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四川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文书电子送达及网上公告送达规则》的通知
来源:市仲裁院      发布时间:2024-09-10   分享: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文书电子送达和网上公告送达工作,经商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意,现将《四川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文书电子送达及网上公告送达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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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文书电子送达及网上公告送达规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文书送达效率,充分发挥电子送达和网上公告送达高效便捷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全省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以电子方式和网上公告方式送达仲裁文书,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仲裁委员会开展电子送达和网上公告送达,应当遵循合法公正、便民利民、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仲裁委员会电子送达和网上公告送达工作,推动规范化、标准化建设,提高仲裁文书送达质效。

第五条 本规则所称电子送达是指仲裁委员会通过电子邮件、特定通讯号码、微信小程序、即时通讯工具等电子化途径向受送达人的电子邮箱、通讯终端、即时通讯账号、服务平台专用账号等电子地址送达仲裁文书和证据材料的送达方式。

受送达人包括仲裁案件当事人、仲裁代理人和其他仲裁活动参与人。

第六条 经受送达人同意,仲裁委员会在案前调解、立案、审理、结案等各环节可以向受送达人以电子方式送达仲裁文书和证据材料,具体包括案件受理通知书、答辩通知书、开庭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程序类仲裁文书,申请书、答辩书、证据材料等当事人提交的材料,裁决书、调解书、决定书等结案类文书。

第七条 受送达人在下列情形确认的电子地址,均为有效送达地址:

(一)受送达人通过线上、线下等方式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确定接收电子送达的具体方式和地址;

(二)受送达人为企业,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该企业官网中最新填报的电子地址。

受送达人明确表示变更或取消的电子送达地址,不再作为有效的电子送达地址。

第八条 受送达人未明确表示不同意电子送达,且无法根据本规则第七条确定电子送达地址的,仲裁委员会可以向通过以下途径获取的电子地址发起电子送达,同时发送电子送达地址确认书:

(一)受送达人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的申请书、答辩书等材料中记载的本人的电子地址;

(二)受送达人在其他仲裁活动、诉讼中提供的本人的电子地址;

(三)受送达人进行签订合同等民事活动时经常使用的本人的电子地址;

(四)通讯运营商采集的受送达人实名认证的电子地址;

(五)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受送达人本人的电子地址。

按照本条第一款获取的电子地址是手机号码的,可以采用短信附带链接的方式发起电子送达,同时发送电子送达地址确认书。

第九条 仲裁委员会向受送达人确认的电子地址送达仲裁文书,送达信息到达受送达人电子地址所在系统,即为有效送达。

第十条 受送达人通过回复收悉、参加仲裁等方式接受已经完成的电子送达,并且未明确表示不同意电子送达的,仲裁委员会可以据此认定受送达人同意电子送达。

第十一条  受送达人选择网上服务平台送达的,仲裁委员会应当推送仲裁文书至受送达人的平台专用账号,并进行短信提示。

第十二条 网上服务平台完成送达即自动生成电子送达凭证。电子送达凭证具有送达回证效力。

第十三条 仲裁委员会采用电子邮件、传真方式送达仲裁文书的,应当记录电子邮件发送和接收邮箱、传真发送和接收号码、发送时间、送达仲裁文书名称,打印电子邮件发送成功网页、传真发送确认单,存卷备查。

第十四条  仲裁委员会采用短信、微信等方式送达仲裁文书的,应当记录收发手机号码、发送时间、送达仲裁文书名称,将短信、微信等送达内容拍照或截图,存卷备查。

第十五条 仲裁委员会对同一内容的仲裁文书采取多种电子方式发送受送达人的,以最先完成的有效送达时间作为送达生效时间。

第十六条 受送达人因系统故障等客观原因未接收到或无法查阅、识别电子送达的仲裁文书的,可以在收到短信或电话提醒后三日内申请再次送达;仲裁委员会再次送达的,以完成的有效送达时间作为送达生效时间。

第十七条 采用电子送达的仲裁文书,仲裁委员会可以不再提供纸质文书;但受送达人提出需要裁决书、调解书、决定书等纸质结案类仲裁文书的,仲裁委员会应当提供。

第十八条 受送达人同意电子送达后,在仲裁过程中反悔的,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委员会收到申请后改用其他方式送达,此前已经送达的电子文书为有效送达。

第十九条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仲裁文书,仲裁委员会除可以在纸质媒体公告外,还可以采用网上公告送达。

第二十条 仲裁委员会采用网上公告送达应当载明公告送达的原因:公告送达受理通知书、开庭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程序类仲裁文书的,应当载明答辩及举证期限、出庭的时间及地点、逾期不答辩举证及不出庭的法律后果等;公告送达裁决书、决定书的,应当载明裁决、决定的主要内容,当事人有起诉或申请撤销权的,还应当载明起诉或申请撤销的权利、期限。

第二十一条 省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门户网站公告送达仲裁文书。

市(州)仲裁委员会可以在本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门户网站公告送达仲裁文书。

县(区)仲裁委员会可以在本县(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告送达仲裁文书。

网上公告发布后,仲裁委员会应及时拍照或截图,存卷备查。

第二十二条 网上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由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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