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劳人仲网〔2023〕13号——王某诉四川**培训有限公司赔偿金、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争议案
来源:市仲裁院      发布时间:2023-07-03   分享:

广元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裁裁决书

广劳人仲案〔202338

申请人:王某,,汉族,公民身份号码****

住址: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

委托代理人:昝某,四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培训有限公司

住所:广元市****

法定代表人:李某1,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李某2,四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某3,四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王某与被申请人四川**培训有限公司赔偿金、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争议案,本委受理后依法组成仲裁庭,并于202351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申请人王某及其代理人昝某,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李某3,均到庭参加仲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诉称,申请人2013年10月起在被申请人处从事操作**工作。双方连续签订有三份劳动合同,其中最后一份劳动合同书为三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2020年8月起至2023年8月止)。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工作至今,被申请人从未安排申请人休年休假,也未支付申请人年休假工资。申请人于2023年1月28日提起劳动仲裁申请,广劳人仲委〔2023〕19号裁决书中确认被申请人违法克扣申请人2021年10月工资1000元,未支付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1670元。2023年1月4日下午,被申请人在申请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开走**车,为达到迫使申请人主动解除劳动合同的目的,单方面调整岗位,在新冠疫情早已放开的情况下,仍然因人设岗,增设了一个从前根本未有的岗位“疫情巡视员”,且下调工资,只发放广元市最低工资1970元。申请人不同意调岗,被申请人违反劳动合同约定,不安排**岗位给申请人。同时要求申请人每天到单位抄写**守则直至2023年春节后。春节后申请人到**,但单位无人,申请人只好回家。被申请人因不满申请人提起劳动仲裁,以旷工为由,向申请人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申请人特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被申请人:1.向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4080元;2.向申请人支付2022年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1243元;3.返还申请人押金5000元。

被申请人答辩称,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工作期间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被申请人依据双方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书约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解除与申请人之间劳动合同关系,符合双方约定和法律规定,被申请人不应当支付申请人赔偿金。一是申请人多次考核不合格,被申请人对其调整岗位后,申请人每天都旷工、早退,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二是申请人在上班时间多次将教学车辆进行卖菜私用;三是申请人在岗期间业绩不达标,根据劳动合同书的约定,被申请人有权解除与申请人之间劳动合同关系。

申请人为证明其主张,向仲裁庭提交了下列证据:1.身份证复印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拟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主体适格;2.广劳人仲案〔2023〕19号仲裁裁决书,拟证明被申请人克扣申请人工资的事实;3.押金收据,拟证明被申请人违法收取申请人押金5000元;4.劳动合同书,拟证明被申请人违反约定对申请人进行调岗,并依据劳动合同约定外的《员工录用招聘管理暂行办法》规章制度解除与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5.调岗通知书,拟证明被申请人将申请人调岗到“疫情值守”,学员交由其他**培训;6.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拟证明被申请人未与申请人协商而单方调岗,申请人表示不同意;7.学习记录,拟证明申请人按照被申请人的要求进行了学习;8.职工学习签到表,拟证明申请人按时参加学习;9.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拟证明被申请人引用的四川广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规章制度而解除与申请人之间劳动合同关系,但该规章制度未经被申请人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公示,对被申请人职工不发生约束力;10.职工招聘录用管理暂行办法,拟证明该规章制度生效时间早于被申请人成立时间,不是被申请人管理制度,是集团公司指导子公司的经营管理文件。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据逐一发表了质证意见:对证据1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以下简称“三性”)均无异议;对证据2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关联性有异议;对证据3的三性均无异议,因申请人未办理离职手续,所以未退还押金;对证据4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证明目的有异议;对证据5的三性均无异议,证明目的有异议,认为调岗是因申请人未完成被申请人考核标准,所以进行调岗,但工资待遇未变;对证据6的证明目的有异议,认为即使申请人不同意调岗,但后续参与了调岗培训及报到,表明申请人同意调岗;对证据7至证据10的三性均无异议,但证明目的均有异议,认为签到表可以证明申请人严重违反被申请人管理制度,每天都是早退。

被申请人为证明其主张,向仲裁庭提交了下列证据:1.劳动合同书,拟证明申请人旷工10天以上、业绩连续六个月未达标,已经达到双方约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2.人力资源“1+7”管理制度、会议记录表、**会议签到表、会议纪要,拟证明申请人参加了被申请人关于规则制度的宣讲及培训会议,了解被申请人的规章制度;3.**安全责任书,拟证明申请人签字确认该责任书,知晓“夜间按规定停车,夏季晚上9点、冬季晚上8点后,不得在餐馆、娱乐场地、城区行驶”的规定;4.被申请人配用给申请人车牌“川H1280学”的**车行驶轨迹图,拟证明申请人违反**安全责任书约定在夜间11点后仍私自使用车辆,以及将该车开至南河利州市场附件进行卖菜私用;5.2022年3月10日会议记录表,拟证明2022年1-2月申请人业绩考核靠后,申请人表示因身体原因造成,且争取完成考核任务;6.2022年3月23日会议记录,拟证明申请人因身体原因业绩未达标,被申请人给予其考察期,如仍未完成业绩,被申请人拟对其进行调岗;7.2022年7月5日会议记录,拟证明申请人承认自己业绩不达标,也愿意遵守被申请人按相关规定进行安排;8.2022年12月20日会议记录,被申请人开会讨论申请人工作安排,因申请人业绩特别差,拟对其进行调岗学习;9.2022年12月30日会议记录,拟证明申请人业绩未达标;10.2023年1月会议记录,拟证明因申请人业绩不达标,其自愿接受被申请人安排,调入**科进行停岗学习,并以到岗签到方式考勤;11.**科副科长董某与申请人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拟证明因业绩不达标,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调岗,申请人拒绝服从被申请人安排;12.送达备忘录,拟证明被申请人在2023年1月6日向申请人送达了调岗通知书;13.职工学习签到表,拟证明申请人累计旷工10天以上,严重违反被申请人规章制度,被申请人解除与申请人劳动合同关系符合规章制度规定;14.关于解除申请人劳动合同征求意见的函告,拟证明被申请人就解除与申请人之间劳动合同关系向公司工会征求意见;15.关于解除申请人劳动合同征求意见的复函,拟证明公司工会回函同意被申请人解除与申请人之间劳动合同关系;16.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拟证明申请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被申请人依照《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解除与申请人之间劳动合同关系,并向其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17.**工资及业绩考核暂行办法(2022年),拟证明包括申请人在内的**工资发放及业绩考核标准。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逐一发表了质证意见:对证据1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认为不能达到被申请人的证明目的;对证据2的关联性和证明目的有异议;对证据3、证据4的真实性均无异议,证明目的有异议,认为因夜间有培训,接送学员也是正常的;对证据5至证据7的真实性和证明目的均无异议;对证据8的证明目的有异议,认为因劳动合同约定是综合计算工时制,不存在上班打卡;对证据9的真实性和证明目的均有异议;对证据10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目的有异议,认为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不存在迟到早退现象;对证据11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合法性和证明目的有异议;对证据12的真实性和证明目的均无异议;对证据13的真实性和证明目的均有异议,认为申请人并未旷工,因春节放假,培训期间未签到并不能证明申请人属旷工;对证据14的证明目的有异议;对证据15、证据16的三性和证明目的均有异议,认为申请人未参与训练是因为被申请人把**车收回了;对证据17的三性均有异议。

庭后,被申请人根据仲裁庭分配的举证责任补充提交了一组证据:1.2022年**工资发放表,2.2022年**招生、培训统计表,3.中国农业银行业务回单、广元市贵商村镇银行电子回执单,该组证据拟证明申请人2022年月平均工资标准及业绩完成情况。申请人对上述证据发表了质证意见,认为证据1系被申请人打印,无申请人签字确认,真实性有异议;证据2中无申请人签字确认的招生、培训统计表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证据3中前6个月字迹模糊,真实性不予认可。

经审查,本委对双方提交的证据作如下确认: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证据3至证据10,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至证据3、证据5至证据17,以及其庭后提交的证据1至证据3,来源合法、与本案有关,本委予以确认,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及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4,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本委不予采纳。

经庭审查明,申请人于2013年10月进入被申请人处从事**工作,工资由基础工资、招生奖励、培训奖励组成。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2020年8月1日起至2023年7月31日止的劳动合同书,载明“甲方(即本案被申请人,下同)根据生产(工作)需要,可协商变更乙方(即本案申请人,下同)的工作岗位(工种),但应有书面依据”以及“乙方为甲方提供了正常劳动后,按照甲方的工资分配制度和标准,享受所在岗位(工种)的工资待遇,甲方的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等。被申请人于2021年9月1日起执行的《人力资源“1+7”管理制度》中的《职工招聘录用管理暂行办法》载明“职工不按劳动合同约定执行,违反本单位规则制度不辞而别,或者只打过招呼,未履行请假手续便离开单位或者工作岗位的视为旷工,连续旷工5天或年内累计10天的,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等,且该制度通过职工大会向包括申请人在内的员工进行了传达。被申请人在2022年3月至2023年1月期间多次组织包括申请人在内的业绩完成情况不理想的**召开会议,督促其完成业绩,并告知其若2022年底仍未完成业绩,将对其进行岗位调整或其本人可以提出离职,申请人表示其业绩不理想是因身体原因,会努力完成业绩,“如果完不成也只有等学校的工作安排”,以及“对于我的成绩无话可说,**怎么处理都行,但是我不会主动辞职”。2023年1月3日,因申请人未完成2022年度业绩,被申请人将申请人调整至新岗位,即**疫情值班值守,调岗期限暂定180天,具体岗位期限视疫情值班效果和疫情变化而定,调岗后考勤按公司标准工作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14:00-18:00)执行,调岗后的薪资待遇按基本工资1970元执行等。2023年1月6日,申请人通过微信告知被申请人不同意调岗。2023年1月9日起,被申请人安排申请人对**管理制度进行学习,并采取签到方式进行考勤,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签到、参加学习,期间,申请人有5天全天、有18天下午均未到岗学习。2023年2月22日,被申请人以申请人“在未履行请假手续的情况下年累计旷工10天,已严重违反企业的规章管理制度”为由解除与申请人之间劳动合同关系。

同时查明,申请人2022年度每月业绩目标为招生5人、培训4人,但其该年度内实际招生18人、培训20人。申请人2022年度月平均工资为2729元。

另查明,被申请人未对申请人2022年度的应休未休年休假进行安排。申请人入职时向被申请人缴纳了5000元押金。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劳动合同书、签到表、工资表、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等在卷为证。

本委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申请人是否违法解除与申请人之间劳动合同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之规定,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一致后方可变更劳动合同。本案中,被申请人以申请人未完成年度业绩目标为由对申请人进行调整岗位,虽然调岗前申请人表达了不同意调岗的意思,但调整后申请人最终接受了被申请人的安排。据此,本委认为,被申请人依据劳动合同约定对申请人进行调岗,不仅具有正当性和必要性,也属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关于申请人主张赔偿金的仲裁请求。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本案中,申请人接受被申请人调整的岗位后存在未按规定时间到岗学习的行为,被申请人根据其规章制度及《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解除与申请人之间劳动合同关系,系合法解除。故,申请人该项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委不予支持。

关于申请人主张2022年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的仲裁请求。《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假。对职工应休未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本案中,申请人2013年10月入职被申请人,2022年应享有5天年休假权利。被申请人在2022年未安排申请人休年休假,应依法向申请人支付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即2729元÷21.75天×5天×2=1254.7元

关于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返还押金问题。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条之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据此,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返还入职时缴纳的押金,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委予以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九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第五条,《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本委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申请人支付2022年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1254.7元,并返还收取的押金5000元,合计6254.7元(陆仟贰佰伍拾肆圆柒角)

二、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本委不予支持。

本裁决第一项属于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如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本裁决第一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被申请人如不服本裁决第二项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该项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员:田佳禾

广元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3519

员: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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