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元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元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职业能力建设科      发布时间:2024-11-14   分享:

政策解读:《广元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广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元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广元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务保障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提高职业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为新质生产力培育壮大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技能人才支撑,依据国、省现行职业培训相关政策,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广元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元市财政局

2024年11月11日



广元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职业技能培训发展规划(2023-2025)》(川人社办发〔2023〕70号),进一步提高职业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精心打造“广育英才 元创未来”育才品牌,依据国、省关于就业创业补助资金和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使用管理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以下简称“政府补贴培训”)是指培训主体自主或委托具备条件的培训机构,围绕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行业企业评价规范、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岗位技能、农业农村实用技术、非遗技艺、通用职业素质等内容开展,并由政府通过就业创业补助资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等专项资金给予补贴的职业技能培训。

本办法所称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是指政府对劳动者在具备资质的培训机构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按规定给予的各项补贴,一般包括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职业技能评价补贴、生活费(交通费)补贴。

第三条 按照“优结构、提质效”的原则,政府补贴培训坚持以产业发展和市场需求为导向,以提升劳动者技能水平和职业素养,提高就业创业能力,推动实现更高质量、更加稳定、更加充分的就业,弘扬和传播工匠精神为目的,通过政府补贴激励,针对不同类别、不同群体实施差异化培训项目,引导劳动者积极参加职业技能培训。

第四条 政府补贴培训重点应紧紧围绕中心工作、重点群体、优势产业、地方特色等开展。其中:

(一)中心工作。主要围绕经济社会发展、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等当地党委政府中心工作,重点服务“1345”发展战略、生态文明建设、城乡融合发展、乡村振兴等重大战略、重点工程、重大项目实施。

(二)重点群体。既以高校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退役军人、残疾人等群体为重点,鼓励引导其参加以技能储备为目的、增强就业竞争力的就业创业培训;又兼顾重点行业、重点企业从业人员参加以技能提升为目的、推动产业转型升级的技能提升培训。

(三)优势产业。主要围绕铝基新材料、能源化工、食品饮料、硅基新材料、建材家居、机械电子、医药健康等“1+3+3”工业优势主导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数字经济产业、现代物流和商业贸易产业、文旅康养产业等广元特色产业体系,培育天府新农人、天府技工、川菜大师傅、天府建筑工、天府数智工匠等技能公共品牌。

(四)地方特色。主要围绕振兴地方产业、选树特色技能品牌、培育特色劳务品牌、民间传统技艺、民族特色文化、乡村文旅建设等地方特色优势产业,以及打造技能特色城市名片、社区名片、乡村名片开展。

第五条 政府补贴培训的对象范围。

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以下简称“六类人员”)。

企业在职职工(含在企业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企业新录用的六类人员,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的企业职工,下同)。

脱贫人口、退役军人、残疾人、市内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非毕业年度在校大学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在校生,以下简称“非毕业年度在校大学生”)、余刑不满1年监狱服刑人员、强制隔离余期不满1年戒毒人员、社区服刑人员和戒毒康复人员、退捕渔民、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用工、民办非企业单位用工、灵活就业人员以及其他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列入培训补贴范围的其他人员。

培训对象的户籍地、常住地、参保地、就业地不得作为其参加培训的限制性条件。培训对象应对本人提供的信息材料真实性负责,凡有不实的,一经发现,将取消参训资格,收回对其发放的补贴资金。

第六条 职业技能培训、评价补贴的资金来源。六类人员、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非毕业年度在校大学生、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技师培训的企业在职职工等符合中央、省级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培训对象,补贴资金可优先从就业创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其余培训对象补贴资金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中列支。

第七条 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根据不同职业(工种)技能培训设施设备、实训耗材、培训管理等综合培训成本因素,制定差异化补贴标准,即“广元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目录及标准”(见附件,以下简称“目录”)。

(一)就业技能培训补贴。除企业在职职工(含在企业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以外的就业重点群体,参加目录内职业(工种)的就业技能培训,给予一定标准的培训补贴。对培训后仅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按目录内相应标准的80%给予补贴,对培训后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补贴标准在目录内相应标准上提高5%,对取得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初级、中级、高级证书的,补贴标准在目录内相应标准上分别提高20%、25%、30%。对纳入我市急需紧缺的职业(工种),补贴标准在目录内相应标准上提高10%。对实现就业创业的,补贴标准在目录内相应标准上提高10%。各项标准提高比例可实行累加计算,但单个培训项目补贴标准提高比例累计不超过30%。

(二)企业职工岗位技能培训补贴。企业职工岗位技能培训是指企业在职职工(含在企业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参加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的岗位技能培训,培训后取得证书的,参照目录给予职工个人或企业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其补贴标准比例按上述规定执行。

对企业在职职工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对所在企业分别按每人每年4000元(初级工)、5000元(中级工)、6000元(高级工)的标准给予补贴。对纳入我市急需紧缺的职业(工种),补贴标准提高10%。仅取得培训合格证的,按补贴标准的60%给予补贴。

对在相应职业(工种)生产一线岗位工作、具备晋升职业资格(技能等级)申报条件的高级工、技师参加技师、高级技师职业技能培训或高级技师岗位技能提升培训的,对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将培养成本相对较高的生产运输操作类(制造业、建筑和房地产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职业(工种)划为甲类、培养成本相对较低的其他商业、服务业等职业(工种)划为乙类。甲类职业(工种)补贴标准为技师5000元/人、高级技师6000元/人、高级技师岗位技能提升培训1000元/人;乙类职业(工种)补贴标准为技师3000元/人、高级技师4000元/人、高级技师岗位技能提升培训1000元/人。具体培训方式和要求按省级、市级技师培训项目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三)创业培训补贴。除企业在职职工(含在企业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以外,具有创业意愿的培训对象参加创业培训的,给予一定标准的培训补贴。对参加创办你的企业培训(SYB)满80学时的,每人可补贴1200元。对参加网络创业培训满56学时的,每人可补贴1500元。

第八条 职业技能评价补贴。通过职业技能评价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培训对象,可按规定申请一次性职业技能评价补贴,补贴标准按照《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规〔2023〕473号)规定执行。每本证书只享受1次,已享受该职业(工种)高等级评价补贴的,不再享受低等级评价补贴。

第九条 生活费(交通费)补贴。脱贫人口参加培训的,根据实际到课天数,培训期间通过就业创业补助资金按每人每天4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同一劳动者一年内只可享受一次生活费(交通费)补贴政策,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不能同时享受生活费(交通费)补贴。

第十条 对目录之外,服务于全市铝基新材料、能源化工、食品饮料、绿色家居、文旅康养等重点产业(含“1+3+3”工业优势主导产业)和县(区)地方特色产业,且有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或行业企业评价规范、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的技能类职业(工种)全部纳入培训补贴范围,对其确有培训需要的,参照相关职业对应行业类别补贴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每人累计可享受不超过3次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已享受同一职业同一工种高等级培训补贴的,不再享受该职业(工种)低等级培训补贴。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不可重复享受。已享受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的人员,不得重复享受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的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第十二条 该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原《广元市财政局 广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广元市职业培训补贴办法(试行)〉的通知》(广财社〔2019〕22号)、《广元市财政局 广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职业培训补贴办法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广财社〔2020〕29号)、《广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元市财政局关于参照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培训补贴标准开展职业培训的通知》(广人社办发〔2022〕9号)、《广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大力开展以工代训工作的通知》(广人社函〔2020〕231号)同时废止。

该办法印发前经办机构已受理并同意开班的培训项目按原政策执行。国家、省对职业培训补贴有最新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广元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目录及标准

附件:
附件 广元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目录及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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