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广元市就业见习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教科)局、科技局、民政局、商务主管部门、退役军人事务局、国资监管机构、团委、工商联、残联,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务保障局、经济商务局、团委:
现将《广元市就业见习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广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元市教育局
广元市科学技术局 广元市民政局
广元市商务局 广元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广元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共青团广元市委
广元市工商业联合会 广元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3年7月19日
广元市就业见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就业见习制度,规范就业见习管理,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22〕13号)、《四川省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十三条政策措施的通知》(川人社发〔2022〕13号)、《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10部门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就业见习基地申报认定和考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人社规〔2023〕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就业见习是指组织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和16-24岁失业青年,在认定的就业见习基地进行为期3-12个月岗位实践锻炼的就业准备活动,并给予就业见习基地就业见习补贴的一项就业促进措施。就业见习基地与参加就业见习的人员签订就业见习协议,不建立劳动关系。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就业见习基地,是指在广元市行政区域内,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认定,为高校毕业生等青年提供实践锻炼岗位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第四条 就业见习工作按照属地原则组织实施,市上主要负责全市就业见习的组织推动、业务指导工作,不承担就业见习具体业务。
第二章 就业见习基地的认定与管理
第五条 就业见习基地的认定与管理坚持“政府引导、社会参与、注重公益、促进就业”原则,实行动态管理和分级管理制度,就业见习基地的等级分为县级、市级、省级、国家级四个等次。
第六条 就业见习基地的对象包括:在我市范围内依法注册登记的各类企事业单位(不含党政机关和参公单位)、社会组织。
第七条 就业见习基地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一定规模的用人单位,管理规范,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和劳动保护条件;社会信誉良好,无违法违纪行为。
(二)每年可提供具有一定技术含量、适合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的见习岗位;按规定向社会公布见习岗位信息,公开公平接收见习人员。
(三)有规范的见习场所和设施,有系统完善的就业见习工作制度、培训计划、带教制度和考核制度,有较强的指导师资力量。
(四)按规定向见习人员发放生活补助,补助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放的就业见习补贴标准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时,见习基地向见习人员发放的生活补助不得低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放的就业见习补贴标准,并按规定为见习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或工伤保险。
第八条 用人单位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认定为就业见习基地后,方可开展就业见习工作,并享受就业见习补贴政策,否则视为用人单位自主用人行为,不予就业见习政策支持。
第九条 县级就业见习基地申报认定时间由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工作实际灵活确定,按以下程序认定:
(一)申报就业见习基地的用人单位向乡镇(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就业见习基地申报表》(附件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法人登记证、社会组织相关证书复印件、单位简介、《就业见习岗位信息统计表》(附件2)、就业见习指导师资队伍情况以及就业见习管理相关制度等资料。
(二)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核申报资料,提出意见,并组织人员对通过资料审核的申报单位进行考察评估,提出审核意见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三)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申报单位进行复审,并征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复审合格的,向社会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发文予以认定。
第十条 县级就业见习基地认定结束后,由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与就业见习基地签定《就业见习基地协议书》(附件3),并指导就业见习基地开展就业见习工作。
第十一条 县级就业见习基地认定期限为2年,认定期满,由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考核,考核合格的,继续认定,考核不合格的,不再认定。具体考核内容和标准由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自行制定。
第十二条 存在以下问题且拒不改正的就业见习基地,取消其就业见习基地资格:
(一)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向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报送见习岗位需求,或见习岗位未招录满而拒绝接收见习人员的;
(二)因管理不规范,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危及见习人员人身安全的;
(三)未按规定发放见习生活补助和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或工伤保险的;
(四)连续两年未开展就业见习工作的;
(五)弄虚作假,套取、骗取就业见习补贴资金的;
(六)存在其他严重违规违法行为的。
第十三条 市级就业见习基地应当在县级就业见习基地中进行推荐,且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认定县级就业见习基地满2年以上。
(二)每年提供见习岗位不少于10个,且近两年每年均在开展见习工作。
(三)近2年见习人员平均留用率不低于30%,见习人员平均留用期不少于1年。
(四)见习人员的职业素质和岗位技能得到明显提升,见习人员满意率达80%以上。
第十四条 市级就业见习基地申报认定时间为每年6月,按以下程序认定:
(一)自主申报。申报单位填写《广元市市级就业见习基地申报表》(见附件4),送所在地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受理。
(二)县(区)推荐。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会同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市级就业见习基地申报条件,结合申报单位就业见习工作开展情况,提出推荐意见,报市就业创业中心。
(三)市上复审。市就业创业中心采取四川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管理信息系统V3.0(以下简称V3.0系统)数据比对的方式,对申报单位开展就业见习工作情况进行复审,提出复审意见,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民政局、市商务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国资委、团市委、市工商联、市残联十部门组成的市评估(考核)小组(以下简称“市评估(考核)小组”)审核。
(四)审核认定。市评估(考核)小组提出审核意见,对审核合格的,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发文认定。
第十五条 市级就业见习基地认定期限为2年,认定期满,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织考核,考核合格的,继续认定,考核不合格的,不再认定。市级就业见习基地考核与认定同步进行,按以下程序考核:
(一)县(区)初审。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组织实地考评,填写《广元市市级就业见习基地考核表》(附件5),逐项打分并作出综合评价,80分以上为合格,并于当年6月20日前,将初审合格的市级就业见习基地考核表报市就业创业中心。对不符合第十三条第(二)(三)(四)款规定条件的,取消市级就业见习基地资格。
(二)审核认定。市就业创业中心汇总县(区)初审情况,提出考核初步意见,市评估(考核)小组根据需要进行现场考核,确定考核结果并发文认定。
第十六条 省级、国家级就业见习基地申报推荐与考核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就业见习岗位的募集与管理
第十七条 就业见习岗位的募集要坚持“数量与质量并重,岗位与专业匹配”的原则,提高就业见习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十八条 就业见习基地每年12月向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报次年就业见习计划,填写《就业见习岗位信息统计表》,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将就业见习岗位纳入V3.0系统管理。
第十九条 每年5月底前,市就业创业中心收集、汇总全市就业见习岗位信息,发布就业见习公告,向社会公布就业见习岗位信息和申请方式。
第二十条 就业见习岗位实施动态管理制度,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根据就业见习岗位招录情况,适时在V3.0系统中分类做好见习岗位申报、发布、撤回、归档处理。
第四章 就业见习申请与见习过程管理
第二十一条 符合就业见习条件人员可持身份证、户口簿、社保卡,就近选择公共就业服务网点现场申请,填写《就业见习申请表》(附件6),也可关注“四川e就业”微信公众号、登陆四川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网上办事大厅(网址:http://103.203.218.134)申请。
第二十二条 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接到就业见习申请后,在3个工作日内联系申请人员意向就业见习基地,完成对接,并将对接结果反馈给申请人员。对接成功的,指导就业见习基地与见习人员签订《就业见习协议书》(附件7);对接未成功的,指导申请人员调整就业见习意向,帮助调剂就业见习岗位。
第二十三条 就业见习基地在《就业见习协议书》签订生效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为见习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或工伤保险。见习双方要严格遵守就业见习协议,就业见习基地不得随意解除见习协议,见习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得提前终止见习,提前终止的,须征得见习基地同意。
第二十四条 见习期间,就业见习基地要明确相应部门和专人具体负责就业见习管理工作,落实指导老师,做好见习人员岗前培训和安全生产教育,维护见习人员合法权益,妥善处理见习期间产生的问题。加强见习人员考勤考核,认真填写《就业见习人员考勤表》(附件8)。
第二十五条 见习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就业见习基地报经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同意后,可与见习人员终止见习协议。
(一)由于患病或已就业等原因不能继续参加就业见习的;
(二)连续无故缺勤3天或累计缺勤5天以上的;
(三)不遵守见习纪律且教育无效的;
(四)由于见习人员过失给见习基地造成一定损失的。
第二十六条 就业见习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见习人员可与就业见习基地终止见习协议。
(一)未按照见习协议约定按月足额支付基本生活补助的;
(二)未按照见习协议约定提供见习岗位或者见习条件的;
(三)安排见习人员从事有毒有害或者有安全隐患工作的;
(四)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见习人员见习的;
(五)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见习人员人身安全的。
第二十七条 终止见习的人员,由本人填报《提前终止见习协议申请表》(附件9)。见习人员发生变化时,见习基地应于3个工作日内向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报送人员变化情况,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在V3.0系统中及时更新相关见习人员见习状态,停止其享受就业见习补贴政策。
第二十八条 见习期满,就业见习基地应根据见习人员的实际表现,出具《就业见习考核表》(附件10),填写考核意见,纳入个人档案管理。
第二十九条 见习期满后,就业见习基地在招录正式职工时应优先招录见习人员,对未留用的见习人员应积极提供就业岗位信息,推荐就业。对见习期间表现优秀的,鼓励就业见习基地提前留用。
第三十条 被用人单位正式录(聘)用的见习人员,用人单位要依法及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完善就业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见习期应作为工龄计算,并视同基层工作经历。
第三十一条 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建立见习跟踪服务制度,及时了解、准确掌握见习人员思想、工作和生活情况,积极协调就业见习基地帮助解决见习中的困难和问题。
第三十二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加强对辖区内就业见习基地见习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指导,开展就业见习工作调查,定期组织见习人员填写《就业见习情况反馈调查表》(附件11),及时研究、调整工作措施,提高就业见习质量。
第五章 见习补贴申报与管理
第三十三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给予就业见习基地就业见习补贴。
第三十四条 就业见习基地按季向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报就业见习补贴,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就业见习基地补贴申报审批表》(附件12);
(二)《就业见习基地吸纳见习人员花名册》(附件13);
(三)《就业见习基地见习人员考勤表》;
(四)就业见习协议书、身份证、毕业证(失业青年可不提供)复印件;
(五)经见习人员本人签字的单位发放基本生活费明细账(单)。
第三十五条 就业见习补贴实行线上或线下申报,线上申报资料齐全的,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不得要求就业见习基地到现场再次递交申报资料。
第三十六条 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就业见习补贴资料进行初审,并采取电话、现场核实等方式进行核查,提出初审意见,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审核无异议后,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就业见习基地单位账户。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有效期5年。原《广元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广人社办发〔2014〕39号)同时废止。
附件:1.就业见习基地申报表
2.就业见习岗位信息统计表
3.就业见习基地协议书
4.广元市市级就业见习基地申报表
5.广元市市级就业见习基地考核表
6.就业见习申请表
7.就业见习协议书
8.就业见习人员考勤表
9.提前终止见习协议申请表
10.就业见习考核表
11.就业见习情况反馈调查表
12.就业见习基地补贴申报审批表
13.就业见习基地吸纳见习人员花名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