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就业服务
1.失业保险服务
1.1失业保险金申领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失业保险金申领。
二、服务内容
为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发放失业保险待遇。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实施依据
《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一)已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二)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按规定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五、实施主体
服务对象参保地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
六、办理条件
1.已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3.已按规定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七、申请材料
居民身份证或社保卡金融账户原件。
八、办理形式
现场办理:全省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网点;
网上办理:1.四川省就业创业网上服务大厅
http://103.203.218.134/;
2.四川政务服务
http://www.sczwfw.gov.cn/;
3.四川e就业微信服务号。
九、服务时间
1.现场办理:各级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办理时间(由各地自行公布);
2.网上办理:全天。
十、办结时限
5个工作日完成审核,资金发放按基金管理规定执行。
十一、结果反馈
电子方式送达:通过短信或微信公众号发送办理结果。
十二、收费及标准
免费。
十三、咨询方式
现场咨询:全省各级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网点;
电话咨询:12333。
十四、监督投诉方式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公布的监督投诉电话。
十五、备注
1.失业保险金标准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80%执行,乐山、甘孜、阿坝、凉山已脱贫摘帽的45个县的失业金标准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90%执行。
2.支出责任由省、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分级负责,在失业保险基金中支出。
3.发放失业保险金时,同步代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需单独申请。
1.2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申领
1.2.1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申领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申领。
二、服务内容
向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家属一次性发给其10个月失业保险金标准的丧葬补助金和10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标准的抚恤金。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实施依据
《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七条 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死亡的,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向其家属一次性发给其10个月失业保险金标准的丧葬补助金和10个月失业保险金标准的抚恤金,以及死亡当月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五、实施主体
服务对象待遇发放地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
六、办理条件
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死亡。
七、申请材料
1.申请人基本身份证明(身份证、社保卡之一均可);
2.失业人员社保卡金融账户;
3.失业人员死亡相关材料(火化区领金失业人员死亡的需提供“火化证”);
4.申请人与失业人员的关系材料;
5.相关法律责任承诺书。
八、办理形式
现场办理:全省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网点;
网上办理:1.四川省就业创业网上服务大厅
http://103.203.218.134/;
2.四川政务服务
http://www.sczwfw.gov.cn/;
3.四川e就业微信服务号;
4.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
http://si.12333.gov.cn/185712.jhtml。
九、服务时间
1.现场办理:各级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办理时间(由各地自行公布);
2.网上办理:全天。
十、办结时限
5个工作日完成审核,资金发放按基金管理规定执行。
十一、结果反馈
电子方式送达:通过短信或微信公众号发送办理结果。
十二、收费及标准
免费。
十三、咨询方式
现场咨询:全省各级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网点;
电话咨询:12333。
十四、监督投诉方式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公布的监督投诉电话。
十五、备注
1.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因参与刑事犯罪活动而导致死亡的,不享受该项待遇。
2.支出责任由省、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分级负责,在失业保险基金中支出。
3.个人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
4.材料2、3可通过部门间信息系统协同获取,可不提交;若信息系统协同获取不成功,可采用容缺受理模式先行受理,待相关材料补齐后,再予以办理。
1.3职业培训补贴申领
1.3.1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职业培训补贴申领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职业培训补贴申领。
二、服务内容
向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失业人员提供职业培训的机构发放培训补贴。
三、服务对象
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
四、实施依据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
五、实施主体
服务对象所在地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
六、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培训机构:
1.人社部门认定的职业培训或创业培训定点机构;
2.培训班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批准;
3.培训完成并获得相关的合格证明或证书;
4.培训对象为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
七、申请材料
1.培训机构资质材料;
2.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3.参训人员花名册;
4.培训学员职业资格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
5.培训学员身份证明(身份证、社保卡之一均可);
6.授课教师信息及资质;
7.培训过程记录,培训结果。
八、办理形式
现场办理:全省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网点;
网上办理:1.四川省就业创业网上服务大厅
http://103.203.218.134/;
2.四川政务服务
http://www.sczwfw.gov.cn/。
九、服务时间
1.现场办理:各级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办理时间(由各地自行公布);
2.网上办理:全天。
十、办结时限
30个工作日完成审核,资金发放按基金管理规定执行。
十一、结果反馈
电子方式送达:通过短信或微信公众号发送办理结果。
十二、收费及标准
免费。
十三、咨询方式
现场咨询:全省各级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网点;
电话咨询:12333。
十四、监督投诉方式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公布的监督投诉电话。
十五、备注
1.支出责任由省、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分级负责,在失业保险基金中支出。
2.材料1、2、3、5、6在前置业务中已提交的,不需再提交。
1.4职业介绍补贴申领
1.4.1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职业介绍补贴申领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职业介绍补贴申领。
二、服务内容
向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失业人员提供职业介绍并成功单位就业的经营性职业介绍机构发放职业介绍补贴。
三、服务对象
营利法人。
四、实施依据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
五、实施主体
服务对象所在地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
六、办理条件
为享受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提供了职业介绍服务,并使其成功单位就业的经营性职业介绍机构。
七、申请材料
1.失业人员基本身份证明(身份证、社保卡之一均可);
2.职业介绍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3.职业介绍机构资质材料;
4.机构承诺申报人员确由本机构提供职业介绍服务而就业的真实性承诺书(盖鲜章)。
八、办理形式
现场办理:全省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网点;
网上办理:1.四川省就业创业网上服务大厅
http://103.203.218.134/;
2.四川政务服务
http://www.sczwfw.gov.cn/。
九、服务时间
1.现场办理:各级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办理时间(由各地自行公布);
2.网上办理:全天。
十、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完成审核,资金发放按基金管理规定执行。
十一、结果反馈
电子方式送达:通过短信或微信公众号发送办理结果。
十二、收费及标准
免费。
十三、咨询方式
现场咨询:全省各级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网点;
电话咨询:12333。
十四、监督投诉方式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公布的监督投诉电话。
十五、备注
支出责任由省、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分级负责,在失业保险基金中支出。
1.5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1.5.1失业保险发放关系转移接续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失业保险发放关系转移接续。
二、服务内容
为符合条件的领金人员办理失业保险发放关系转移。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实施依据
1.《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失业人员迁往统筹地区以外的,凭有关证明文件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由迁出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30日内按照下列标准向迁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划转失业保险金:(一)本人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总额;(二)按本人失业保险金总额的50%计算的医疗补助金、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费。
2.人社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畅通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的通知》(人社厅发〔2021〕85号)
五、实施主体
服务对象待遇发放地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
六、办理条件
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需在户籍地等非最后参保地的统筹地区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情况。
七、申请材料
1.失业人员基本身份证明(身份证、社保卡之一均可);
2.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转迁材料;
3.失业人员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材料。
八、办理形式
现场办理:全省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网点;
网上办理:1.四川省就业创业网上服务大厅
http://103.203.218.134/;
2.四川政务服务
http://www.sczwfw.gov.cn/;
3.四川e就业微信服务号。
九、服务时间
1.现场办理:各级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办理时间(由各地自行公布);
2.网上办理:全天。
十、办结时限
10个工作日。
十一、结果反馈
电子方式送达:通过短信或微信公众号发送办理结果。
十二、收费及标准
免费。
十三、咨询方式
现场咨询:全省各级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网点;
电话咨询:12333。
十四、监督投诉方式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公布的监督投诉电话。
十五、备注
1.待遇发放期间不得中途变更发放地。
2.材料3可通过部门间信息系统协同获取,可不提交;若信息系统协同获取不成功,可采用容缺受理模式先行受理,待相关材料补齐后,再予以办理。
1.6稳岗返还申领
1.6.1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申领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申领。
二、服务内容
为符合条件的企业发放稳岗返还。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特别法人。
四、实施依据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川人社发〔2022〕8号)
五、实施主体
服务对象参保地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
六、办理条件
1.在缴费年度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12个月以上,截至申请时无欠费;
2.裁员率低于当前政策规定标准;
3.非违法失信的企业;
4.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经济组织参照实施。
七、申请材料
1.申领单位营业执照或单位法人证书;
2.申领单位在银行设立的基本帐户信息。
八、办理形式
现场办理:全省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网点;
网上办理:1.四川省就业创业网上服务大厅
http://103.203.218.134/;
2.四川政务服务
http://www.sczwfw.gov.cn/。
九、服务时间
1.现场办理:各级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办理时间(由各地自行公布);
2.网上办理:全天。
十、办结时限
30个工作日完成审核,资金发放按基金管理规定执行。
十一、结果反馈
电子方式送达:通过短信或微信公众号发送办理结果。
十二、收费及标准
免费。
十三、咨询方式
现场咨询:全省各级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网点;
电话咨询:12333。
十四、监督投诉方式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公布的监督投诉电话。
十五、备注
1.支出责任由省、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分级负责,在失业保险基金中支出。
2.材料1可通过部门间信息系统协同获取,可不提交;若信息系统协同获取不成功,可采用容缺受理模式先行受理,待相关材料补齐后,再予以办理。
3.当年申领成功的服务对象,次年纳入免审即享范围,只需在系统生成相关信息后,通过线上或现场确认即可。
1.7技能提升补贴申领
1.7.1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申领。
二、服务内容
对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企业参保职工、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者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参保失业人员进行补贴。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实施依据
1.《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40号)全文。
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失业保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3号)全文。
五、实施主体
服务对象参保地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
六、办理条件
1.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含12个月)以上的企业在职职工;
2.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者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参保失业人员。
3.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者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并能在人社部全国职业资格证书联网查询系统查询;
4.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之内申请(以证书上标注的日期为准);
5.在一个自然年度内每人可申请并享受最多不超过3次的补贴。
七、申请材料
1.个人基本身份证明或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
2.申请人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八、办理形式
现场办理:全省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网点;
网上办理:1.四川省就业创业网上服务大厅
http://103.203.218.134/;
2.四川政务服务
http://www.sczwfw.gov.cn/;
3.四川e就业微信服务号。
九、服务时间
1.现场办理:各级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办理时间(由各地自行公布);
2.网上办理:全天。
十、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完成审核,资金发放按基金管理规定执行。
十一、结果反馈
电子方式送达:通过短信或微信公众号发送办理结果。
十二、收费及标准
免费。
十三、咨询方式
现场咨询:全省各级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网点;
电话咨询:12333。
十四、监督投诉方式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公布的监督投诉电话。
十五、备注
1.在文件规定的全国联网查询系统能查询到职工个人电子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不再要求个人提供纸质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2.支出责任由省、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分级负责,在失业保险基金中支出。
3.材料2可通过部门间信息系统协同获取,可不提交;若信息系统协同获取不成功,可采用容缺受理模式先行受理,待相关材料补齐后,再予以办理。
1.8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期间生育补助金申请和发放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期间生育补助金申请和发放。
二、服务内容
为符合条件的女性失业人员发放生育补助金。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实施依据
《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 女性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符合国家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未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可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生育补助金,经审核后可一次性发给其3个月失业保险金标准的生育补助金。
五、实施主体
服务对象待遇发放地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
六、办理条件
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符合国家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未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女性失业人员。
七、申请材料
1.个人基本身份证明(身份证、社保卡之一均可);
2.住院发票;
3.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
4.生育服务证;
5.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
八、办理形式
现场办理:全省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网点;
网上办理:1.四川省就业创业网上服务大厅
http://103.203.218.134/;
2.四川政务服务
http://www.sczwfw.gov.cn/;
3.四川e就业微信服务号。
九、服务时间
1.现场办理:各级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办理时间(由各地自行公布);
2.网上办理:全天。
十、办结时限
5个工作日。
十一、结果反馈
电子方式送达:通过短信或微信公众号发送办理结果。
十二、收费及标准
免费。
十三、咨询方式
现场咨询:全省各级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网点;
电话咨询:12333。
十四、监督投诉方式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公布的监督投诉电话。
十五、备注
1.支出责任由省、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分级负责,在失业保险基金中支出。
2.材料3、4、5可通过部门间信息系统协同获取,可不提交;若信息系统协同获取不成功,可采用容缺受理模式先行受理,待相关材料补齐后,再予以办理。
1.9失业保险待遇发放账户维护申请
1.9.1失业保险补贴发放账户维护(用人单位)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失业保险补贴发放账户维护(用人单位)。
二、服务内容
为用人单位维护发放账户。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特别法人。
四、实施依据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共服务事项动态调整有关情况的函》(川人社函〔2020〕678号) 附件(序号8调整事项号8)调整后子项名称:失业保险待遇发放账户维护申请(用人单位)新增原因: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规范人力资源系统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清单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8〕75号)增加。
五、实施主体
服务对象待遇发放地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
六、办理条件
参保用人单位在银行账户信息发生变动。
七、申请材料
1.申领单位在银行设立的基本帐户信息;
2.经办人身份证;
3.法人授权委托书(经办人与法人为同一人时可不提供此项)。
八、办理形式
现场办理:全省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网点;
网上办理:1.四川省就业创业网上服务大厅
http://103.203.218.134/;
2.四川政务服务
http://www.sczwfw.gov.cn/。
九、服务时间
1.现场办理:各级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办理时间(由各地自行公布);
2.网上办理:全天。
十、办结时限
5个工作日。
十一、结果反馈
电子方式送达:通过短信或微信公众号发送办理结果。
十二、收费及标准
免费。
十三、咨询方式
现场咨询:全省各级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网点;
电话咨询:12333。
十四、监督投诉方式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公布的监督投诉电话。
十五、备注
无。
1.9.2失业保险待遇发放账户维护(个人)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失业保险待遇发放账户维护(个人)。
二、服务内容
为个人维护发放账户。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实施依据
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推进失业保险金“畅通领、安全办”的通知》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9〕40号) 第五项 各级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要加快落实全面取消现金业务、全面取消手工办理,全面取消社银人工报盘等“三个全面取消”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风险防控。同时,在办理失业保险待遇申领和发放业务中,要全面使用社会保障卡的身份凭证和金融功能。
五、实施主体
服务对象待遇发放地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
六、办理条件
申请人已办理本省社保卡。
七、申请材料
社保卡金融账户原件。
八、办理形式
现场办理:全省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网点;
网上办理:1.四川省就业创业网上服务大厅
http://103.203.218.134/;
2.四川政务服务
http://www.sczwfw.gov.cn/;
3.四川e就业微信服务号。
九、服务时间
1.现场办理:各级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办理时间(由各地自行公布);
2.网上办理:全天。
十、办结时限
5个工作日。
十一、结果反馈
电子方式送达:通过短信或微信公众号发送办理结果。
十二、收费及标准
免费。
十三、咨询方式
现场咨询:全省各级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网点;
电话咨询:12333。
十四、监督投诉方式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公布的监督投诉电话。
十五、备注
无。
2.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创业开业指导
2.1职业介绍
2.1.1职业介绍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职业介绍。
二、服务内容
求职者可在户籍地、常住地、就业地、参保地任一地点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提出求职申请,由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负责开展进行岗位推介。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实施依据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2014年、2015年分别修订)第二十五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劳动者提供以下服务:(一)就业政策法规咨询;(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五、实施主体
服务对象户籍地、常住地、就业地或参保地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
六、办理条件
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就业需求。
七、申请材料
1.个人基本身份证明(身份证、户口簿、社保卡其中之一均可);
2.学历证明、技能等级证书等其他材料(非必要)。
八、办理形式
现场办理:全省各级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网点;
网上办理:1.四川公共招聘网
http://www.sc91.org.cn/;
2.四川政务服务
http://www.sczwfw.gov.cn/;
3.四川e就业微信服务号。
九、服务时间
1.现场办理:各级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办理时间(由各地自行公布);
2.网上办理:全天。
十、办结时限
即时办结。
十一、结果反馈
当场送达;
电子方式送达:通过短信或微信公众号发送办理结果。
十二、收费及标准
免费。
十三、咨询方式
现场咨询:全省各级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网点;
电话咨询:12333;
网上咨询:四川公共招聘网http://www.sc91.org.cn/。
十四、监督投诉方式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公布的监督投诉电话。
十五、备注
无。
2.1.2招聘服务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招聘服务。
二、服务内容
各类用人单位可在经营地、注册地、意向招聘地任一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提出用工需求,由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负责开展进行岗位推介。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个体工商户)、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特别法人。
四、实施依据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2014年、2015年分别修订)第二十五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劳动者提供以下服务:(一)就业政策法规咨询;(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五、实施主体
服务对象申请地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
六、办理条件
有用人需求,依法设立的各类用人单位。
七、申请材料
1.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书;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3.委托书;
4.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5.招聘简章(含单位基本情况、招聘人数、招聘条件、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基本劳动报酬等招聘信息)。
八、办理形式
现场办理:全省各级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网点;
网上办理:1.四川公共招聘网
http://www.sc91.org.cn/;
2.四川政务服务
http://www.sczwfw.gov.cn/。
九、服务时间
1.现场办理:各级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办理时间(由各地自行公布);
2.网上办理:全天。
十、办结时限
即时办结。
十一、结果反馈
当场送达;
电子方式送达:通过短信或微信公众号发送办理结果。
十二、收费及标准
免费。
十三、咨询方式
现场咨询:全省各级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网点;
电话咨询:12333;
网上咨询:四川公共招聘网http://www.sc91.org.cn/。
十四、监督投诉方式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公布的监督投诉电话。
十五、备注
材料1可通过部门间信息系统协同获取,可不提交;若信息系统协同获取不成功,可采用容缺受理模式先行受理,待相关材料补齐后,再予以办理。
2.2职业指导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职业指导。
二、服务内容
为求职者和用人单位提供就业创业、职业规划方面的指导和咨询服务。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营利法人。
四、实施依据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2014年、2015年分别修订)第二十五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劳动者提供以下服务:(一)就业政策法规咨询;(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五、实施主体
服务对象户籍地、常住地、就业地或参保地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
六、办理条件
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就业需求。
七、申请材料
1.个人基本身份证明(身份证、户口簿、社保卡其中之一均可);
2.学历证明、技能等级证书等其他材料(非必要)。
八、办理形式
现场办理:全省各级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网点;
网上办理:1.四川公共招聘网
http://www.sc91.org.cn/;
2.四川政务服务
http://www.sczwfw.gov.cn/;
3.四川e就业微信服务号(仅限自然人)。
九、服务时间
1.现场办理:各级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办理时间(由各地自行公布);
2.网上办理:全天。
十、办结时限
即时办结。
十一、结果反馈
当场送达;
电子方式送达:通过短信或微信公众号发送办理结果。
十二、收费及标准
免费。
十三、咨询方式
现场咨询:全省各级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网点;
电话咨询:12333;
网上咨询:四川公共招聘网http://www.sc91.org.cn/。
十四、监督投诉方式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公布的监督投诉电话。
十五、备注
无。
3.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
3.1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招聘会服务指南
3.1.1招聘会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招聘会服务。
二、服务内容
各类用人单位可在经营地、注册地、意向招聘地任一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提出用工需求,由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负责组织开展招聘会。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个体工商户)、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特别法人。
四、实施依据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2014年、2015年分别修订)第三十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针对特定就业群体的不同需求,制定并组织实施专项计划。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根据服务对象的特点,在一定时期内为不同类型的劳动者、就业困难对象或用人单位集中组织活动,开展专项服务……
五、实施主体
服务对象户籍地、常住地、就业地或参保地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
六、办理条件
有用人需求,依法设立的各类用人单位。
七、申请材料
1.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书(若为复印件需盖单位鲜章);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需盖单位鲜章);
3.委托书(需盖单位鲜章);
4.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需盖单位鲜章);
5.招聘简章(含单位基本情况、招聘人数、招聘条件、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基本劳动报酬等招聘信息)(需盖单位鲜章)。
八、办理形式
现场办理:全省各级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网点;
网上办理:1.四川公共招聘网
http://www.sc91.org.cn/;
2.四川政务服务
http://www.sczwfw.gov.cn/。
九、服务时间
1.现场办理:各级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办理时间(由各地自行公布);
2.网上办理:全天。
十、办结时限
即时办结。
十一、结果反馈
当场送达;
电子方式送达:通过短信或微信公众号发送办理结果。
十二、收费及标准
免费。
十三、咨询方式
现场咨询:全省各级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网点;
电话咨询:12333;
网上咨询:四川公共招聘网http://www.sc91.org.cn/。
十四、监督投诉方式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公布的监督投诉电话。
十五、备注
1.材料1可通过部门间信息系统协同获取,可不提交;若信息系统协同获取不成功,可采用容缺受理模式先行受理,待相关材料补齐后,再予以办理。
2.所有申请材料需盖单位鲜章。
4.就业信息服务
4.1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
二、服务内容
全省各级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面向社会发布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特别法人。
四、实施依据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2014年、2015年分别修订)第二十五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劳动者提供以下服务:(一)就业政策法规咨询;(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五、实施主体
全省各级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网点。
六、办理条件
主动发布。
七、申请材料
无。
八、办理形式
现场办理:全省各级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网点;
网上办理:1.四川公共招聘网
http://www.sc91.org.cn/;
2.四川政务服务
http://www.sczwfw.gov.cn/;
3.四川e就业微信服务号。
九、服务时间
1.现场办理:各级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办理时间(由各地自行公布);
2.网上办理:全天。
十、办结时限
即时办结。
十一、结果反馈
电子方式送达:定期发布。
十二、收费及标准
免费。
十三、咨询方式
现场咨询:全省各级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网点;
电话咨询:12333;
网上咨询:四川公共招聘网http://www.sc91.org.cn/。
十四、监督投诉方式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公布的监督投诉电话。
十五、备注
无。
4.2劳动力信息采集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劳动力信息采集
二、服务内容
开展农村劳动力跟踪调查,依托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及时采集、动态更新农村劳动力个人基本信息、转移就业等数据。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设定依据
《四川省农村劳动力实名制信息动态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农村劳动力实名制数据信息,全面、准确掌握我省农村劳动力资源及转移就业情况,逐步建立覆盖城乡的人力资源数据库,实现我省农村劳动力公共就业服务精准化......
五、实施主体
1.广元市就业创业促进中心;2.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务保障局;3.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
六、办理条件
当地农村户籍、年龄16-60周岁、具有劳动能力的人员。
七、申请材料
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
八、办理形式
现场办理:县(区)、乡镇(街道)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窗口查询。
网上办理:
1.四川省就业创业网上服务大厅:http://103.203.218.134;
2.“四川e就业”微信服务号;
九、服务时间
工作日全天。
十、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十一、结果反馈
当场送达
十二、收费及标准
免费
十三、咨询方式
现场咨询:全市各级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网点;
咨询电话:各地自行公布
十四、监督投诉方式
监督投诉电话:0839-12345
十五、备注
无。
4.3务工信息登记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务工信息登记
二、服务内容
登记农村劳动力务工信息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设定依据
《四川省农村劳动力实名制信息动态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农村劳动力实名制数据信息,全面、准确掌握我省农村劳动力资源及转移就业情况,逐步建立覆盖城乡的人力资源数据库,实现我省农村劳动力公共就业服务精准化...农村劳动力实名制登记范围包含在家务农和异地转移就业、就地就近就业和自主创业的农村劳动力...
五、实施主体
1.广元市就业创业促进中心;2.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务保障局;3.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
六、办理条件
农村户籍、年龄在16-60周岁、具有劳动能力的人员,其中,有异地转移就业意愿的务工劳动者。
七、申请材料
无。
八、办理渠道
现场办理:市、县(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窗口;
网上办理:
1.四川省就业创业网上服务大厅:http:// 103.203.218.134/;
2.“四川e就业”微信服务号。
九、办理时间
工作日全天。
十、办结时限
即时办结
十一、结果反馈
当场送达
十二、收费及标准
免费
十三、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各地自行公布
十四、监督投诉方式
监督投诉电话:0839-12345
十五、备注
无。
4.4脱贫对象实名制管理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脱贫对象实名制管理
二、服务内容
动态更新农村劳动力实名制登记数据库,对接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加强数据比对分析和信息共享,分类动态监测脱贫人口、农村低收入人口、易地扶贫搬迁群众等重点人员就业状态,完善基层主动发现预警机制,对就业转失业的及时提供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设定依据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关于加强就业帮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推进乡村振兴的实施意见(川人社发〔2021〕26号)文件要求建立动态监测机制。
五、实施主体
1.广元市就业创业促进中心;2.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务保障局;3.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
六、办理条件
脱贫人口、农村低收入人口。
七、申请材料
无
八、办理形式
现场办理:市、县(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窗口;
网上办理:
1.四川省就业创业网上服务大厅:http:// 103.203.218.134/;
2.“四川e就业”微信服务号。
九、服务时间
工作日
十、办结时限
即时办结
十一、结果反馈
当场送达
十二、收费及标准
免费
十三、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各地自行公布
十四、监督投诉方式
监督投诉电话:0839-12345
十五、备注
无。
5.就业失业登记
5.1失业登记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失业登记。
二、服务内容
本省行政区域,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需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劳动者可申请办理失业登记。有转移就业意愿但尚未实现的农村劳动者也可申请办理失业登记。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实施依据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2014年、2015年分别修订)第二十五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劳动者提供以下服务:……(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
五、实施主体
服务对象户籍地、常住地、就业地或参保地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
六、办理条件
本省行政区域,劳动年龄内(年满16周岁至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有劳动能力、有就业需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乡劳动者。
七、申请材料
1.个人基本身份证明(身份证、社会保障卡);
2.从学校毕业或肄业的:提供毕业证明或肄业证明原件;
3.从用人单位失业的:提供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原件;
4.个体工商户停止经营的:提供工商部门出具的个体经营停业或歇业证明原件;
5.退役且未纳入统一安置的:提供相关证明;
6.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的:提供相关证明;
7.土地(林地)被依法征用或流转后,剩余面积低于当地规定标准的:提供县级及以上国土部门出具的征地证明或流转合同;
8.民办非企业停办的:提供民政部门注销的批复文件;
9.城镇常住人员提供居住证。
八、办理形式
现场办理:全省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网点;
网上办理:1.四川省就业创业网上服务大厅
http://103.203.218.134/;
2.四川政务服务
http://www.sczwfw.gov.cn/;
3.四川e就业微信服务号。
九、服务时间
1.现场办理:各级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办理时间(由各地自行公布);
2.网上办理:全天。
十、办结时限
3个工作日。
十一、结果反馈
当场送达;
电子方式送达:通过短信或微信公众号发送办理结果。
十二、收费及标准
免费。
十三、咨询方式
现场咨询:全省各级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网点;
电话咨询:12333。
十四、监督投诉方式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公布的监督投诉电话。
十五、备注
本事项适合告知承诺,服务对象在告知相关信息并承诺真实性后,仅需提交材料1。如核实相关信息不实将取消失业登记状态,追回相关待遇并记入个人诚信档案。
5.2就业登记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就业登记。
二、服务内容
对已实现就业劳动者的个人基本情况、就业类型、就业时间、以及建立、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等内容进行登记、备案。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特别法人。
四、实施依据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2014年、2015年分别修订)第二十五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劳动者提供以下服务:……(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
五、实施主体
服务对象就业地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
六、办理条件
法定劳动年龄内,已实现就业且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城乡劳动者。
七、申请材料
个人登记提供:
1.个人基本身份证明(身份证、户口簿、社保卡其中之一均可);
2.从事个体经营的劳动者及其雇工提供本人(雇主)的营业执照原件;
单位集体登记提供:
3.《四川省用人单位就业登记(用工备案)基本情况表》;
4.《用人单位就业登记(用工备案)人员花名册》。
八、办理形式
现场办理:全省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网点;
网上办理:1.四川省就业创业网上服务大厅
http://103.203.218.134/;
2.四川政务服务
http://www.sczwfw.gov.cn/;
3.四川e就业微信服务号。
九、服务时间
1.现场办理:各级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办理时间(由各地自行公布);
2.网上办理:全天。
十、办结时限
即时办结。
十一、结果反馈
当场送达;
电子方式送达:通过短信或微信公众号发送办理结果。
十二、收费及标准
免费。
十三、咨询方式
现场咨询:全省各级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网点;
电话咨询:12333。
十四、监督投诉方式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公布的监督投诉电话。
十五、备注
1.服务对象需承诺登记信息属实。
2.材料2可通过部门间信息系统协同获取,可不提交;若信息系统协同获取不成功,可采用容缺受理模式先行受理,待相关材料补齐后,再予以办理。
5.3《就业创业证》申领
5.3.1就业创业证查询、核验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就业创业证查询、核验。
二、服务内容
对就业创业登记证进行发放、管理,记载就业创业服务信息。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实施依据
《关于印发〈四川省就业和失业登记办法〉和〈四川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21〕4号)《四川省就业创业证管理办法》第二条:“《就业创业证》是记载劳动者就业和失业状况的基本载体,是劳动者按规定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接受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的有效凭证。《就业创业证》分为纸质证和电子证,具有同等效力,在全省范围内有效。”
五、实施主体
服务对象申请地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
六、办理条件
办理了就业或失业登记的劳动者。
七、申请材料
1.个人基本身份证明;
2.近期免冠证件照(对纸质证有需求的人员);
3.页满换证和证件签注均需提供《就业创业证》原件。
八、办理形式
现场办理:全省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网点;
网上办理:1.四川省就业创业网上服务大厅
http://103.203.218.134/;
2.四川政务服务
http://www.sczwfw.gov.cn/;
3.四川e就业微信服务号。
九、服务时间
1.现场办理:各级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办理时间(由各地自行公布);
2.网上办理:全天。
十、办结时限
即时办结。
十一、结果反馈
当场送达;
电子方式送达:通过短信或微信公众号发送办理结果。
十二、收费及标准
免费。
十三、咨询方式
现场咨询:全省各级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网点;
电话咨询:12333。
十四、监督投诉方式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公布的监督投诉电话。
十五、备注
无。
6.创业服务
6.1创业补贴申请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创业补贴申请。
二、服务内容
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农民工,以及省内普通高校全日制在校大学生、服务基层项目的大学生、毕业5年内处于失业状态的高校毕业生(含国家承认学历的留学回国人员,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以下简称“大学生”)创业并正常经营(孵化),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农民工,以及省内普通高校全日制在校大学生、服务基层项目的大学生、毕业5年内处于失业状态的高校毕业生(含国家承认学历的留学回国人员,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
四、实施依据
1.《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九)……对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鼓励地方开展一次性创业补贴试点工作……
2.《关于进一步加大就业扶贫政策支持力度着力提高劳务组织化程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46号)二……对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的贫困劳动力和农民工等返乡下乡创业人员,可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
3.《财政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中央和省级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社〔2019〕38号)第十四条……对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就业困难人员(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放宽至6个月),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对首次创业且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返乡农民工,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其中,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对大学生在我省高校各类创新创业平台或地方建立的创新创业园区(孵化基地)内领办且正在孵化的创业项目,以及在我省通过工商注册、民政登记,或以其他方式依法设立、免于注册和登记创办的创业实体(包括符合条件的“网店”和农业职业经理人),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
4.《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关于加强就业帮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推进乡村振兴的实施意见》(川人社发〔2021〕26号)(七)……脱贫人口首次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1万元……
五、实施主体
服务对象创业地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
六、办理条件
1.就业困难人员创业补贴。对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就业困难人员(脱贫人口放宽至6个月),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
2.返乡农民工创业补贴。对首次创业且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返乡农民工,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其中,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
3.大学生创业补贴。对大学生在我省高校各类创新创业平台或地方建立的创新创业园区(孵化基地)内领办且正在孵化的创业项目,以及在我省通过工商注册、民政登记,或以其他方式依法设立、免于注册和登记创办的创业实体(包括符合条件的“网店”和农业职业经理人),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
七、申请材料
(一)就业困难人员创业补贴申请材料:
1.《就业创业证》;
2.身份证;
3.创业补贴申报表;
4.工商注册登记证书(符合相关规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可不提供);
5.正常经营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返乡农民工创业补贴申请材料:
1.身份证;
2.创业补贴申报表;
3.工商注册登记证书(符合相关规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可不提供);
4.正常经营的相关证明材料
5.返乡农民工身份印证材料,包括以下材料之一:
(1)原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记录(省外参保记录由申请人提供,省内由经办机构通过社保系统查询);
(2)与原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协议)以及对应期限内的任何一月银行发放工资流水;
(3)原用人单位出具的申请人就业情况说明或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以及对应就业期间的任何一月银行发放工资流水;
(4)四川省就业创业服务系统中就业登记信息或转移就业记录(由经办机构查询验证);
(5)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劳动关系佐证材料。
(三)脱贫人口创业补贴申请材料:
1.身份证;
2.创业补贴申报表;
3.工商注册登记证书(符合相关规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可不提供);
4.原贫困户相关证明材料;
5.正常经营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大学生创业补贴申请材料:
1.创业项目
(1)由个人领办应附本人学生证(毕业生提供毕业证或《就业创业证》)
(2)身份证;
(3)创业项目计划书;
(4)创业补贴申报表;
(5)由创业团队领办应附团队负责人学生证。
2.创业实体
(1)领办人学生证(毕业生提供毕业证或《就业创业证》);
(2)身份证;
(3)创业实体概述;
(4)创业补贴申报表
(5)工商注册或民政登记证书[开办“网店”的,应提供“网店”网址和登记注册网页截图、支付平台收支明细、销售产品列表及单价等证明材料;农业职业经理人应提供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指定部门的资格认定和正常持续经营的相关材料;其它免于注册或登记的创业实体所需认定材料,由所在市(州)人社部门会同财政等相关部门确定]。
八、办理形式
现场办理:创业地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网点;
网上办理:1.四川省就业创业网上服务大厅
http://103.203.218.134/;
2.四川政务服务
http://www.sczwfw.gov.cn/;
3.四川e就业微信服务号。
九、服务时间
1.现场办理:各级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办理时间(由各地自行公布);
2.网上办理:全天。
十、办结时限
30个工作日。
十一、结果反馈
电子方式送达:通过短信或微信公众号发送办理结果。
十二、收费及标准
免费。
十三、咨询方式
现场咨询:全省各级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网点;
电话咨询:12333。
十三、监督投诉方式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公布的监督投诉电话。
十五、备注
1.补贴标准: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农民工为一次性1万元创业补贴。
2.大学生创业,每个创业实体或创业项目补贴标准为1万元。大学生可同时申报创业项目补贴和创业实体补贴,但每人只能申报并享受一次,其中创业项目不得超过10个,创业实体只能为1个。
3.支出责任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19〕16号)相关规定执行。
4.材料“《就业创业证》”“创业补贴申报表”由系统自动生成,不再提交。
5.材料“工商注册或民政登记证书”、“贫困户相关证明材料”、“毕业证”可通过部门间信息系统协同获取,可不提交;若信息系统协同获取不成功,可采用容缺受理模式先行受理,待相关材料补齐后,再予以办理。
6.2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创业担保贷款申请。
二、服务内容
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是指已具备规定条件的创业者个人或小微企业为借款人,由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提供担保,由经办此项贷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由财政部门给予贴息,用于支持个人创业或小微企业扩大就业的贷款业务申请。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特别法人(具备规定条件的创业者个人或小微企业)。
四、实施依据
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八)……创业担保贷款,针对有创业要求、具备一定创业条件但缺乏创业资金的就业重点群体和困难人员,提高其金融服务可获得性……
2.《财政部关于修订发布《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9〕96号)。《附件》第二章第七条……专项资金安排支出用于对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给予一定贴息……
3.《财政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全力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通知》(川财金〔2020〕30号)。
五、实施主体
服务对象创业所在地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
六、办理条件
(一)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
1.属于重点就业群体。具体包括: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申请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时已创业且未在其他单位就业的城镇常住人员视同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目前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均已脱贫,按照相关文件要求,脱贫不脱政策,故重点就业群体中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暂时调整为“脱贫人口”)
2.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申请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本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贷款。
(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
1.属于《统计上大中小微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
2.小微企业当年(申请资格审核前12个月内)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 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
3.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法违规信用记录。
七、申请材料
(一)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资料:
1.个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已婚的需增加配偶身份证、婚姻证明);
2.营业执照;
3.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表;
4.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提供《就业创业证》,复员转业退伍军人提供退出现役有效证件,高校毕业生提供《毕业证》,刑满释放人员提供《释放证明书》,返乡农民工提供外出务工地参保证明或外出务工企业(户籍地乡镇)开具的经历证明,网络商户提供本人营业执照或“网店”登记注册证明,脱贫人口提供原贫困户相关证明材料;
5.以保证人反担保的,提供担保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复印件1份、担保人收入证明;以抵押物反担保的,提供具有所有权属的房产证、土地证(出具他项权利登记)或提供超过贷款金额的固定存单原件、复印件1份。
(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资料:
6.小微企业认定印证材料;
7.营业执照(含税务登记证);
8.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身份印证材料(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提供《就业创业证》、复员转业退伍军人提供退出现役有效证件、高校毕业生提供《毕业证》、刑满释放人员提供《释放证明书》、返乡农民工提供外出务工地参保证明或外出务工企业(户籍地乡镇)开具的经历证明、网络商户提供本人营业执照或“网店”登记注册证明,脱贫人口提供原贫困户相关证明材料);
9.申请时前12个月内新招用员工身份证、企业与新招用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
10.职工名册;
11.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12.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
八、办理形式
现场办理:创业地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网点;
网上办理:1.四川省就业创业网上服务大厅
http://103.203.218.134/;
2.四川政务服务
http://www.sczwfw.gov.cn/;
3.四川e就业微信服务号(仅限自然人)。
九、服务时间
1.现场办理:各级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办理时间(由各地自行公布);
2.网上办理:全天。
十、办结时限
7个工作日。
十一、结果反馈
电子方式送达:通过短信或微信公众号发送办理结果。
十二、收费及标准
免费。
十三、咨询方式
现场咨询:全省各级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网点;
电话咨询:12333。
十四、监督投诉方式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公布的监督投诉电话。
十五、备注
1.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在承诺时间内完成借款人的资格审核,后续由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等金融部门进行风险评估和资质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贷款。
2.支出责任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19〕16号)相关规定执行。
3.材料2、7、12以及“《就业创业证》《毕业证》、原贫困户相关证明材料”可通过部门间信息系统协同获取,可不提交;若信息系统协同获取不成功,可采用容缺受理模式先行受理,待相关材料补齐后,再予以办理。
6.3创业专家咨询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创业专家咨询。
二、服务内容
为有创业意愿和已实现创业的城乡劳动者提供创业指导服务。创业指导专家为服务对象提供项目选择、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有创业意愿和已实现创业的城乡劳动者)。
四、实施依据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7〕53号)第十九条:支持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和高校开展招聘活动和创业服务,支持购买社会服务,为劳动者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创业指导、信息咨询等专业化服务。
五、实施主体
全省各级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
六、办理条件
创业者需寻求创业指导、咨询服务等。
七、申请材料
身份证。
八、办理形式
现场办理:全省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网点;
网上办理:1.四川省就业创业网上服务大厅
http://103.203.218.134/;
2.四川政务服务
http://www.sczwfw.gov.cn/;
3.四川e就业微信服务号。
九、服务时间
1.现场办理:各级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办理时间(由各地自行公布);
2.网上办理:全天。
十、办结时限
5个工作日。
十一、结果反馈
1.能够当场答复的,现场直接回复。
2.不能够当场答复的,联系创业导师事后根据创业者留下的联系方式进行回复。
十二、收费及标准
免费。
十三、咨询方式
现场咨询:全省各级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网点;
电话咨询:12333。
十四、监督投诉方式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公布的监督投诉电话。
十五、备注
无。
6.4创业项目查询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创业项目查询。
二、服务内容
申请人可按需求查询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发布的创业项目。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有创业意愿和已实现创业的城乡劳动者)。
四、实施依据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15〕38号)第十七条:县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加强创业指导服务,人力资源市场和街道(乡镇)基层平台要设立创业服务窗口,要建立健全创业项目库,组建创业指导专家志愿团,实现就业创业两项服务并重。
五、实施主体
全省各级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
六、办理条件
创业者对于创业项目有查询需求。
七、申请材料
身份证。
八、办理形式
现场办理:全省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网点;
网上办理:1.四川省就业创业网上服务大厅
http://103.203.218.134/;
2.四川政务服务
http://www.sczwfw.gov.cn/;
3.四川e就业微信服务号。
九、服务时间
1.现场办理:各级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办理时间(由各地自行公布);
2.网上办理:全天。
十、办结时限
即时办结。
十一、结果反馈
当场送达。
十二、收费及标准
免费。
十三、咨询方式
现场咨询:全省各级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网点;
电话咨询:12333。
十四、监督投诉方式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公布的监督投诉电话。
十五、备注
无。
6.5创业孵化基地申请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创业孵化基地申请。
二、服务内容
各类符合条件的创业服务载体,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培育创新创业主体为支撑,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为目的,充分利用各类场地和创业资源,为创业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以及项目孵化、政策咨询、项目推荐、开业指导、融资对接、法律援助、事务代理等服务的,均可申报创业孵化基地。
三、服务对象
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特别法人(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
四、实施依据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全省创业公共服务的意见》(川人社办发〔2014〕269号)“二、工作任务(四)……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创业园区(孵化基地)认定和管理,督促创业园区(孵化基地)建立公开透明的入驻和退出机制,积极开展创业服务,落实相关扶持政策。”
五、实施主体
1.申请县(区)级创业孵化基地的,由所在地县(区)级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进行审核,提出建议意见,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审定。
2.申请市(州)级创业孵化基地的,由所在地县(区)级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进行初审,市(州)级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对申报资料进行复核,提出建议意见,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复核结果进行审定。
3.申请省级创业孵化基地的,由所在地市(州)级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进行初审,省级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对申报资料进行复核,提出建议意见,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复核结果进行审定。
六、办理条件
1.省级创业孵化基地:按照《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20〕130号)要求执行。
2.市(州)、县(区)级创业孵化基地: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参照《四川省省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实际确定资质、场地、机构、措施、效果、制度等方面要求,并及时对外公布。
七、申请材料
1.《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申请表》;
2.创业孵化基地批准成立文件;
3.认定为市(州)或县(区)级创业孵化基地文件(申请县级创业孵化基地的可不提供);
4.建筑面积证明材料;
5.入驻创业实体(项目)名册;
6.带动/吸纳就业人员名册;
7.项目孵化情况。
八、办理形式
现场办理:创业孵化基地所在地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网点;
网上办理:1.四川省就业创业网上服务大厅
http://103.203.218.134/;
2.四川政务服务
http://www.sczwfw.gov.cn/。
九、服务时间
1.现场办理:各级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办理时间(由各地自行公布);
2.网上办理:全天。
十、办结时限
90个工作日。
十一、结果反馈
1.制定下发省/市(州)/县(区)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文件;
2.通过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官网公布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名单。
十二、收费及标准
免费。
十三、咨询方式
现场咨询:全省各级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网点;
电话咨询:12333。
十四、监督投诉方式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公布的监督投诉电话。
十五、备注
无。
6.6大学生创业吸纳就业奖励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大学生创业吸纳就业奖励。
二、服务内容
省内普通高校全日制在校大学生、服务基层项目的大学生、毕业5年内处于失业状态的高校毕业生(含国家承认学历的留学回国人员,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以下简称“大学生”)创办企业,吸纳就业,可申请大学生创业吸纳就业奖励。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省内普通高校全日制在校大学生、服务基层项目的大学生、毕业5年内处于失业状态的高校毕业生(含国家承认学历的留学回国人员,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
四、实施依据
《财政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中央和省级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社〔2019〕38号)第十四条第二款第5点:大学生创业吸纳就业奖励。大学生创办企业吸纳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吸纳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人数,给予创业吸纳就业奖励。奖励标准:招用3人(含3人)以下的,每招用1人奖励2000元;招用3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奖励3000元,最高奖励总额不超过10万元。
五、实施主体
服务对象创业地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
六、办理条件
大学生创办创业企业吸纳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吸纳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人数,给予创业吸纳就业奖励。
七、申请材料
1.创业大学生身份证;
2.创业大学生学生证或毕业证;
3.创业实体注册或登记证书;
4.创业吸纳就业奖励申报表;
5.吸纳就业劳动者的身份证;
6.吸纳就业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7.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
八、办理形式
现场办理:创业地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网点;
网上办理:1.四川省就业创业网上服务大厅
http://103.203.218.134/;
2.四川政务服务
http://www.sczwfw.gov.cn/;
3.四川e就业微信服务号。
九、服务时间
1.现场办理:各级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办理时间(由各地自行公布);
2.网上办理:全天。
十、办结时限
30个工作日。
十一、结果反馈
电子方式送达:通过短信或微信公众号发送办理结果。
十二、收费及标准
免费。
十三、咨询方式
现场咨询:全省各级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网点;
电话咨询:12333。
十四、监督投诉方式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公布的监督投诉电话。
十五、备注
1.支出责任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19〕16号)相关规定执行。
2.材料2、3、7可通过部门间信息系统协同获取,可不提交;若信息系统协同获取不成功,可采用容缺受理模式先行受理,待相关材料补齐后,再予以办理。
6.7在校大学生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在校大学生创业担保贷款贴息。
二、服务内容
省内普通高校全日制在校大学生获得创业担保贷款后,可向就读高校所在县(市、区)人社部门申请贴息。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省内普通高校全日制在校大学生)。
四、实施依据
1.《财政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中央和省级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社〔2019〕38号)第十四条第二款第4点:在校大学生创业担保贷款贴息。领办创业实体(不含“网店”和农业职业经理人)的在校大学生,在按规定获得额度不超过10万元、期限不超过2年的创业担保贷款后,可向其就读高校所在县(市、区)人社部门申请贴息。
2.《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五部门关于做好当前形势下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川人社发〔2019〕23号)第一条第二款:将在校大学生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提高到15万元,贷款期限延长至3年。
五、实施主体
服务对象就读高校所在地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
六、办理条件
领办创业实体(不含“网店”和农业职业经理人)的在校大学生,按规定获得额度不超过15万元、期限不超过3年的创业担保贷款。
七、申请材料
1.创业大学生学生证;
2.创业实体注册或登记证书;
3.获得创业担保贷款相关证明材料;
4.创业大学生身份证。
八、办理形式
现场办理:创业地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网点;
网上办理:1.四川省就业创业网上服务大厅
http://103.203.218.134/;
2.四川政务服务
http://www.sczwfw.gov.cn/;
3.四川e就业微信服务号。
九、服务时间
1.现场办理:各级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办理时间(由各地自行公布);
2.网上办理:全天。
十、办结时限
30个工作日。
十一、结果反馈
电子方式送达:通过短信或微信公众号发送办理结果。
十二、收费及标准
免费。
十三、咨询方式
现场咨询:全省各级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网点;
电话咨询:12333。
十四、监督投诉方式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公布的监督投诉电话。
十五、备注
1.支出责任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19〕16号)相关规定执行。
2.材料1、2、3可通过部门间信息系统协同获取,可不提交;若信息系统协同获取不成功,可采用容缺受理模式先行受理,待相关材料补齐后,再予以办理。
7.对就业困难人员(含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实施就业援助
7.1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二、服务内容
对各类符合就业援助条件的人员进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实施依据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办法》(川人社办发〔2015〕184号)第三条:“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可持……向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社区(行政村)公共就业服务平台提出申请,……”
五、实施主体
服务对象户籍地或常住地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
六、办理条件
城镇户籍人员、在常住地居住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或基本医疗保险1年以上的城镇常住人员、土地被依法征用剩余面积低于当地规定标准的农村劳动者中,办理了失业登记且无其他生活来源的下列人员:
1.大龄人员:申请认定时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及以上的人员。
2.残疾人员:持有《残疾人证》的人员。
3.低收入家庭人员: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城乡低收入标准的城乡居民家庭的人员。
4.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申请认定时已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
5.省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
七、申请材料
1.基本身份证明(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其中之一均可)。
2.县级国土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3.在常住地居住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或基本医疗保险1年以上的相关证明;
4.《就业创业证》。
5.《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6.低收入家庭认定证明。
八、办理形式
现场办理:全省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网点;
网上办理:1.四川省就业创业网上服务大厅
http://103.203.218.134/;
2.四川政务服务
http://www.sczwfw.gov.cn/;
3.四川e就业微信服务号。
九、服务时间
1.现场办理:各级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办理时间(由各地自行公布);
2.网上办理:全天。
十、办结时限
13个工作日。
十一、结果反馈
电子方式送达:通过短信或微信公众号发送办理结果。
十二、收费及标准
免费。
十三、咨询方式
现场咨询:全省各级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网点;
电话咨询:12333。
十四、监督投诉方式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公布的监督投诉电话。
十五、备注
1.材料4由系统自动生成,不再提交。
2.材料3、5、6可通过部门间信息系统协同获取,可不提交;若信息系统协同获取不成功,可采用容缺受理模式先行受理,待相关材料补齐后,再予以办理。
7.2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领
7.2.1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领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申领。
二、服务内容
对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且缴纳社会保险费后给予一定标准的补贴。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实施依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第三点第十四条“加强对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鼓励其到企业就业、自主创业或灵活就业。……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定比例的社会保险补贴……”
五、实施主体
服务对象就业地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
六、办理条件
满足以下条件的人员:
1.办理了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2.实现灵活就业;
3.以个人身份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七、申请材料
1.个人社会保障卡;
2.灵活就业证明材料;
3.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费明细账(单);
4.《就业创业证》。
八、办理形式
现场办理:全省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网点;
网上办理:1.四川省就业创业网上服务大厅
http://103.203.218.134/;
2.四川政务服务
http://www.sczwfw.gov.cn/;
3.四川e就业微信服务号。
九、服务时间
1.窗口办理:各级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办理时间(由各地自行公布);
2.网上办理:全天。
十、办结时限
60个工作日。
十一、结果反馈
电子方式送达:通过短信或微信公众号发送办理结果。
十二、收费及标准
免费。
十三、咨询方式
现场咨询:全省各级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网点;
电话咨询:12333。
十四、监督投诉方式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公布的监督投诉电话。
十五、备注
1.支出责任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19〕16号)相关规定执行。
2.材料2在前置业务中已提交的,不需再提交。
3.材料4由系统自动生成,不再提交。
4.材料3可通过部门间信息系统协同获取,可不提交;若信息系统协同获取不成功,可采用容缺受理模式先行受理,待相关材料补齐后,再予以办理。
7.3公益性岗位补贴申领
7.3.1公益性岗位补贴申请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公益性岗位补贴申请。
二、服务内容
对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给予补贴。
三、服务对象
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特别法人。
四、实施依据
《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9〕38号)第十三条:“对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
五、实施主体
服务对象所在地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
六、办理条件
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
七、申请材料
1.符合条件人员名单;
2.《就业创业证》;
3.劳动合同原件;
4.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费明细账(单);
5.单位发放工资明细账(单);
6.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信息。
八、办理形式
现场办理:全省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网点;
网上办理:1.四川省就业创业网上服务大厅
http://103.203.218.134/;
2.四川政务服务
http://www.sczwfw.gov.cn/。
九、服务时间
1.现场办理:各级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办理时间(由各地自行公布);
2.网上办理:全天。
十、办结时限
60个工作日。
十一、结果反馈
电子方式送达:通过短信或微信公众号发送办理结果。
十二、收费及标准
免费。
十三、咨询方式
现场咨询:全省各级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网点;
电话咨询:12333。
十四、监督投诉方式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公布的监督投诉电话。
十五、备注
1.支出责任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19〕16号)相关规定执行。
2.材料2由系统自动生成,不再提交。
3.材料4可通过部门间信息系统协同获取,可不提交;若信息系统协同获取不成功,可采用容缺受理模式先行受理,待相关材料补齐后,再予以办理。
7.3.2公益性岗位申报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公益性岗位申报。
二、服务内容
有需求的用人单位可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设立公益性岗位的申请。
三、服务对象
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特别法人。
四、实施依据
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第三点第十四条“……规范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科学设定公益性岗位总量,适度控制岗位规模,制定岗位申报评估办法,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安排就业困难人员……”
2.关于印发《四川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21〕3号)。
五、实施主体
服务对象所在地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
六、办理条件
按照本地公益性岗位年度开发计划和实施方案,开发公益性岗位的村“两委”和用人单位。
七、申请材料
公益性岗位开发计划及用工条件。
八、办理形式
现场办理:全省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网点;
网上办理:1.四川省就业创业网上服务大厅
http://103.203.218.134/;
2.四川政务服务
http://www.sczwfw.gov.cn/。
九、服务时间
1.现场办理:各级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办理时间(由各地自行公布);
2.网上办理:全天。
十、办结时限
45个工作日。
十一、结果反馈
电子方式送达:通过短信或微信公众号发送办理结果。
十二、收费及标准
免费。
十三、咨询方式
现场咨询查询:全省各级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网点;
电话咨询:12333。
十四、监督投诉方式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公布的监督投诉电话。
十五、备注
无。
7.3.3公益性岗位申请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公益性岗位申请。
二、服务内容
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实现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申请由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开发并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公益性岗位。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实施依据
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第三点第十四条:“加强对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对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实现就业的,可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托底安置……”
2.关于印发《四川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21〕3号)。
五、实施主体
服务对象户籍地或常住地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
六、办理条件
有公益性岗位就业意愿,且已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含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
七、申请材料
1.岗位安置人员本人身份证;
2.《就业创业证》。
八、办理形式
现场办理:全省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网点;
网上办理:1.四川省就业创业网上服务大厅
http://103.203.218.134/;
2.四川政务服务
http://www.sczwfw.gov.cn/;
3.四川e就业微信服务号。
九、服务时间
1.现场办理:各级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办理时间(由各地自行公布);
2.网上办理:全天。
十、办结时限
30个工作日。
十一、结果反馈
当场送达;
电子方式送达:通过短信或微信公众号发送办理结果。
十二、收费及标准
免费。
十三、咨询方式
现场咨询:全省各级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网点;
电话咨询:12333。
十四、监督投诉方式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公布的监督投诉电话。
十五、备注
材料2由系统自动生成,不再提交。
7.4求职创业补贴申领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求职创业补贴申领。
二、服务内容
对有组织劳务输出贫困劳动力到户籍所在县以外就业的机构,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三、服务对象
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特别法人。
四、实施依据
《关于进一步加大就业扶贫政策支持力度着力提高劳务组织化程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46号)第三条:“大力开展有组织劳务输出。……对贫困劳动力通过有组织劳务输出到户籍所在县以外就业的,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五、实施主体
服务对象所在地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
六、办理条件
有组织劳务输出贫困劳动力到户籍所在县以外就业的机构。
七、申请材料
1.输出机构资质证明材料;
2.输出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信息;
3.输出贫困劳动力花名册;
4.输出贫困劳动力建档立卡贫困家庭证明。
八、办理形式
现场办理 :全省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网点;
网上办理 :1.四川省就业创业网上服务大厅
http://103.203.218.134/;
2.四川政务服务
http://www.sczwfw.gov.cn/。
九、服务时间
1.窗口办理:各级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办理时间(由各地自行公布);
2.网上办理:全天。
十、办结时限
15个工作日(不包含补贴支付环节)。
十一、结果反馈
当场送达;
电子方式送达:通过短信或微信公众号发送办理结果。
十二、收费及标准
免费。
十三、咨询方式
现场咨询:全省各级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网点;
电话咨询:12333。
十四、监督投诉方式
全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公布的监督投诉电话。
十五、备注
1.支出责任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19〕16号)相关规定执行。
2.材料4可通过部门间信息系统协同获取,可不提交;若信息系统协同获取不成功,可采用容缺受理模式先行受理,待相关材料补齐后,再予以办理。
7.5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奖补申领
7.5.1企业(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补贴申请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企业(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补贴申请。
二、服务内容
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给予补贴。
三、服务对象
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特别法人。
四、实施依据
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第三点第十四条:“……对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一定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2.《关于进一步加大就业扶贫政策支持力度着力提高劳务组织化程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46号)第一条:“……对企业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的,参照就业困难人员落实社会保险补贴等政策……”
五、实施主体
服务对象所在地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
六、办理条件
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
七、申请材料
1.符合条件人员名单;
2.《就业创业证》;
3.劳动合同原件;
4.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费明细账(单);
5.单位发放工资明细账(单);
6.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信息。
八、办理形式
现场办理:全省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网点;
网上办理:1.四川省就业创业网上服务大厅
http://103.203.218.134/;
2.四川政务服务
http://www.sczwfw.gov.cn/。
九、服务时间
1.线程办理:各级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办理时间(由各地自行公布);
2.网上办理:全天。
十、办结时限
60个工作日。
十一、结果反馈
电子方式送达:通过短信或微信公众号发送办理结果。
十二、收费及标准
免费。
十三、咨询方式
现场咨询:全省各级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网点;
电话咨询:12333。
十四、监督投诉方式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公布的监督投诉电话。
十五、备注
1.支出责任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19〕16号)相关规定执行。
2.材料2由系统自动生成,不再提交。
3.材料4可通过部门间信息系统协同获取,可不提交;若信息系统协同获取不成功,可采用容缺受理模式先行受理,待相关材料补齐后,再予以办理。
4.直补快办:服务对象初次申报后,系统在正常享受期间,每月自动比对社保新参保信息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信息后,生成享受补贴的人员名单。服务对象通过线上或现场确认即可。
7.5.2重点群体税收政策认定申请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重点群体税收政策认定申请。
二、服务内容
对符合享受税收政策的重点群体进行认定。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个体工商户)、营利法人。
四、实施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
五、实施主体
服务对象所在地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
六、办理条件
(一)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且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
(二)企业招用重点群体符合以下条件:
1.招用人员为脱贫人口或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
2.与招用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
3.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七、申请材料
1.重点群体人员花名册;
2.劳动关系证明:
2.1企业吸纳:与重点群体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
2.2个体经营:工商登记证明。
八、办理形式
现场办理:全省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网点;
网上办理:1.四川省就业创业网上服务大厅
http://103.203.218.134/;
2.四川政务服务
http://www.sczwfw.gov.cn/;
3.四川e就业微信服务号(仅限自然人)。
九、服务时间
1.现场办理:各级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办理时间(由各地自行公布);
2.网上办理:全天。
十、办结时限
3个工作日。
十一、结果反馈
电子方式送达:通过短信或微信公众号发送办理结果。
十二、收费及标准
免费。
十三、咨询方式
现场咨询:全省各级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网点;
电话咨询:12333。
十四、监督投诉方式
全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公布的监督投诉电话。
十五、备注
材料2.2均通过部门间信息系统协同获取,可不提交;若信息系统协同获取不成功,可采用容缺受理模式先行受理,待相关材料补齐后,再予以办理。
7.6零就业家庭认定申请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零就业家庭认定申请
二、服务内容
对零就业家庭进行认定,开展就业帮扶,帮助零就业家庭中至少一人实现就业。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实施依据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7〕53号)“(十三)健全困难人员就业援助长效机制。完善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落实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政策,优化认定和服务流程,加强实名制动态管理,强化分类帮扶,确保就业困难人员得到及时有效的就业援助。加大公益性岗位统筹力度,确保零就业家庭、低保家庭、残疾人家庭、贫困家庭至少有1人稳定就业……”
五、实施主体
服务对象户籍地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
六、办理条件
非农业户籍家庭中所有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家庭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且进行了失业登记的家庭。
七、申请材料
1.申请家庭户口簿;
2.申请人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
八、办理形式
现场办理:全省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网点;
网上办理:1.四川省就业创业网上服务大厅
http://103.203.218.134/;
2.四川政务服务
http://www.sczwfw.gov.cn/;
3.四川e就业微信服务号。
九、服务时间
1.现场办理:各级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办理时间(由各地自行公布);
2.网上办理:全天。
十、办结时限
13个工作日。
十一、结果反馈
电子方式送达:通过短信或微信公众号发送办理结果。
十二、收费及标准
免费。
十三、咨询方式
现场咨询:全省各级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网点;
电话咨询:12333。
十四、监督投诉方式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公布的监督投诉电话。
十五、备注
无。
8.3求职创业补贴申领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求职创业补贴申领。
二、服务内容
服务内容建议修改为:对在毕业年度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脱贫残疾人家庭、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身有残疾以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经毕业生所在高校初审并报人社部门核准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到相关高校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由各高校划入学生本人银行账户。同时符合两个及以上条件的,不重复享受。
三、服务对象
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
四、实施依据
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十三)鼓励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将求职补贴调整为求职创业补贴,对象范围扩展到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
2.《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第四条:就业补助资金分为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两类。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用于……求职创业补贴等支出……第十一条:对在毕业年度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残疾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3.《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43号)规定:从2013年起,对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求职补贴。
4.《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发中央和省级就业创业补助资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社〔2019〕38号)第十七条 求职补贴。对在毕业年度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身有残疾以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求职补贴。
5.《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五部门关于做好当前形势下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川人社发[2019]23号)(十二)扎实做好困难帮扶。将求职创业补贴对象范围扩大到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符合条件的困难毕业生,补贴时限从目前的毕业年度调整为毕业学年,补贴发放工作在毕业学年 10 月底前完成。
6.《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7部门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十条措施〉的通知》(川人社发[2020]12号)八、加大就业帮扶力度。2020年,将家庭经济困难和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的帮扶规模扩大至30000人,按600元/人的标准给予帮扶补贴。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标准提高为1500元/人,并将湖北籍2020届高校毕业生纳入发放范围。
7.《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十三条政策措施的通知》(川人社发〔2022〕13号)“七、开展困难帮扶。对学籍在省内高校的低保家庭、脱贫残疾人家庭、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以及残疾、特困、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给予每人1500元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五、实施主体
服务对象就读高校所在地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
六、办理条件
毕业学年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年、脱贫残疾人家庭、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身有残疾以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
七、申请材料
1.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户口簿、社保卡其中之一均可);
2.毕业生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享受低保/身有残疾的证明材料;
3.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证明;
4.脱贫残疾人家庭证明;
5.特困人员证明;
6.学生证;
7.求职创业补贴申请表。
八、办理形式
现场办理:全省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网点;
网上办理:1.四川省就业创业网上服务大厅
http://103.203.218.134/;
2.四川政务服务
http://www.sczwfw.gov.cn/。
九、服务时间
1.现场办理:各级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办理时间(由各地自行公布);
2.网上办理:全天。
十、办结时限
15个工作日。
十一、结果反馈
电子方式送达:通过短信或微信公众号发送办理结果。
十二、收费及标准
免费。
十三、咨询方式
现场咨询:全省各级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网点;
电话咨询:12333。
十四、监督投诉方式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公布的监督投诉电话。
十五、备注
1.支出责任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19〕16号)相关规定执行。
2.材料3可通过部门间信息系统协同获取,可不提交;若信息系统协同获取不成功,可采用容缺受理模式先行受理,待相关材料补齐后,再予以办理。
8.4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申领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申领。
二、服务内容
对招用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社会组织,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高校毕业生)、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特别法人。
四、实施依据
1.《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发中央和省级就业创业补助资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社〔2019〕38号)第十二条 社会保险补贴。2.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部分。对离校1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
2.《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五部门关于做好当前形势下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川人社发〔2019〕23号)(一)支持多渠道就业。对小微企业和社会组织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3.《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十三条政策措施的通知》(川人社发〔2022〕13号),“一、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小微企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社会组织招用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单位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社保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五、支持灵活就业。……对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五、实施主体
服务对象就业地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
六、办理条件
1.招用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社会组织;
2.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的。
七、申请材料
1.符合补贴条件的人员名单;
2.就业创业证;
3.毕业证;
4.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年限证明材料;
5.劳动合同(灵活就业高校毕业生不提供);
6.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
7.灵活就业证明材料(仅灵活就业高校毕业生提供);
8.用人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信息或个人社会保障卡。
八、办理形式
现场办理:全省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网点;
网上办理:1.四川省就业创业网上服务大厅
http://103.203.218.134/;
2.四川政务服务
http://www.sczwfw.gov.cn/;
3.四川e就业微信服务号。
九、服务时间
1.现场办理:各级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办理时间(由各地自行公布);
2.网上办理:全天。
十、办结时限
15个工作日。
十一、结果反馈
电子方式送达:通过短信或微信公众号发送办理结果。
十二、收费及标准
免费。
十三、咨询方式
现场咨询:全省各级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网点;
电话咨询:12333。
十四、监督投诉方式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公布的监督投诉电话。
十五、备注
1.支出责任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19〕16号)相关规定执行。
2.材料2由系统自动生成,不再提交。
3.材料7在前置业务中已提交的,不需再提交。
4.材料3、6可通过部门间信息系统协同获取,可不提交;若信息系统协同获取不成功,可采用容缺受理模式先行受理,待相关材料补齐后,再予以办理。
5.直补快办:对招用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社会组织,在初次申报后正常享受期间,系统每月自动比对社保新参保信息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信息后,生成享受补贴的人员名单。服务对象通过线上或现场确认即可。
9.职业培训
9.1职业培训补贴申领
9.1.1创业培训开班(含报名)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创业培训开班(含报名)
二、服务内容
面向有创业需求和培训愿望的就业重点群体等人员开展以提升创业能力、促进成功创业、推进创业带动就业为目标的创业培训和创业模拟实训。
三、实施依据
1.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就业创业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20〕68号)第九条:……参训对象可就近在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培训机构等线下平台或通过……等线上平台,根据需求自主选择培训项目报名参训。参训对象须对所填报信息真实性负责并作出承诺。第十条:参训对象报名达到一定规模后(就业技能培训原则上不超过60人/班,创业培训不超过30人/班,网络创业培训不超过35人/班,企业组织职工参训原则上不超过200人/班),培训机构或企业提前5个工作日向当地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或人社部门)提出开班申请,并提供《就业创业培训开班申请表(样表)》《就业创业培训学员花名册(样表)》、培训教学计划及课程安排、授课教师、教材清单、考试考核安排等资料,经批准同意后方可开班。线上培训需同时向当地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或人社部门)报送培训方案,经批准同意后方可开班。
2.《四川省就业服务管理局关于转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创业培训“马兰花计划”相关文件的通知》(川就局办〔2021〕26号)创业培训GYB课程不超过40人/班,SYB\IYB\网络创业培训课程不超过30人/班。
四、服务对象
自然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特别法人。
五、实施主体
培训机构所在地或培训地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
六、办理条件
1.参训学员:贫困家庭子女、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两后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省内普通高校全日制非毕业年度在校大学生、退捕渔民。
2.施训单位:职业院校、就业训练中心、民办职业培训学校。
七、申请材料
施训单位:
1.营业执照;
2.办学许可证;
3.开班申请表;
4.学员花名册;
5.教学计划(含课程安排、教材清单);
6.授课教师信息及相关资质。
参训学员:
7.基本身份证明(身份证);
8.人员类别证明材料:
8.1贫困家庭子女:户口簿;
8.2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户口簿;
8.3两后生:毕业证;
8.4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学生证/毕业证
8.5非毕业年度在校大学生:学生证。
八、办理形式
现场办理:全省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网点;
网上办理:1.四川省就业创业网上服务大厅
http://103.203.218.134/;
2.四川政务服务
http://www.sczwfw.gov.cn/;
3.四川e就业微信服务号(仅限自然人)。
九、服务时间
1.现场办理:各级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办理时间(由各地自行公布);
2.网上办理:全天。
十、办结时限
30个工作日。
十一、结果反馈
当场送达;
电子方式送达:通过短信或微信公众号发送办理结果。
十二、收费及标准
免费。
十三、咨询方式
现场咨询:全省各级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网点;
电话咨询:12333。
十四、监督投诉方式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公布的监督投诉电话。
十五、备注
1.创业培训GYB课程不超过40人/班,SYB\IYB\网络创业培训课程不超过30人/班,网络创业培训不超过35人/班,培训结束后为合格人员颁发《创业培训合格证书》。
2.材料1、8可通过部门间信息系统协同获取,可不提交;若信息系统协同获取不成功,可采用容缺受理模式先行受理,待相关材料补齐后,再予以办理。
9.1.2就业技能培训开班(含报名)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就业技能培训开班(含报名)。
二、服务内容
面向有就业需求和培训愿望的企业职工、就业重点群体等人群开展以促进就业和稳定就业为目的的职业技能培训。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特别法人。
四、实施依据
《关于印发〈四川省就业创业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20〕68号)《四川省就业创业培训管理办法》第九条:……参训对象可就近在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培训机构等线下平台或通过……等线上平台,根据需求自主选择培训项目报名参训。参训对象须对所填报信息真实性负责并作出承诺。第十条:参训对象报名达到一定规模后(就业技能培训原则上不超过60人/班,创业培训不超过30人/班,网络创业培训不超过35人/班,企业组织职工参训原则上不超过200人/班),培训机构或企业提前5个工作日向当地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或人社部门)提出开班申请,并提供《就业创业培训开班申请表(样表)》《就业创业培训学员花名册(样表)》、培训教学计划及课程安排、授课教师、教材清单、考试考核安排等资料,经批准同意后方可开班。线上培训需同时向当地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或人社部门)报送培训方案,经批准同意后方可开班。
五、实施主体
培训机构(实训企业)所在地或培训地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
六、办理条件
1.参训学员:贫困家庭子女、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两后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省内普通高校全日制非毕业年度在校大学生、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退捕渔民。
2.施训单位:企业职工培训中心、职业院校、就业训练中心、民办职业培训学校。
七、申请材料
施训单位:
1.营业执照;
2.办学许可证;
3.开班申请表;
4.学员花名册;
5.教学计划(含课程安排、教材清单);
6.授课教师信息及相关资质。
参训学员:
7.基本身份证明:身份证;
8.人员类别证明材料:
8.1贫困家庭子女:户口簿;
8.2两后生:毕业证;
8.3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户口簿;
8.4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学生证/毕业证;
8.5非毕业年度在校大学生:学生证;
8.6企业在职职工:劳动关系证明或参保证明
八、办理形式
现场办理:全省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网点;
网上办理:1.四川省就业创业网上服务大厅
http://103.203.218.134/;
2.四川政务服务
http://www.sczwfw.gov.cn/;
3.四川e就业微信服务号(仅限自然人)。
九、服务时间
1.现场办理:各级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办理时间(由各地自行公布);
2.网上办理:全天。
十、办结时限
30个工作日。
十一、结果反馈
当场送达;
电子方式送达:通过短信或微信公众号发送办理结果。
十二、收费及标准
免费。
十三、咨询方式
现场咨询:全省各级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网点;
电话咨询:12333。
十四、监督投诉方式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公布的监督投诉电话。
十五、备注
1.技能培训不超过60人/班,企业在岗职工培训不超过200人/班,培训结束后为合格人员颁发《培训合格证书》。
2.材料1、8可通过部门间信息系统协同获取,可不提交;若信息系统协同获取不成功,可采用容缺受理模式先行受理,待相关材料补齐后,再予以办理。
9.1.3创业培训补贴申请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创业培训补贴申请。
二、服务内容
对符合条件且有创业愿望的劳动者参加创业培训后取得相应证书的,按规定给予创业培训补贴。每人每年可享受不超过3次,同一创业培训类别(SIYB创业培训包括GYB、SYB、IYB、EYB、网络创业)不可重复享受。
三、实施依据
《关于印发中央和省级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社〔2019〕38号)第十一条:(二)……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下同),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长江流域禁捕退捕渔民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20〕103号)第四条:……对企业或培训机构组织退捕渔民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的,按规定落实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四、服务对象
自然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特别法人。
五、实施主体
培训机构所在地或培训地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
六、办理条件
1.参训学员:培训后取得相应证书的贫困家庭子女、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两后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省内普通高校全日制非毕业年度在校大学生、退捕渔民。
2.施训单位:职业院校、就业训练中心、民办职业培训学校。
七、申请材料
施训单位:
1.营业执照;
2.办学许可证;
3.银行开户许可证;
4.学员花名册;
5.教学计划(含课程安排、教材清单);
6.授课教师信息及相关资质;
7.培训过程资料(指纹、人脸识别打卡记录或培训全程视频);
8.考试考核相关资料;
9.创业培训补贴申请表。
参训学员:
10.基本身份证明:身份证;
11.人员类别证明材料:
11.1贫困家庭子女:户口簿;
11.2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户口簿;
11.3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创业证
11.4两后生:毕业证;
11.5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学生证/毕业证;
11.6非毕业年度在校大学生:学生证。
12.创业培训补贴个人申请表(只针对付费培训);
13.培训机构开具的税务发票(只针对付费培训);
14.参训人员个人社保卡金融账户和银行卡(只针对付费培训);
15.《创业培训合格证书》(GYB\SYB\IYB\EYB、网络创业培训、创业模拟实训的合格证书)。
八、办理形式
现场办理:全省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网点;
网上办理:1.四川省就业创业网上服务大厅
http://103.203.218.134/;
2.四川政务服务
http://www.sczwfw.gov.cn/;
3.四川e就业微信服务号(仅限自然人)。
九、服务时间
1.现场办理:各级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办理时间(由各地自行公布);
2.网上办理:全天。
九、办结时限
30个工作日(不包含支付环节)。
十一、结果反馈
电子方式送达:通过短信或微信公众号发送办理结果。
十二、收费及标准
免费。
十三、咨询方式
现场咨询:全省各级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网点;
电话咨询:12333。
十四、监督投诉方式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公布的监督投诉电话。
十五、备注
1.创业培训不超过30人/班,网络创业培训不超过35人/班。
2.《四川省就业创业培训现场(线上)检查确认表》或《培训监管报告》由监管部门出具。
3.支出责任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19〕16号)相关规定执行。
4.材料1、2、4、5、6、10、11在前置业务中已提交的,不需再提交。
5.材料7、14可通过部门间信息系统协同获取,可不提交;若信息系统协同获取不成功,可采用容缺受理模式先行受理,待相关材料补齐后,再予以办理。
9.1.4就业技能培训补贴申请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就业技能培训补贴申请。
二、服务内容
对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后取得相应证书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每人每自然年度可享受不超过3次职业培训补贴(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不可重复享受)。劳动者已取得同一职业较高等级证书的不再享受同一职业较低等级的培训补贴。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特别法人。
四、实施依据
1.《关于印发中央和省级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社〔2019〕38号)第十一条:(二)……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下同),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
2.《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长江流域禁捕退捕渔民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20〕103号)第四条:……对企业或培训机构组织退捕渔民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的,按规定落实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五、实施主体
培训机构(实训企业)所在地或培训地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
六、办理条件
1.参训学员:培训后取得相应证书的贫困家庭子女、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两后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省内普通高校全日制非毕业年度在校大学生、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退捕渔民。
2.施训单位:企业、企业职工培训中心、职业院校、就业训练中心、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行业协会。
七、申请材料
施训单位:
1.营业执照;
2.银行开户许可证(基本账户);
3.办学许可证;
4.技能培训补贴申请表;
5.学员花名册;
6.教学计划(含课程安排、教材清单);
7.授课教师信息及相关资质;
8.培训过程资料(指纹、人脸识别打卡记录或培训全程视频);
9.考试考核相关资料。
参训学员:
10.基本身份证明:身份证;
11.人员类别证明材料:
11.1贫困家庭子女:户口簿;
11.2两后生:毕业证;
11.3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户口簿;
11.4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创业证;
11.5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学生证/毕业证;
11.6非毕业年度在校大学生:学生证。
11.7企业在职职工:劳动关系证明或参保证明。
12.参训人员个人社保卡金融账户和银行卡(只针对付费培训);
13.技能培训补贴个人申请表(只针对付费培训);
14.培训机构开具的税务发票(只针对付费培训);
15.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
八、办理形式
现场办理:全省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网点;
网上办理:1.四川省就业创业网上服务大厅
http://103.203.218.134/;
2.四川政务服务
http://www.sczwfw.gov.cn/;
3.四川e就业微信服务号(仅限自然人)。
九、服务时间
1.现场办理:各级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办理时间(由各地自行公布);
2.网上办理:全天。
十、办结时限
30个工作日(不包含支付环节)。
十一、结果反馈
电子方式送达:通过短信或微信公众号发送办理结果。
十二、收费及标准
免费。
十三、咨询方式
现场咨询:全省各级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网点;
电话咨询:12333。
十四、监督投诉方式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公布的监督投诉电话。
十五、备注
1.技能培训不超过60人/班,企业在岗职工培训不超过200人/班。
2.《四川省就业创业培训现场(线上)检查确认表》或《培训监管报告》由监管部门出具。
3.支出责任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19〕16号)相关规定执行。
4.材料1、3、5、6、7、10、11在前置业务中已提交的,不需再提交。
5.材料8、12、15可通过部门间信息系统协同获取,可不提交;若信息系统协同获取不成功,可采用容缺受理模式先行受理,待相关材料补齐后,再予以办理。
9.2就业重点群体生活费(含交通费)补贴申请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就业重点群体生活费(含交通费)补贴申请。
二、服务内容
参加培训的脱贫人口给予一定的生活(含交通)费补贴,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对其中的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给予一定的生活费补贴。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特别法人。
四、实施依据
1.《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中央和省级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社〔2019〕38号)第十一条第二款:……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对其中的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给予一定的生活费补贴。
2.《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做好过渡期职业技能培训有关工作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22〕50号)文件中“脱贫人口参加培训的,培训期间通过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给予不超过50元/天·人的生活(含交通)费补贴……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对其中的农村学院和城市低保家庭学院继续从就创补助资金中给予生活费补贴”
五、实施主体
培训机构所在地或培训地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
六、办理条件
1.参训学员:已参加培训且考试考核合格。
2.施训单位:已组织开展培训且培训期间生活费(含交通费)补贴由培训机构垫付。
培训期间生活费(含交通费)补贴可先行由承训机构通过发放现金或打卡的方式支付给符合条件参训人员,培训结束后,承训机构提交培训期间生活费(含交通费)补贴领取人员签字表或银行提供的打卡人员记账明细单向培训地人社部门申报补贴。
七、申请材料
施训单位:
1.营业执照;
2.办学许可证;
3.银行开户许可证;
4.就业创业培训学员花名册;
5.教学计划(含课程安排、教材清单);
6.授课教师信息及相关资质;
7.培训过程资料(签到记录);
8.考试考核相关资料;
9.生活费(含交通费)补贴领取人员签字表或银行打卡明细。
参训学员:
11.基本身份证明(身份证);
12.人员类别证明材料;
12.1城市低保家庭学员:低保证;
12.2“两后生”中的农村学员:户口簿和毕业证。
八、办理形式
现场办理:全省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网点;
网上办理:1.四川省就业创业网上服务大厅
http://103.203.218.134/;
2.四川政务服务
http://www.sczwfw.gov.cn/;
3.四川e就业微信服务号(仅限自然人)。
九、服务时间
1.现场办理:各级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办理时间(由各地自行公布);
2.网上办理:全天。
十、办结时限
30个工作日。
十一、结果反馈
电子方式送达:通过短信或微信公众号发送办理结果。
十二、收费及标准
免费。
十三、咨询方式
现场咨询:全省各级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网点;
电话咨询:12333。
十四、监督投诉方式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公布的监督投诉电话。
十五、备注
1.四川省就业创业培训现场(线上)检查确认表》或《培训监管报告》由监管部门出具。
2.支出责任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19〕16号)相关规定执行。
3.材料1、2、4、5、6、10、11在前置业务中已提交的,不需再提交。
4.材料7可通过部门间信息系统协同获取,可不提交;若信息系统协同获取不成功,可采用容缺受理模式先行受理,待相关材料补齐后,再予以办理。
10.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10.1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申领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申领
二、服务内容
对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五类人员及非毕业年度在校大学生,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实施依据
《财政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中央和省级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社〔2019〕38号)第十五条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五类人员及非毕业年度在校大学生,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五、实施主体
服务对象培训地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
六、办理条件
1.同一职业(工种)同一技能等级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技能等级认定、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
2.参加职业培训且完成了技能人才评价。
七、申请材料
1.基本身份证明;
2.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
3.职业技能评价机构(鉴定机构、认定机构、考核机构)开具的税务发票;
4.培训机构银行开户许可证银行账号或个人社保卡金融账户银行卡号。
八、办理形式
现场办理:全省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网点;
网上办理:1.四川省就业创业网上服务大厅
http://103.203.218.134/;
2.四川政务服务
http://www.sczwfw.gov.cn/;
3.四川e就业微信服务号。
九、服务时间
1.现场办理:各级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办理时间(由各地自行公布);
2.网上办理:全天。
十、办结时限
30个工作日;
十一、结果反馈
电子方式送达:通过短信或微信公众号发送办理结果。
十二、收费及标准
免费。
十三、咨询方式
现场咨询:全省各级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网点;
电话咨询:12333。
十四、监督投诉方式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公布的监督投诉电话。
十五、备注
1.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根据(川人社办发〔2020〕88号)按规定减免。
2.支出责任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19〕16号)相关规定执行。
3.材料2可通过部门间信息系统协同获取,可不提交;若信息系统协同获取不成功,可采用容缺受理模式先行受理,待相关材料补齐后,再予以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