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四川省技工院校设立审批工作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3-12-12   分享:

 

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级有关部门:
近期,国务院下发的《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规定:“设立普通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由省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设立技师学院由省级人民政府审批。”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切实做好我省技工院校的设立审批工作,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技工院校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8号)和《关于做好技工院校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3号),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办资格
(一)技工学校由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申请举办,并符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的《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见附件1)的条件要求。
(二)高级技工学校主要由经过办学水平评估的技工学校申请举办,并符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的《高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见附件2)的条件要求。
(三)技师学院主要由高级技工学校、高等职业院校申请举办,并符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的《技师学院设置标准(试行)》(见附件3)的条件要求。
二、申报审批程序
(一)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申报审批程序
1.材料申报。申办单位根据办学目的,依据《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或《高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按照省厅印发的《四川省技工学校评估细则(试行)》或《四川省高级技工学校评估细则(试行)》(川人社函[2013]639号)明确的评估办法进行自评,并进行技工学校或高级技工学校设置可行性论证。在此基础上,按隶属关系分别向所在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或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
2.资格初审。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或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按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或《高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组织对申办单位进行申报资格及条件的审查,并将审查合格的申报材料报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3.现场评审。根据各地和省级有关部门申报情况,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在对申办学校的资格条件和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核后,从四川省技工院校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7名专家组成评审专家小组,依据《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或《高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按照《四川省技工学校评估细则(试行》或《四川省高级技工学校评估细则(试行)》明确的评估办法,对申办单位进行现场评审,形成专家评估意见。
4.公示批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对专家评审意见进行复核,对拟同意设立的技工学校或高级技工学校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批复。
(二)技师学院申报审批程序
1.自评申报。申办学校依据《技师学院设置标准(试行)》,按照省厅印发的《四川省技师学院评估细则(试行)》(川人社函[2013]639号)明确的评估办法进行自评,并进行技师学院设置可行性论证。在此基础上,按隶属关系分别向所在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或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2.资格初审。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或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按照《技师学院设置标准(试行)》,组织对申办学校进行申报资格及条件的审查。对通过审查的地方属学校,由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提出报告并抄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对通过审查的省属学校,由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向省人民政府提出报告并抄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3.现场评估。根据省人民政府批转意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在对申办学校的资格条件和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核后,从四川省技工院校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7名专家组成评审专家小组,依据《技师学院设置标准(试行)》,按照《四川省技师学院评估细则(试行)》的评分标准,对申办单位进行现场评估,形成专家评估报告。
4.评议审批。省技师学院评议委员会对申报学校情况和专家评估报告进行评议,出具评议意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对评议通过的申报学校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规定报请省人民政府审批。
三、申报材料
申请举办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应提交如下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
2、可行性论证报告(附论证专家姓名、工作单位、职务、技术职称或职业资格,论证专家不少于5名);
3、学校章程(包括名称,地址,办学宗旨,办学规模,专业设置,办学形式,内部管理体制,经费来源、财产和财务制度,举办者与学校间的权利与义务,章程修改程序,其他必须由章程规定的事项);
4、申请单位自评报告;
5、申请单位填写的《四川省技工学校评估细则》、《四川省技工学校申报基本信息表》,或《四川省高级技工学校评估细则》、《四川省高级技工学校申报基本信息表》,或《四川省技师学院评估细则》、《四川省技师学院申报基本信息表》;
6、有关部门对学校规模、编制、领导班子和经费来源的批复;
7、学校今后5年的发展规划;
8、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四、其它事项
各地、省级有关部门要根据区域经济发展、产业布局和促进就业对技能人才的需要,科学制定本地区本行业技工教育发展规划,合理确定本地区本行业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及技师学院的比例结构,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开展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的创建申办工作,逐步完善覆盖城乡劳动者的技工教育培训体系。
各地、省级有关部门在组织申报和推荐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工作中有何意见和问题,请及时与省厅职业能力建设处、省职业培训指导中心反映。
厅职业能力建设处联系方式:
联系人:李国平 刘云
联系电话:028-86113498、028-86113042
省职业培训指导中心联系方式:
联系人:姜远东
联系电话:028-86114752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3年8月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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