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用人单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
提醒告知书
尊敬的用人单位:
国家依法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工伤、失业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规定,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应尽的义务,也是职工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现就进一步规范用人单位和职工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告知如下。
一、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注销
用人单位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相关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注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在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时同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的,应当先结清欠缴的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罚款。”
二、规范参加社会保险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办理参保登记,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用人单位应切实履行法定义务,及时规范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得有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一)用人单位不得以职工自愿签订放弃参加社会保险的承诺书或协议为由,不为职工参加社会保险。
(二)用人单位和职工不得以职工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商业保险等为由,不为职工参加社会保险。
(三)用人单位不得以职工在试用期为由,不为职工参加社会保险。
(四)用人单位不得以职工临近法定退休年龄或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最低缴费年限为由,不为职工参加社会保险。
(五)用人单位和职工不得私下就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方式进行约定。例如:由职工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自行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然后单位报账或补助。
(六)用人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构参保条件参保,即通过虚构个人信息、劳动关系,使用伪造、变造或者盗用他人可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虚构社会保险参保条件、违规补缴。例如:参保人通过中介或其他途径“挂靠”在与其无真实劳动关系的单位名下参保。
(七)其它违反法律法规参保的情形。
三、办理渠道
企业职工参保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可以通过线上线下渠道办理。
线上渠道:通过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办理,网址:
http://www.sc.hrss.gov.cn/scggfw/system/toIndex.do。
线下渠道:在注册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窗口办理。
市本级、经开区:广元市万缘新区玉潭路50号,联系电话:5579305。
苍溪县:陵江镇江南干道二段112号,联系电话:5222036。
旺苍县:东河镇兴旺大道兴旺西路108号,联系电话:4202024。
剑阁县:下寺镇南华街25号,联系电话:6603057。
青川县:浙金大道中段公共服务中心二楼,联系电话:7202544。
利州区:广元市万缘新区玉潭路50号,联系电话:5572971。
昭化区:元坝镇益昌大道88号,联系电话:8725253。
朝天区:朝天区龙门街4号,联系电话:8625826。
广元市社会保险事务中心
2024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