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四川省图书资料专业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的通知
来源: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      发布时间:2023-09-28   分享:


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厅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图书资料专业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的通知


各市(州)文化和旅游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级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厅机关各处(室、局)、厅直各单位:

现将《四川省图书资料专业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厅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3年9月18日

四川省图书资料专业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我省职称制度改革,加强图书资料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委办〔2018〕13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文化和旅游部关于深化图书资料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4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我省从事图书资料专业领域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离退休人员、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不得参加职称评审。

第三条 图书资料专业设初级、中级和高级职称。初级分设员级、助理级,高级分设副高级、正高级。名称依次为管理员、助理馆员、馆员、副研究馆员、研究馆员。

第四条 图书资料专业分为文献整理与揭示、文献服务与利用、图书馆管理与研究三个子专业。

(一)文献整理与揭示。主要指文献采编、文献资源开发与共享、古籍与民国文献保护与传承等技术工作。

(二)文献服务与利用。主要指用户服务、参考咨询、阅读推广、社会教育等技术工作。

(三)图书馆管理与研究。主要指图情研究、信息技术支撑、图书馆建设、总分馆建设等技术工作。

以上专业可根据我省图书资料行业发展和需要,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同意后,予以动态调整。

第二章  申报基本条件

第五条 思想政治和职业道德要求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积极为图书资料事业贡献力量。

(三)任现职以来,胜任本职工作,申报前规定年限的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以上;未开展年度考核的,应出具相应文件补充认定其考核结果。

(四)任现职期间,如有下列情况的不得申报或延迟申报:

1.年度考核每出现1次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及以下者,延迟1年申报。

2.受到党纪、政务、行政处分或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影响(处罚)期内不得申报。

3.对在申报评审各阶段查实的学术、业绩、经历造假等弄虚作假行为,实行“一票否决”,一经发现,取消评审资格,从次年起3年内不得申报。

4.在工作中造成重大损失,并负有专业技术责任或定性为主要责任人并受到处分的,在影响(处罚)期内不得申报。

第六条 管理员资格条件

(一)学历资历

具备大学专科或高中(含中专、职高、技校,下同)毕业学历,从事图书资料相关工作满1年。

(二)专业能力

初步掌握图书资料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具有完成一般性辅助工作的实际能力。

第七条 助理馆员资格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硕士学位。

2.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见习期满1年,经考核合格。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管理员职称后,从事图书资料相关工作满2年。

4.具备高中毕业学历,取得管理员职称后,从事图书资料相关工作满4年。

5.取得高级工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图书资料技术工作满2年。

(二)专业能力

1.基本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基本了解本领域国内外研究现状、发展趋势和相关政策法规。

2.具备独立完成岗位工作的实际能力,能够胜任各项日常基础性工作。

第八条 馆员资格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

2.具备硕士学位,取得助理馆员职称后,从事图书资料相关工作满2年。

3.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馆员职称后,从事图书资料相关工作满4年。

4.具备高中毕业学历,取得助理馆员职称后,从事图书资料相关工作满7年。

5.取得技师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图书资料技术工作满3年。

(二)专业能力

1.较为系统地掌握图书资料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了解本领域国内外研究现状、发展趋势和相关政策法规,掌握本领域必要的研究方法和专业技术,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

2.具有较为扎实的业务技能和独立分析、处理较复杂问题的能力。

3.能独立负责某一方面工作,具有指导助理馆员开展工作的能力。

(三)业绩成果

从事本专业或取得助理馆员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要参与完成县级以上科研课题1项以上,或参与完成的研究成果获得县级以上奖项。

2.专业成果获省级以上专业学会奖励。

3.主要参与制定图书馆的标准、规程、规范、章程、管理制度2项以上,并正式公布实施。

4.主要参与的图书馆事业发展规划、数据库建设、统计分析报告、工作改革方案、科研课题报告、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调查报告2项以上。

5.主要参与完成业务项目、服务案例1项以上,能有效地解决本专业的业务问题,并在业界产生一定影响。

6.参与研发具有市场发展前景和应用价值的文化创意成果或技术创新成果,并取得一定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7.参与撰写的应用对策研究报告、建言献策报告、调研报告或政策建议等成果,被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或市级以上主管部门采纳。

(四)学术成果

在基层从事图书资料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不作学术成果要求,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取得助理馆员职称以来,学术成果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公开出版有专业著作,本人撰写字数1万字以上;或公开发表有一定水平的专业论文1篇以上。

2.参与完成二、三次文献编写。

3.本人为解决本地区、本行业、本部门图书事业发展中存在问题而撰写的有一定水平的专项调查报告或专项技术分析(论证)报告。

第九条 副研究馆员资格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取得馆员职称后,从事图书资料相关工作满2年。

2.具备硕士学位、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馆员职称后,从事图书资料相关工作满5年。

3.取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职业技能)后,从事图书资料技术工作满4年。

(二)专业能力

1.系统地掌握图书资料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较全面地了解本领域国内外研究现状、发展趋势和相关政策法规,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和较丰富的实践工作经验,能够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是本领域业务骨干。

2.具有扎实的业务技能和独立分析、处理较复杂问题的能力。对某一学术领域有专门研究,取得具有一定创新性和行业影响力的研究成果;或者具有较强的实践工作能力,作为主要参与人取得具有较高实用价值或较大社会效益的工作项目成果,或作为主要参与人完成关键技术攻关。

3.能带领团队负责某一方面工作,具有培养和指导馆员、助理馆员开展专业研究或实施工作项目的能力。

(三)业绩成果

取得馆员职称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完成市(厅)级科研课题1项以上,或主要参与完成省(部)级科研课题1项以上,或主要参与的科研成果获市(厅)级二等奖以上。

2.主要参与的科研项目入选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支持项目。

3.专业成果获中国图书馆学会三等奖以上的主要参与者。

4.专业成果获省级专业学会二等奖以上的主要参与者。

5.主要参与制定图书馆标准、规程、规范、章程、管理制度1项以上,并被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或主管部门批准实施。

6.主要参与的图书馆事业发展规划、数据库建设、统计分析报告、工作改革方案、科研课题报告、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1项以上,并被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或主管部门吸收、采纳、运用、推广。

7.主要参与完成业务项目、服务案例1项以上,能解决本专业的重要业务问题,并具有较大的社会影响力。

8.主要参与研发具有市场发展前景和应用价值的文化创意成果或技术创新成果,并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9.主要参与撰写的应用对策研究报告、建言献策报告、调研报告或政策建议等成果,被市级以上党委政府或省级以上主管部门采纳。

10.主持或主要参与的专业技术成果,获得国家实用新型专利证书2项;或主持或主要参与开发图书馆行业软件,获得软件著作权或专利1项。

11.主要参与翻译,并公开出版有学术译著,翻译汉字10万字以上。

(四)学术成果

在基层从事图书资料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不作学术成果要求,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取得馆员职称以来,学术成果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公开发表较高水平专业论文2篇以上;或在核心期刊上发表专业论文1篇以上;或公开出版有较高学术水平的专业著作,本人撰写字数5万字以上;或在省级以上重要学术会议宣读专业论文1篇以上。

2.在图书资料专业岗位上业绩和成果突出,本人为解决本地区、本行业、本部门图书事业发展中存在问题而撰写的较高水平的专项调查报告或专项技术分析(论证)报告2篇以上。

3.主要参与有较高水平的二、三次文献1部以上,并公开出版,在专业领域有一定影响力。

第十条 研究馆员资格条件

(一)学历资历

1.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副研究馆员职称后,从事图书资料相关工作满5年。

2.取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图书资料技术工作满10年。

(二)专业能力

1.具有本领域系统完备的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科研能力强,工作经验丰富,在解决复杂的专业问题或指导完成重大科研任务、工作项目中表现优异,在本领域有较高的专业影响力,是本领域的学术或技术带头人。

2.具有较为全面的业务技能,能够创造性地研究和解决复杂问题。对某一学术领域有深入研究,带领团队取得具有创新性或具有重要学术价值的研究成果;或者具有很强的实践工作能力,作为负责人或主要参与人取得具有显著实用价值或广泛社会影响力的工作项目成果;或作为负责人或主要参与人成功解决关键性技术难题。

3.能带领团队开创某一方面工作,具有培养、指导副研究馆员和馆员开展专业研究或策划实施工作项目的能力。

(三)业绩成果

取得副研究馆员职称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完成省(部)级科研课题1项以上,或主要参与的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三等奖以上,或主持完成的科研成果获市(厅)级二等奖以上。

2.主持的科研项目入选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支持项目或主要参与的科研项目入选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

3.专业成果2次获中国图书馆学会二等奖以上的负责人或主要参与者。

4.专业成果2次获省级专业学会一等奖的负责人或主要参与者。

5.主持或主要参与制定行业标准、规程、规范、章程、管理制度2项以上,并被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或主管部门批准实施。

6.主持或主要参与的图书馆事业发展规划、数据库建设、工作改革方案、科研课题报告、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2项以上,并被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或主管部门吸收、采纳、运用、推广。

7.主持完成业务项目、服务案例2项以上,能较好地解决本专业的重大业务问题,并产生重大社会影响力。

8.主持或主要参与研发具有市场发展前景和应用价值的文化创意成果或技术创新成果,在专业领域取得领先地位,在全省范围内推广应用(须经主管部门认定)。

9.主持撰写的应用对策研究报告、建言献策报告、调研报告或政策建议等成果,被国家部委、省委省政府采纳1项,或被市级党委政府、省级主管部门采纳2项以上。

10.主持或主要参与的专业技术成果,获国家发明专利证书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证书4项;或主持或主要参与开发图书馆行业软件,获得软件著作权或专利2项。

11.主要参与翻译,并公开出版有高水平的学术译著,翻译汉字20万字以上。

(四)学术成果

取得副研究馆员职称以来,学术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专业权威核心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上;或公开发表高水平的专业学术论文4篇以上,其中在核心期刊发表1篇以上;或在核心期刊发表2篇以上;或公开出版高水平的专业著作1部,本人撰写字数10万字以上。

2.在图书资料专业岗位上业绩和成果特别突出,本人为解决本地区、本行业、本部门图书事业发展中复杂疑难技术问题而撰写高水平的专项调查报告或专项技术分析(论证)报告4篇以上。

3.主编高水平的二、三次文献2部以上,并公开出版,在专业领域产生较大影响力。

第十一条 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的专业技术人才,可提前一年申报高一级职称:

(一)受组织委托参加援彝援藏服务期满1年以上的。

(二)“四大片区”外的专业技术人才,任现职期间到“四大片区”服务满1年或与“四大片区”企事业单位建立3年以上支援服务关系或参加乡村振兴工作,取得显著成效的。

(三)在民族地区、艰苦边远地区和原贫困县连续工作4年以上且考核合格的。

(四)在基层工作的普通高校毕业生,首次申报评审职称的。

同时符合两项以上条件的,提前申报年限不能累计计算。

第十二条 在基层工作累计满15年且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可降低一个学历等次申报评审中级职称;在基层工作累计满25年且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可降低一个学历等次申报评审高级职称。

第十三条 不具备规定学历但业绩显著、贡献突出的,可由2名以上具备正高级职称的同行专家推荐破格申报相应层级职称,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海外归国人员、党政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交流或部队转业安置到企事业单位从事图书资料专业技术人员,首次申报本专业职称时,可根据学历资历、专业能力和业绩成果并参照同类人员评审标准,直接申报评审图书资料专业相应层级职称。

第十五条 取得非图书资料专业职称的,因工作岗位变动,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经用人单位考核合格,且符合本申报评审基本条件的,可根据学历资历、专业能力和业绩成果,申报评审图书资料专业同级或高一级职称,同级职称年限可合并计算。

第十六条 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第25号令)和《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贯彻实施意见》(川人社发〔2016〕20号)等要求,结合专业技术工作实际需要,参加继续教育。

第十七条 对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统一要求,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

第三章  破格申报条件

第十八条 从事图书资料专业技术工作,成绩显著、贡献突出,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不受学历、资历、层级限制,破格申报副研究馆员职称。

(一)参与的科研项目获得国家级科研成果二等奖1项或三等奖2项,且个人排名前三。

(二)参与的科研项目获得省(部)级科研成果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且个人排名前三。

(三)在图书资料专业权威核心期刊或国际公认的SSCI、SCI、AHCI、EI、ISTP所收录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

(四)市(厅)级以上重要人才工程项目(称号)入选者。

第十九条 从事图书资料专业技术工作,成绩显著、贡献突出,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不受学历、资历、层级限制,破格申报研究馆员。

(一)参与的科研项目获得国家级科研成果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且个人排名前三。

(二)参与的科研项目获得省(部)级科研成果一等奖2项或二等奖3项,且个人排名前三。

(三)在图书资料专业权威核心期刊或国际公认的SSCI、SCI、AHCI、EI、ISTP所收录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论文4篇以上。

(四)文化和旅游部优秀专家、“天府万人计划”天府文化领军人才和天府工匠、全国文化名家暨“四个一批”人才等省(部)级以上重要人才工程项目(称号)入选者。

第二十条 国家和我省有其他相关职称申报评审破格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答  辩

第二十一条 推行全员答辩,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参加答辩:

(一)申报高级职称的。

(二)破格申报的。

(三)职称评审委员会及其学科专业组认为应当进行答辩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条件为申报四川省图书资料专业职称的基本条件,不作为评审结果的直接依据,各地、各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制定不低于本条件的申报评审条件。

第二十三条 本条件中词(语)的特定解释。

(一)“基层”指全省乡镇、脱贫县、国家和省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民族地区〔甘孜州、阿坝州、凉山州各县(市)和其他民族自治县、少数民族待遇县〕所属有关单位。

(二)“四大片区”是指高原藏区、大小凉山彝区、秦巴山区、乌蒙山区。

(三)“著作”指具有特定的研究对象,概念准确,反应研究对象规律,并构成一定体系,属作者创造性思维的学术著作。凡文章汇编、资料手册、编译作品、普通教材、工具书及创作的作品集,都不视为著作。

(四)“核心期刊”指北京大学定期出版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所收录的核心期刊或南京大学CSSCI(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收录的来源期刊,以论文发表时的时间版本为准。在《四川图书馆学报》发表的论文,可按国内核心期刊对待,同一作者发表多篇论文认定1篇。

(五)“图书资料专业权威核心期刊”指《中国图书馆学报》、《大学图书馆学报》、《图书情报工作》、《情报学报》、《人大复印报刊资料》。

(六)“SSCI”、“SCI”、“AHCI”分别指美国科学信息研究所创建的社会科学引文索引、引文数据库、艺术与人文科学引文索引,“EI”是指美国工程信息公司所创建的工程索引,“ISTP”是指美国科学情报研究所创建的科技会议录索引。

(七)“公开出版”是指“ISBN”编号的出版物。

(八)“公开发表”是指在有国际统一刊号(ISSN)或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期刊上发表。

(九)“科研课题”包括国家、部门和各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或合同规定的科研或技术开发任务。有科学研究、技术管理、开发及推广应用等类型。

(十)“主持”指经某一级别部门认可或任命的,在工作中起支配、决定作用的专业技术人员;或指科研课题第一申报者(以结项证书为准)。

(十一)“主要参与”是指在完成研究课题、业务项目中排名前二分之一的参加人员。

第二十四条 若干问题的说明

(一)本条件中,凡冠以“至少”“以上”者,均含本数(本级)。

(二)本条件中的“论文著作”都要求独著、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

(三)本条件中的“在省级以上学术会议宣读本专业论文”要求以获奖证书或宣读证书为准。

(四)本条件中的“科研课题”均须通过相关部门鉴定验收或准予结题。

(五)本条件中的“业务项目”须提供项目计划、完成总结、完成后的认定或考核、评估材料等佐证材料。

(六)本条件中的“服务案例”须提交完整案例的编写文档、效果反馈或参与行业交流、出版等佐证材料。

(七)本条件中的“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要求提供可行性评估、项目方案、专家论证等佐证材料。

(八)科研奖励以获奖证书为依据(不含项目主持单位颁发的二级证书、证明等),科研奖励的获奖者是指等级额定获奖人员。同一项目多次获奖,取最高奖项计。以单位名义获得的科研奖励不得作为个人业绩材料上报。各类吸收、采纳、运用、推广等,应有正式的依据。吸收、采纳须提交吸收、采纳的文件原件及发文单位或部门出具的证明、上级部门下达的项目批复文件;运用、推广须提交业务主管部门提供的文件原件或评审条件中规定的相关单位或部门所出具的相关证明。科研成果转化工作,须提供该项目验收(鉴定)、产生利润的账务账目、纳税证明等佐证材料。

(九)申报人提供的某项业绩同时符合“业绩成果”或“学术成果”中的多个条款时,只界定为符合其中一项条件。

第二十五条 本条件自2023年10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关于印发<四川省图书资料专业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试行)>的通知》(川文旅发﹝2020﹞70号)同时废止。未尽事宜,按国家和我省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条件由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厅、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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