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劳人仲网〔2023〕14号--李某诉四川**新能源有限公司双倍工资差额、加班费、经济补偿等争议案
来源:市仲裁院      发布时间:2023-09-20   分享:

广元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裁裁决书

广劳人仲案〔202349

申请人:李某,,汉族,公民身份号码****

住址: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

被申请人:四川**新能源有限公司

住所: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1,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某,四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薛某,四川**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申请人李某与被申请人四川**新能源有限公司双倍工资差额、加班费、经济补偿等争议案,本委受理后依法组成仲裁庭,并202361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申请人李某及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杨某、薛某,均到庭参加仲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诉称,申请人于2023年2月7日入职被申请人处从事会计工作。双方约定申请人工资标准为试用期4000元/月、转正后5500元/月,试用期一个月。主要工作内容是记账报税、开发票、原材料(商品)收发过磅登记台账、供应商与客户对账等相关工作。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工作兢兢业业,被申请人一直未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也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等情形。为此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于2023年5月21日向被申请人邮寄《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2023年5月22日正式解除与被申请人的劳动关系。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申请人特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2023年2月7日至2023年5月21日存在劳动关系;2.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3年4月5日(清明节)、2023年5月1日至5月3日(劳动节期间)的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工资差额1517.2元;3.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3年3月至5月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7900.57元;4.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2630.43元;5.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失业保险待遇损失18912.00元。

被申请人答辩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因申请人陈述其有中级职称和会计资格证,在被申请人处担任代账会计,但申请人一直未提供相关资质,故双方之间并未建立事实劳动关系。因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故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不成立,加之被申请人有制度,加班需要法定代表人审批,且被申请人在等待申请人提供相关资质的证据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以及申请人系主动辞职,无经济补偿。

申请人为证明其主张,向仲裁庭提交了下列证据:1.申请人身份证和被申请人营业执照的复印件,拟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主体适格;2.社保费管理客户端截图、四川省社会保障个人参保证明,拟证明被申请人未为申请人参加社会保险,及申请人社会保险累计缴费年限;3.四川**财务微信群截图、四川**生产工作微信群截图,拟证明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4.与客户、供应商对账微信聊天截图,拟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以及申请人的工作内容;5.申请人相机打卡照片,拟证明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工作;6.与被申请人股东、法定代表人微信聊天截图,拟证明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工作内容、工资标准,以及被申请人未及时足额支付工资的违法事实;7.四川**财务微信群部分聊天记录截图,拟证明申请人在清明节、劳动节期间加班的事实;8.申请人手机银行工资流水截图,拟证明被申请人已支付申请人的工资数额;9.申请人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书、邮件交寄单以及邮件签收证明,拟证明双方之间于2023年5月22日解除劳动关系,且被申请人已收到申请人邮寄的“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

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据逐一发表了质证意见:对证据1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以下简称“三性”)均无异议;对证据2的三性均有异议,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无劳动关系,申请人与案外单位成都市蒲江县的某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证据3至证据5的证明目的均有异议,认为只能证明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供了劳务,并不能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对证据6、证据7的三性均有异议,认为只能证明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供了劳务;对证据8的三性均有异议,认为银行交易明细显示“工资”,实际是劳务费;对证据9的证明目的有异议,认为双方之间是劳务关系,被申请人按约定支付了报酬,不存在违法行为。

被申请人未当庭提交证据。庭审过程中,仲裁庭向被申请人分配举证责任,要求限期提交关于加班的管理制度,但被申请人逾期未提交。

经审查,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来源合法、与本案有关,本委予以确认,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经庭审查明,申请人于2023年2月7日入职被申请人处,与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王某1口头约定:申请人工作岗位为会计,工作内容是记账报税、开发票、原材料(商品)收发过磅登记台账、供应商与客户对账等相关工作,试用期1个月,试用期工资4000元/月,转正后工资5500元/月,工作时间为早上八点至下午五点,周末休息。2023年4月5日(清明节)、2023年5月1日(劳动节)以及5月2日-3日调休期间加班工作,但被申请人未足额支付加班工资。2023年5月21日,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依法与申请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未依法为申请人参加社会保险、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向被申请人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以邮寄方式将《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送达被申请人。

另查明,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工作期间由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王某1的哥哥王某2管理,被申请人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申请人工资合计19677.86元。同时查明,被申请人未依法为申请人参加社会保险。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手机银行工资流水截图等在卷为证。

本委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本案中,被申请人作为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工作场所从事的工作是被申请人的业务组成部分,申请人接受被申请人的管理和工作安排及工资结算,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构成了劳动关系的法律要件。虽然被申请人辩称申请人系代账会计,双方之间存在劳务关系,但并未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依法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本委对其辩称意见不予采信。因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2023年2月7日至2023年5月21日期间的劳动关系成立。

关于申请人主张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工资差额的仲裁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本案中,申请人2023年清明节、劳动节及5月2日-3日调休期间正常上班,并提供了相应证据予以证明。虽然被申请人辩称加班需要法定代表人审批,但并未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本委对其辩称意见不予采信据此,申请人主张由被申请人支付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工作的加班工资请求,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委予以支持。经计算,申请人主张的加班工资差额1517.2元未超过法定标准,本委予以确认。

关于申请人主张的双倍工资差额问题。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本案中,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工作期间,被申请人一直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向申请人支付自2023年3月7日至2023年5月21日未签劳动合同共计2个月又10天双倍工资差额13528元(5500元×2个月+5500元÷21.75×10天)。

关于申请人主张的经济补偿问题。《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对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进行了规定,本案中,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依法为其参加社会保险为由解除与被申请人之间劳动关系,符合支付经济补偿的法定情形,故本委对申请人该项仲裁请求予以支持。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本案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工作时间不满六个月,被申请人应向其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19677.86元÷4个月÷2=2459.7元。

关于申请人主张失业金待遇损失的仲裁请求。虽然被申请人未为申请人参加包括失业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险,但申请人并未提供证据证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已无法补缴失业保险,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因此,申请人该项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委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一条,《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本委裁决如下:

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2023年2月7日至2023年5月21日期间的劳动关系成立

二、被申请人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申请人支付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加班工资差额1517.2元壹仟伍佰壹拾柒圆贰角);

三、被申请人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申请人支付双倍工资差额13528元(壹万叁仟伍佰贰拾捌圆整);

四、被申请人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2459.7元(贰仟肆佰伍拾玖圆柒角);

五、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本委不予支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员:朱宏宇

广元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374

员: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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