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专业技术人员
职称初定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省属高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有关要求,持续深化人才评价体制机制改革,充分发挥用人主体在人才培养、引进、使用中的主观能动性,现就做好全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初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渠道
凡在我省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且与用人单位签订了聘用(劳动)合同的专业技术人员,均可通过所在单位,按照属地原则和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向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省级主管部门、自主评审单位申请职称初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专业技术人员也可按照属地(注册地)管理原则,在当地自愿参加职称初定,与公有制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享有平等待遇。
(一)市(州)、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职称管理权限负责辖区单位人员职称初定工作。
(二)省直主管部门负责所属单位人员职称初定工作。
(三)省国资委及有关省级部门各自负责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省属国有企业单位人员职称初定工作。
(四)职称自主评审单位负责本单位人员职称初定工作。
二、申报条件
申请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爱岗敬业,品行端正,认真履行本职岗位职责,经单位考核合格,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以申请一次性职称初定。
(一)初定员级职称
中专、技工院校中级工班毕业后,从事与所学专业一致或相近相关的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并在该岗位上取得相应业绩。
(二)初定助理级职称
1.大学专科、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毕业后,从事与所学专业一致或相近相关的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并在该岗位上取得相应业绩。
2.大学本科、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后,从事与所学专业一致或相近相关的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并在该岗位上取得相应业绩。
3.硕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与所学专业一致或相近相关的专业技术工作。
(三)初定中级职称
1.硕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与所学专业一致或相近相关的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并在该岗位上取得相应业绩。
2.博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与所学专业一致或相近相关的专业技术工作。
三、初定方式
各地各部门在开展职称初定时,可根据实际需求综合采取考核认定、面试答辩、考试、个人述职、实践操作等方式进行,具体由各地各部门确定。
初级、中级职称实行全国统一考试的经济、会计、统计、审计、卫生、安全、翻译、出版、通信、计算机技术与软件等系列 (专业),不适用本通知的规定。国家有从业资格要求的行业,应首先取得对应从业资格证书后才可申请职称初定。
四、有关要求
(一)申请初定中、初级职称的专业资格名称,应与申请人所学的专业名称相符、相近,并在全省职称评审专业目录中按专业相符、相近原则选择。
(二)每名专业技术人员只能享受一次职称初定政策,已取得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再申请职称初定。同一年度内,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同时申请职称评审和初定。
(三)严格实行职称评聘结合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应在本单位岗位设置范围内进行职称初定。
(四)本通知中明确的申报学历均为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含2016年12月1日起按照教育部《关于统筹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管理工作的通知》录取并取得学历和学位的非全日制研究生)。
(五)各用人单位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做好政策宣传、材料审核、任职考核等工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做好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对提供虚假材料、审核把关不严、跨地区跨单位申报等违规违纪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凡以往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四川省职称初定申报表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4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