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援联动 理法并举 高效化解集体劳动争议案件
来源: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4-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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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2024年1月,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接到职工反映,某新材料公司拖欠124名劳动者工资,拖欠时间长达半年,总金额达465.3万元。了解到涉事劳动者迫切希望在春节前拿到工资,多次到相关部门信访,群体性负面舆情苗头初显。该市劳动争议多元化解机制应时启动,市人社局牵头组织政法委、行业主管部门、信访、司法行政、公安共同会商,联动配合,精准分流,全力化解争议。同时,该调解中心主动介入,督促公司对拖欠劳动者工资数额进行核算。在调解中心的主导下,54名劳动者认可公司核算的工资金额,并与公司约定支付时限,由劳动监察机构跟踪督促工资发放;42名劳动者不认可公司核算工资金额,坚持通过调解中心立案处理;28名劳动者持观望态度。调解中心受理42名劳动者劳动报酬争议案后,了解到劳动者大部分文化水平不高且证据准备不充分,某市法律援助中心驻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工作站启用“绿色通道”,指派援助律师帮助劳动者搜集证据、准备资料、参加调解活动等,实现“调援”无缝衔接。由于本案人数较多,劳动者请求有所差别,调解中心决定按照“先易后难、分层立案、分化解决”的原则组织多批次调解,经过多轮努力,本次争议得到成功化解。同时,在调解中心主动参与、积极引导下,剩余28名劳动者与公司进行协商,妥善化解争议。
【调解结果】
经调解,40名劳动者与某材料公司达成一致,由公司在约定期限内支付拖欠工资。
【案例点评】
本案发生在春节前夕,作为集体劳动争议案件,涉案人数多,金额较大,通过“调援衔接”、分类处置等方式,高效化解了劳动争议,让劳动者“薪”安,让劳动争议纠纷“不过年”。
一、调援衔接,多元化解一站服务。近年来,某市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探索建立“人社+司法+工会”1+N的调解机制,成立了“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建立调解员专家库,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争议化解的一站式服务,打通快处渠道,提升工作效率,降低当事人维权成本。本案充分发挥各部门职能优势,强化劳动领域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前端化解、关口把控,不断推动群众性劳动争议化解工作协同高效,有效维护社会和谐稳定。针对劳动者依法维权意识不强、证据收集不充分等困难,调解中心和法律援助中心无缝对接,由援助律师协助劳动者理清思路、明确请求、调查取证。针对用工单位配合度不高,法律意识淡薄情况,由调解中心启动“劳动调解+劳动监察”模式,向用工单位宣讲劳动法律法规政策,促使其正视问题,主动配合参与案件调解。
二、分类施策,举措灵活高效便捷。一是分批化解显效。调解员从争议标的、拖欠时间、请求项目等方面将劳动者划分批次进行化解,在调解成功一批的基础上利用示范效应,疏导剩余批次,提高调解中心化解争议质效。二是换位思考增信。春节前夕,劳动者讨薪愿望强烈,多次讨要无果后情绪急躁,而用人单位面临资金困难的局面,双方当事人都站在自己的立场思考问题,对抗情绪比较激烈,此时进行调解成功率较低,调解员先听取双方充分发表各自意见,释放负面情绪,在双方情绪有所缓解的基础上,再运用“背对背”调解方式,引导启发双方当事人换位思考,援助律师从旁给予劳动者全程法律支持,调解员释法说理促使企业认清法律责任,共同促成分歧趋于接近,从而加速调解进程。三是平衡利益促和。本案中,劳动者想在年前拿钱了事,用人单位亦想尽快复工复产,调解员抓住双方均不愿长期纠缠的心理,积极引导双方当事人权衡利弊,作出利益取舍,再结合双方的承受能力,适时为双方提出参考性意见,最终促成了案件的成功调解。
三、理法并用,达成“居中”公正调解。正确适用法律法规,是调解工作合法公正的基础。本案在处理过程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工资支付标准上出现很大分歧,用人单位认为工厂因为疫情长时间停工停产,不应以提供正常劳动的工资标准发放劳动者工资,而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未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就应当按正常劳动的工资标准发放工资。根据《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事发疫情防控期间,工资发放应按照国家、省关于妥善处置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相关规定执行。调解员多次向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释明法律政策规定,提示法律风险,明晰双方权利义务,逐渐弥合双方分歧意见,做到“居中”公正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