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口前移 溯源解纷 推动矛盾源头就地化解
来源: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4-05-11   分享:

案情介绍

2024年2月,某县一煤矿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接到该企业21名员工申请,要求企业支付其应当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接到申请后,企业调委会立即选派三名调解员组织企业代表和员工参与调解,员工一致要求企业立即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但企业表示要兼顾生产经营和矿区的持续稳定发展,一次性支付多名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确有困难。听取双方意见后,调委会迅速理清双方焦点,以化解矛盾为出发点,有效运用调解方法,精准解读政策规定,平衡双方诉求,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调解结果

2024年3月,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企业逐年按比例支付员工的工伤保险待遇,双方的调解协议书随后在某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调解协议审查。

案例点评

本案企业为员工购买了工伤保险,但因受伤员工较多,无力一次性支付大额本该由企业承担的工伤保险待遇,此时调委会站在中立角度,寻求双方利益平衡点,从情、理、法多方面进行调解疏导,以促成矛盾成功从源头化解。

一、关口前移,降低维权成本。近年来,某县积极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的意见》,坚持“预防为主、基层为主、调解为主”的工作方针,做到“关口前移、重心下沉”,积极指导企业成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企业主要负责人、财务、劳资相关工作人员担任调委会成员,并邀请司法部门指派的律师兼任调委会调解员,力求在调解过程中做到公平公正、合理适用法律;同时加强多方联动,由“孤军奋战”到“联动作战”,联合总工会、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门参与,由工会代表职工方依据事实和法律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法院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梳理争议焦点,提出初步调解方案,企业调解委员会组织调解,司法行政部门推荐援助律师进驻企业调解委员会,参与配合开展调解工作。

二、算清利弊,快速解决纠纷。在本案第一次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发现当事人法律意识普遍不强,对工伤保险待遇申报流程和金额不清楚,情绪较为激动。在第二次调解过程中,调解员针对职工的各项主张,精细对接相关法律法规,事先测算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除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部分,企业应承担的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待遇和护理费等费用,制定了详细的调解方案,帮助双方当事人算清了利弊得失细账,为本案的调解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同时,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有效运用情理调解法、面对面调解法、背靠背调解法、案例对比调解法等方式,简单明了的帮助当事人理解法律法规,促成在较短的时间里双方意见达成一致。

三、全程参与,保护合法权益。本案中,为最大程度的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司法局指派的执业律师、工会工作人员全程参与调解过程,释法明理,确保双方当事人在公正、公平、合理、合法的前提下达成调解协议。但因为调解协议不具备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即使当事人各方达成了调解协议,但若拒不履行义务,往往还需重新进入诉讼程序。为避免增加当事人诉累,根据《劳动人事争议办案规则》第七十四条规定,“经调解组织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审查申请”。调委会积极引导当事人进行调解协议的仲裁审查确认,经某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查双方的调解协议后,为双方置换仲裁调解书,仲裁调解书经双方签收后生效,解决了劳动者的后顾之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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