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社保基金按“特定款物”从重处罚
来源: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科      发布时间:2017-10-23   分享:

近日,市人社局发文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贪污社保基金属于刑法贪污罪中较重情节规定。规定明确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基金可以认定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特定款物”,即贪污社会保险基金属于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贪污社会保险基金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的,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加大了对贪污社会保险基金犯罪行为的惩治力度,体现了对社会保险基金的重视。

市人社局要求:一要高度重视法治宣传教育,切实提高防范贪污社保基金的意识。切实把宣传贯彻《通知》与贯彻执行《社会保险工作人员纪律规定》和开展廉政教育活动有机结合起来,有效预防和遏制职务犯罪。二要强化社保经办内控管理,有效堵塞贪污社保基金的风险漏洞。把梳理完善内控制度、检查内控执行效果与开展社保经办风险管理专项行动结合起来,把社保基金专项执法检查与严格执行社保经办机构基金支付流程及财务结算管理规定和社保基金存款“三方对账”结合起来,从源头上堵塞可能发生贪污社保基金的风险漏洞。三要严格基金管理监督,加大贪污社保基金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结合贯彻执行社保基金日常巡查监督规定,充分运用社保基金监管系统开展非现场监督工作。依法受理举报,突出重点,梳理排查容易发生贪污社保基金行为的风险点,加强对财务会计、出纳、基金征缴、待遇发放等重点岗位的监督检查,加强对政策变化、干部调整等重要时段的检查。四要加强部门协同配合,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切实加强与公安、法院、检察机关的协同配合,充分发挥查处和防范社会保险欺诈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作用,积极配合公安、法院、检察机关查处贪污社保基金的犯罪行为,严厉打击犯罪分子,有效维护社保基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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