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工会+司法”联动联调化纠纷
来源: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4-05-11   分享:

【案情介绍】

2022年10月,某县经济开发区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受理了一起涉及2名员工诉某科技有限公司争议案,因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未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请求公司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案件受理后,调解员第一时间到达该公司了解情况。经核实,了解到公司因受市场行情和新冠疫情的影响,生产线停产11个月,且短期内无复工希望。公司认为,企业长期亏损的情况下,已无力承担如此高昂的劳动力成本,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愿意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但不同意再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也不认可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考虑到员工住所与公司所在地均在某经济开发区内,调解委员会决定就近就地邀请仲裁、工会、司法联合调解。通过多部门共同努力,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后通过仲裁协议审查,由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仲裁调解书,圆满化解本次争议。

【调解结果】

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和额外一个月工资。

【案例点评】

本案作为受经济下行压力和新冠疫情冲击最大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劳动争议案件,涉及面广、影响范围大,通过部门协作,提供上门服务,充分发挥调解经济成本低、高效快捷的优势,及时稳妥化解纠纷。

一、加强调解组织建设,多元联动化解争议。近年来,某县贯彻落实《关于开展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建设行动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完善多元处理机制的意见》等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强对乡镇(街道)、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私营企业、园区等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建设,主动上门提供法律政策帮扶及用工规范指导,引导自主化解矛盾,建立内部纠纷调处机制;通过培育选树金牌调解组织,充分发挥“头雁效应”,辐射整个园区,推动预防调解工作高质量发展。加强劳动仲裁与工会、法院、司法等部门沟通协作,充分激发“三方驻会”、“调裁审”衔接、“法律援助中心驻仲裁院工作站”活力,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法律援助、法律咨询、代理、调解、仲裁、诉讼全流程“保姆级”服务,联动联调保障了劳资关系的和谐稳定,最大限度实现了县域经济、法律、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二、因势利导,走出困局。一是详细分析,制定方案。从案情上来看,本案并不复杂,但涉及面广,大量员工均在观望此次处理结果,如处理不当极易引发集体争议,对于企业无疑是雪上加霜。在了解到双方均有协商解决的意愿后,调解委员会立即启动联调模式,邀请仲裁、工会、司法人员联合参加调解。成立调解小组,制定调解方案,明确各自分工,及时安抚员工情绪,防止影响进一步扩大。二是注重方法,找准靶点。在首轮调解中,员工与企业对立情绪比较严重,始终无法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在第二轮调解前,工作人员经多方了解,掌握到两位员工对当地一位退休干部十分信服,于是联系到该名干部,邀请其参加调解。第二轮调解时,工作人员认真倾听双方诉求,围绕款项性质、付款方式、付款时间等双方争议焦点耐心引导调解,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充分释明法律风险,妥善平衡双方利益冲突。最终,双方握手言和并达成了调解协议。三是完善程序,案结事了。为防止员工反悔或公司不及时履行支付义务,调委会引导双方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协议审查,由仲委会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仲裁调解书,避免案件再次进入仲裁诉讼程序,最大程度上保障了双方利益。本案的圆满化解,既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保障了企业的后续生产经营。

三、以法律为依据,兼顾国法人情。该案争议焦点在于公司是否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书面提出赔偿金是否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本案中,公司因经营困难,生产线长期停工,短期内无复工希望,已无工作岗位可提供给员工,属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形。公司未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确实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的情形,应当支付赔偿金。但公司同意支付经济补偿金和额外一个月工资,员工对公司的困境也表示理解,主动让渡一部分个人权益,同意该调解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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