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联动 理法融合 多元化解促和谐
来源: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4-05-11   分享:

【案情介绍】

2023年5月,某镇矛调中心受理了一件工伤待遇支付案。该案中,劳动者在某农贸市场装修露天茶楼搬运石材过程中推车把手戳中左眼,随即自费住院治疗。出院后,劳动者要求某商业公司支付工伤相关待遇,公司拒绝赔偿。案件受理后,调解员赓即联系该商业公司,了解到公司为农贸市场管理方,且2023年3月,公司已将农贸市场顶楼露天场地出租给案涉人员王某经营,双方签订了《租房协议》《装饰装修管理协议》同日,王某向公司书面申请装修施工,公司同意并向其发放了《装修施工许可证》,随后王某又将搬运石材业务承包给张某,张某找劳动者与其共同搬运石材。公司认为,事发前公司已与王某达成租房和装饰装修管理协议,不应当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不应向劳动者支付工伤待遇。考虑时间成本、经济成本和办理实效问题,该镇矛调中心主动搭台,联合司法、信访等部门,先后多次调解,成功化解该劳动争议。

【调解结果】

经调解,该商业公司与王某、劳动者、张某四方达成一致,支付劳动者受伤之后相关待遇18.5万元。

【案例点评】

本案作为建筑装饰装修行业较典型的劳动争议案件,尤其是违法分包、转包、借用资质现象愈发隐蔽,加剧了劳动者在多重劳动合同之下建设工程分包模式中的维权难度。本案通过充分发挥劳动争议多元化解机制,及时、灵活、高效化解劳动纠纷。

一、多方联动,合力化解近年来,某区坚持“调解优先、仲裁+诉讼托底”工作理念,整合法院、司法、人社、工会等职能部门资源,大力推进调解、仲裁、诉讼一体化建设,推动政法、司法、行政、信访等部门公共资源和法律咨询、人民调解、心理辅导等社会服务资源协同联动,建立以调解为基础,多部门联合参与的劳动争议多元化解调处机制,积极探索云上服务、智慧办案新模式,构建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企业和职工共同参与的和谐劳动关系工作大格局,扎实推进劳动纠纷“一地办”“一门办”“一站办”,切实提高了劳动争议处置效率和调解成功率。

二、精准施策,优先调解镇矛调中心第一时间了解劳动者劳动争议诉求,稳定当事人情绪,并与信访、司法等部门协调联动、及时会商,并告知仲裁、司法程序,引导当事人优先调解。本案中,某商业公司认为已将茶楼承包给王某,劳动者应与王某协商处理,与公司无关,劳动者与王某多次联系未果。案件受理中,调解员紧盯争议的主要方面,首先口头责令该商业公司与王某联系,督促王某、张某与劳动者尽快协商解决。同时,调解员积极借助社会力量多方收集案件办理有利因素,一方面与工会、司法等部门就适用法律依据进行探讨沟通,另一方面与劳动者在某政府部门工作的亲戚取得联系,层层抽丝剥茧,厘清争议处理核心关键,邀请社会各方力量参与调解,做好安抚稳定工作,推动减轻诉累,案结事了。对于赔偿金额支付,调解员分别对当事人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情法兼顾、耐心说教,促使双方作出让步,逐步减少争议分歧,提出具体的调解金额及支付方式。

三、以案释法,共担责任。该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某商业公司是否应当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根据劳社部发《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发生工伤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该案中,某商业公司将茶楼经营承包给具有合法用工主体资格的王某(个体工商户),虽其不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但在茶楼装修过程中,公司监管不力,故也应承担部分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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