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广元市失业保险金政策宣传手册
来源:市就业创业中心      发布时间:2023-09-13   分享:
失业保险金


★申请条件

1.已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按规定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按照《失业保险申领发放办法》第四条规定,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情形如下:

(1)终止劳动合同的;

(2)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第三项(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5)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不能享受失业保险金的情形

1.职工本人自愿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以及辞职、自动离职的;

2.按照国家或省的有关规定领取了一次性安置费的;

★停发条件

1.重新就业的;2.应征服兵役的;3.移居境外的;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5.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为其介绍的工作的;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符合上述停发条件的人员,应及时联系失业保险待遇发放机构申请停止发放失业保险金;也可登录“四川e就业”,点击“微申报→失业服务→失业保险待遇自愿停发”办理停发手续。对未及时申请停发导致多领失业保险待遇(含失业保险金、代缴医疗保险费、价格临时补贴等)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将按有关规定予以追回。

★领取期限计算及待遇标准

1.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确定:

累计缴费时间

享受领取失业保险金月数

待遇标准(2023年4月1日起执行

1年以上不满2年

3个月

1773元/月

2年以上不满3年

6个月

3年以上不满5年

12个月

5年以上不满8年

15个月

8年以上不满10年

18个月

10年以上

24个月

2.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累计不得超过24个月。

3.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不满一年再次失业的,可以继续申领其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4.2019年12月起,延长大龄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

5.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尚未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失业人员,按规定发放失业保险金。

6.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其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

7.2020年3月5日起,新发生的失业人员失业后申领失业保险金无时间限制。

★申请资料

本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

★申请方式

1.网上申请:①微信关注“四川e就业”公众号,实名绑定本人身份证完成实名认证,点击“微申报”,在“失业服务→失业保险金申领”栏目申请;②登录“四川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网上办事大厅”,点击“个人服务”在“失业保险→失业保险金申领”栏目申请。

2.现场申请。持申请资料到失业保险参保地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窗口申请。

★待遇发放

失业保险金申领后,从次月起按月发放到申领人社会保障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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