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权力清单
来源:      发布时间:2017-01-16   分享:

                                                                                                                                                                                                                                                                             

广元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权力清单

序号
权力类型
权  力  名  称
实施层级
备注
1
行政处罚
对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的处罚
 
2
行政处罚
对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提供虚假鉴定意见、诊断证明或收受当事人财物的处罚
×
 
3
行政处罚
对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或者社会保险待遇支出的处罚
 
4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处罚
 
5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工伤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处罚
修订
6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处罚
 
7
行政处罚
对企业违反企业年金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修订
8
行政处罚
对缴费单位伪造、变造、故意毁灭社会保险缴费等财务帐册、材料,或者不设帐册,致使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处罚
 
9
行政处罚
对缴费单位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或者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处罚
 
10
行政处罚
对单位未按规定告知失业人员应当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失业人员名单、档案的处罚
 
11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招用人员简章内容不真实致使求职者上当受骗、未按简章公布的录用数量择优全额录用符合录用条件的求职者、未按规定办理求职者录用以及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备案手续和不按规定确定试用期的处罚
修订
12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招用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国家规定须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特种作业工种,向求职者或被录用人员收取或变相收取费用,扣押被录用人员的身份证、学历证和资格证等证件的处罚
修订
13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处罚
 
14
行政处罚
对用工单位违反辅助性岗位确定程序规定的处罚
 
15
行政处罚
对外国人或者用人单位伪造、涂改、冒用、转让、买卖就业证和许可证书的处罚
 
16
行政处罚
对滥发、伪造、仿制职业资格证书的处罚
修订
17
行政处罚
对职业技能鉴定站(所)不遵守劳动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未从国家规定的试题库提取职业技能鉴定试题、拒不受理符合申报条件和规定手续人员的职业技能鉴定、不严格执行职业技能鉴定回避制度和乱收费的处罚
修订
18
行政处罚
对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未依法开展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行为的处罚
修订
19
行政处罚
对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不按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行政处理决定的处罚
修订
20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
 
21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建立职工名册的处罚
 
22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和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处罚
 
23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保存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处罚
 
24
行政处罚
对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处罚
 
25
行政处罚
对劳务派遣单位涂改、倒卖、出租、出借、非法转让《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及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行为的处罚
修订
26
行政处罚
对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劳务派遣规定行为的处罚
修订
27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处罚
 
28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拒绝或拖延签订集体合同、不提供或不如实提供签订或履行集体合同所需资料、劳动标准低于集体合同规定、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抵触、集体合同不按时报送劳动保障部门审查及其他违反集体合同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修订
29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侵害集体协商代表的特殊保护权益的处罚
 
30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处罚
修订
31
行政处罚
对单位和个人为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处罚
修订
32
行政处罚
对禁止吸烟场所未按规定设置禁烟标识或违反规定设置吸烟器具的、个人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的处罚
 
33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违规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克扣或者无故拖欠职工工资的处罚
 
34
行政处罚
对侵害女职工、未成年工劳动保障权益的处罚
 
35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拒绝补发最低工资差额和拒绝支付赔偿金的处罚
 
36
行政处罚
对未经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擅自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或从事人才中介服务活动的处罚
 
37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或者中外合资机构擅自开展人才中介服务活动行为的处罚
 
38
行政处罚
对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改变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以及停业、终止等,未按原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手续行为的处罚
 
39
行政处罚
对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超越许可证核准的业务范围开展业务活动行为的处罚
 
40
行政处罚
对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不依法接受检查或提供虚假材料行为的处罚
 
41
行政处罚
对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提供虚假信息或作出虚假承诺,与招聘方或应聘方串通损害另一方利益行为的处罚
 
42
行政处罚
对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伪造、涂改、租借、转让许可证行为的处罚
 
43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在招聘活动中向应聘人收取费用或以招聘为名谋取不正当利益行为的处罚
 
44
行政处罚
对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未在其服务场所醒目位置悬挂许可证及其他登记证件,公布服务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监督机关名称及监督电话行为的处罚
修订
45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人才,未如实公布拟招聘人才的数量、岗位、待遇及人才应具备的学历、职称等条件,发布虚假招聘信息行为的处罚
 
46
行政处罚
对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不依法接受检查,不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等手续,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采取其他手段欺骗用人单位和应聘人员行为的处罚
 
47
行政处罚
对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处罚
 
48
行政处罚
对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处罚
 
49
行政处罚
对职业中介机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处罚
 
50
行政处罚
对职业介绍机构介绍求职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职业,以职业介绍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从事其他违法活动,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分支机构,未办理变更或者注销职业介绍许可证手续,违规向求职者收取入场费,拒绝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职业介绍许可证实施年检行为的处罚
修订
51
行政处罚
对职业中介机构未悬挂职业介绍许可证及其他登记证件,公布服务内容、收费项目及标准、监督机关名称和监督电话的处罚
 
52
行政处罚
对职业中介机构未建立服务台账或虽建立服务台账但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的处罚
 
53
行政处罚
对职业中介机构在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的处罚
 
54
行政处罚
对职业中介机构发布的就业信息中包含歧视性内容,介绍劳动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和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处罚
 
55
行政处罚
对就业中介服务机构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提供就业中介服务、未经许可从事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为没有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或鉴定不合格的人员申报职业资格证书 、违规收费行为的处罚
修订
56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处罚
 
57
行政处罚
对社会组织和个人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处罚
 
58
行政处罚
对民办学校违规办学的处罚
 
59
行政处罚
对民办学校出资人违规取得回报的处罚
 
60
行政处罚
对民办学校未按规定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或者向审批机关备案的材料不真实的处罚
 
61
行政处罚
对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的处罚
 
62
行政处罚
对继续教育机构未认真实施继续教育教学计划,向社会公开继续教育的范围、内容、收费项目及标准等情况,建立教学档案,根据考试考核结果如实出具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证明的处罚
新增
63
行政强制
对未按规定缴纳或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加收滞纳金、划拨社会保险费
 
64
行政强制
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社保基金资料予以封存
 
65
行政确认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提前退休审批
修订
66
行政确认
工伤认定
×
 
67
行政检查
劳动保障监督检查
 
68
行政检查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检查
 
69
行政检查
社会保险稽核
 
70
行政检查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执行情况监督检查。
新增
71
其他行政权力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修订
 
说明: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权力清单(2016年本)》(川办发〔2016〕108号)摘录梳理汇总。

 

网站地图
主办单位: 广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联系电话:0839-3304759 传真:0839-3305419
邮箱地址:gyrsxczx@foxmail.com
备案号:蜀ICP备2021023500号 政府网站标识:5108000010
川公网安备 5108000200025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