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投诉指南
来源:      发布时间:2015-11-08   分享:

 

一、任何组织或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可以采取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举报人要求保密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为其保密。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及规章,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

二、投诉条件

1、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发生在2年内的。

2、有明确的被投诉单位(包括名称、地址、联系电话等),投诉人与被投诉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且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所造成的。

3、属劳动保障监察职权和管辖范围。

符合上述条件,投诉人投诉时,应当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递交投诉文书。书写投诉文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投诉,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笔录,并由投诉人签字。

对因同一事由引起的5人以上集体投诉的,应当推选代表15名,并填写《投诉委托书》。

三、下列事项与情形之一的投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不予受理:

1、法人之间、法人与其他组织之间、其他组织与自然人之间、法人与自然人之间因承包、租赁、提供劳务等发生的劳务纠纷。

2、家庭保姆、家庭钟点工与雇主的劳务纠纷。

3、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与雇工之间的劳务纠纷。

4、离退休返聘人员与用人单位的劳务纠纷。

5、学历教育的在校学生勤工俭学期间与用人单位的劳务纠纷。

6、投诉事项应当或者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仲裁,或者已经提起劳动争议诉讼的。

7、投诉人不提供被投诉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以及合法权益受侵害的事实等基本情况的。

8、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

9、不属于《劳动法》调整范围、且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范围的其他情形。

四、下列用人单位和案件由广元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实施管辖:

1、市城区范围内:中央企业、省属企业在广单位,市属企业,市级机关事业单位;

2、在市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或在市社保经办机构登记的其他用人单位;

3、建设领域:承建由市有关部门招标投标并审批工程项目的用人单位;

4、根据工作需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调查处理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辖范围内的用人单位。

除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管辖以外的所有单位和组织、无营业执照或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但有劳动用工行为的,由用工行为所在地的县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实施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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