何不适用时效豁免、及为何只选择对劳动者不利条款”进行书面法律释明
写信时间 2025/8/14 16:33:19 回复时间 2025/8/19 14:32:39
信件内容 一、基本情况:向光菊自 2005 年 7 月至 2020 年 9 月 16,在旺苍县东河镇宋水居委(下称宋水社区)从事公共区域环卫保洁工作长达 15 年有余,每月固定领取工资 1050 元,2020 年 9 月 16 日,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清理垃圾不幸身亡。 事故发生后,作为向光菊的亲属,我始终积极维权。由于用人单位宋水社区长期违反劳动法规,存在不签订劳动合同、不缴纳工伤保险等违法用工行为,且在事故发生后否认用工事实,拒绝为受害者申请工伤认定,无奈之下以提供劳务受害者纠纷为由向法院起诉维权。但因法院判决不公,我持续申诉信访至今。在不断的申诉中,我得知进城务工超龄农民工即便构成劳务关系也可申请工伤认定,便向旺苍县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然而在罗云龙股长具体处理、李季局长监管下,该局却以 “已过申请时限” 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该处理结果严重损害了我的合法权益。 投诉人有以上法院确认的事实及(2010)行他字第10号、(2012)行他字第13号、人社部。。。意见(二)第二条等法律依据证实本工伤认定理由成立及最高法法释(2014)第9号第七条规定等法律依据证明时效豁免理由成立。 二、被投诉人存在不作为、乱作为及不正确履职情况 罗云龙股长在处理中存在明显的不作为、乱作为及不正确履职 一是对用人单位持续违法设置障碍视而不见,处理显失公正;二是未考虑投诉人特殊情况及合理维权行为,履职不当;三是对我提供的与本案类似的最高法指导案例(2024-12-3-007-003)所确定的工伤认定规则视而不见,无视本案的特殊情况仅以一般工伤认定常识作出主观判断;四是处理方式背离相关法规立法目的与原则,存在不作为;五处理结果与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相悖,履职错误 ;六是工作作风与业务能力存在严重缺陷,不适合担任现职 三、投诉请求 被投诉人的前述行为,严重损害了劳动者及亲属的合法权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此投诉,恳请: 1、依法纠正旺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关于向光菊工伤认定申请已过时效的不当处理决定; 2、督促旺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李季局长依法监管、罗云龙股长依法履职下,对向光菊 2020 年 9 月 16 日所受伤害重新作出公正的工伤认定; 3、对罗云龙股长在处理本案中存在的不作为、乱作为及未依法履职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回复内容

刘志立:

您好。您于2025年8月5日向我局提交的,请求纠正旺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予受理向光菊工伤认定申请决定并认定工伤、以及对罗云龙股长进行调查处理的信访事项收悉。

经核实,我局已于2025年8月11日就您请求纠正旺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予受理向光菊工伤认定申请决定并认定工伤的诉求作出回复,旺苍县不予受理向光菊的工伤认定申请决定符合《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并告知您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同时,您请求对罗云龙股长进行调查处理,由于该干部管理权限不在我局,您可向旺苍县有关部门反映。

综上,按照《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您本次信访我局不予受理。

特此告知。

 

 

广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8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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