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劳人仲网〔2023〕15号——余某诉成都**景观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争议案
来源:市仲裁院
发布时间:2023-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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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裁裁决书
广劳人仲案〔2023〕66号
申请人:余某,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
住址: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
委托代理人:李某1,女,汉族,公民身份号码****
被申请人:成都**景观有限公司
住所:成都市新都区****
法定代表人:黄某
委托代理人:李某2,该公司职工
申请人余某与被申请人成都**景观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争议案,本委受理后依法组成仲裁庭,并于2023年7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申请人余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某1、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李某2到庭参加仲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2年5月3日到被申请人承包的**小区(位于广元市利州区****)做贴石材工作,工资为300元一天,未签订劳动合同。2022年5月15日下午6点左右,申请人与工友们一起下班回家,在下班途中,申请人与一辆小车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交警到达后拨打120救护车将申请人送往广元市中医医院进行救治,医院诊断为左肩关节脱位、左肩部软组织挫伤、头部外伤、双手软组织擦伤。 因被申请人未为申请人申报工伤,也不给予依法赔偿,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请求裁决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自2022年5月3日至2022年11月15日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被申请人辩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不存在任何劳动关系,**小区一期的劳务由被申请人分包给**公司,被申请人不清楚具体人工情况,也不认识申请人。
申请人为证明其主张,向本委提交了下列证据: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拟证明申请人下班回家途中受伤,且申请人系无责任方;2.出院病情证明书,拟证明申请人受伤后入院就医;3.仲裁裁决书,拟证明申请人在**小区做贴石材工作;4.民事裁定书,拟证明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被告成都**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主体有误而撤回起诉;5.施工合同,拟证明**小区项目由被申请人承建,申请人系被申请人员工;6.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截图,拟证明申请人日工资为300元,侯某恶意误导申请人告错公司,耽误诉讼时间。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发表了质证意见:对证据1、证据5的真实性均无异议,对证据2至证据4、证据6的真实性均有异议。
被申请人为证明其主张,向本委提交了下列证据:劳务班组分包协议书,拟证明被申请人**小区一期景观工程项目工作劳务施工分包给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人非被申请人员工。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发表了质证意见: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可。
经审查,申请人及被申请人提交的所有证据,符合证据的法定形式,本委予以确认,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经庭审查明,2020年6月,广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广元**一期(9号地块)一标段室外管网及总平、硬质景观工程项目(以下简称“一期景观工程项目”)承包给被申请人。2021年8月,被申请人将该一期景观工程项目劳务施工分包给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后为赶工期,被申请人帮助**公司找到案外人侯某到该项目工地帮忙,工价、工期等事宜由**公司和侯某双方自行约定。
2022年5月3日,申请人经朋友贾某介绍进入侯某班组在一期景观工程项目工地从事贴石材工作,劳动报酬300元/天,日常接受侯某的工作安排和管理。2022年5月15日下午17时59分许,申请人发生交通事故并在广元市中医医院入院治疗。2022年5月17日,侯某通过微信转账向申请人支付其工作11天的劳动报酬共计3300元。
同时查明,申请人自受伤后未再到被申请人分包的该项目工程工地工作。
另查明,被申请人承包的一期景观工程项目实际完工时间为2022年6月。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施工合同、劳务班组分包协议书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
本委认为,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即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需要同时具备人身依附性和财产从属性。本案中,虽然申请人在被申请人承包的一期景观工程项目工地工作,但是其由侯某招用,申请人在工作期间接受侯某的工作安排并由侯某发放劳动报酬,因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不具备存在劳动关系的法律要件。
综上,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之规定,本委裁决如下:
申请人余某与被申请人成都**景观有限公司之间劳动关系不成立。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仲裁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仲 裁 员:田佳禾
广元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3年8月14日
记 录 员:李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