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广元市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申报认定管理办法》意见建议的公告
来源: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3-04-17   分享:


关于征求《广元市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申报认定管理办法》意见建议的公告

为加强创业载体建设,引导、培育、扶持一批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促进创业孵化基地(园区)规范化运行、可持续发展,我市拟出台《广元市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申报认定管理办法》。为广泛听取意见建议,现将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欢迎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于2023年5月17日前,以电子邮件、信函、电话等方式反馈有关修改意见和建议。

邮箱:530852362@qq.com

电话:0839-3260057

邮编:628000

通讯地址:广元市利州区利州东路二段2号劳动大厦市就业创业促进中心

                     广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417


广元市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认定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创业载体建设,引导、培育、扶持一批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促进创业孵化基地(园区)规范化运行、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意见》(国发〔2018〕32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8〕47号)、《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广府发〔2019〕2号)、《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20〕130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是指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和团市委等部门共同认定,以培育创业创新主体、促进创业带动就业为目标,充分利用各类场地和创业资源,为创业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以及项目孵化、项目推介、开业指导、融资对接、政策扶持、法律咨询、事务代理等服务的创业服务载体。

第三条 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建设,坚持“政府推动、社会支持、市场运作、资源整合”的原则,在全市扶持一批特色突出、功能完善、承载能力强、具有示范和带动效应的创业载体,为创业者提供良好的创业环境和创业服务。

第四条 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应当具备以下服务功能:

(一)场地保障。为创业者提供生产经营场地、基本办公条件、会议场所、商务洽谈场所和后勤保障服务,并提供场地租赁费减免等优惠政策。

(二)创业指导。组建创业导师队伍,为创业者提供政策宣传、信息咨询、项目评估、项目推介、开业指导、企业管理、市场营销等创业孵化及指导服务。

(三)事务代理。为创业者提供财务、法律、人力资源、专利、工商、税务等事务代理服务。

(四)融资对接。搭建创业融资对接平台,为创业者提供创业融资服务。

(五)政策落实。为创业者提供创业政策咨询,积极协调相关部门落实各项税费减免、创业补贴和创业担保贷款等创业扶持政策。

第五条 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认定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管理期为3年。被认定为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的,每年给予5万元补助,补助资金从县区中省就业创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创业孵化基地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给予补助资金支持,不得重复享受。

第二章  申报条件和认定程序

第六条 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合法的资质。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经各级政府或有关部门、高校批准成立,运营时间2年以上被认定为县区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1年以上。负责创业孵化基地(园区)运营的单位应当为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及其运营单位无违法违纪行为和未了结的法律、经济纠纷。

(二)有固定的场地。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建筑面积不低于1500平方米,其中以种植为主的农业类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建筑面积原则上不低于500平方米,以养殖为主的农业类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建筑面积原则上不低于1000平方米。场地内有相应的供电、供水、消防、通讯、网络等基础配套设施,符合安全、消防和卫生等基本条件。孵化场所利用率每年不低于60%。

(三)有专门的机构。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应设立专门管理服务机构和办公场所,有不少于2名熟悉就业创业政策、经营管理经验较丰富的管理服务人员,有不少于5人的创业导师团队。

(四)有健全的制度。有健全的人、财、物等相关内部管理制度,有明确具体的孵化服务制度、孵化周期、准入退出机制。有完善的创业服务、政策落实和孵化服务等台账。

(五)有扶持的措施。为入驻创业者提供一定的场地租金和物管费用等方面的优惠扶持。对初创企业和孵化项目,在场地、资金、人员、技术等准入条件方面给予适当倾斜。

(六)有显著的效果。近2年,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在孵实体(项目)每年不少于10户(个),带动/吸纳就业人数每年不少于60人。自创业孵化基地运营以来,在孵实体(项目)孵化成功率不低于50%,在孵实体(项目)到期出园率不低于80%。

第七条 符合以上条件的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农民工返乡创业园、电子商务产业园、中小微企业产业园等均可申报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

第八条 原则上每年3月,开展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申报认定工作,具体程序如下:

(一)申请。具备条件的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向所在地县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

(二)初审。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教育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团委等部门按照认定条件进行初审及资质合法性审查。对初审合格并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将相关材料报送至市就业创业促进中心。

(三)复核。市就业创业促进中心根据申报资料进行复核,提出复核意见,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四)认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汇同市级有关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进行实地考察。实地考察结束后,市级有关部门联合会审,提出最终审定意见,并将审定结果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上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发文认定并授牌。

第九条 申报认定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广元市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认定申请表》(附件1)。

(二)资质材料。创业孵化基地(园区)成立文件及认定为县区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文件。

(三)建筑面积材料。所使用房屋为自有的需提供房屋产权证明,使用房屋为租赁的需提供房屋租赁协议和产权证明;创业孵化基地(园区)楼层平面图(需指定创业孵化基地所用的房间,并加盖公章)。

(四)运营机构材料。创业孵化基地(园区)运营单位登记注册证书,无违法违纪行为和未了结的法律、经济纠纷承诺书,在“信用中国”查询打印的信用证明,管理服务人员、创业导师团队人员名单及相关人员证明材料复印件。

(五)制度机制材料。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管理办法(包括但不限于服务制度、孵化周期、准入退出机制、优惠扶持政策等)。

(六)创业服务材料。近2年,入驻实体(项目)名单及相关证明材料,吸纳就业人员花名册,实体(项目)孵化及出园情况,优惠政策落实情况佐证材料,创业服务活动开展情况佐证材料。

第三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条 各县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要把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纳入“四川省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及时、动态更新数据, 并按季报送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统计表。

第十一条 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管理期满,自愿申请参加考核,考核合格的,继续认定,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资格,考核时间与认定时间同步。

第十二条 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考核程序如下:

(一)自评。由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向县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填写《广元市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考核申请表》(附件2),并按照第九条第(六)款规定,提供近3年相关业绩佐证资料。

(二)考察。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汇同有关部门根据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提供的自评材料,按照第六条规定的条件,组织实地考察,核实相关工作和数据,提出考察意见,并将相关材料报市就业创业促进中心。

(三)考评。市就业创业促进中心汇总县区考察情况,提出复核意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复核意见,组织市级有关部门开展现场考核,提出最终考核意见。对考核合格的保留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资格,并按有关规定,继续给予政策支持。

第十三条 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资格,终止发放补助:

(一)放弃考核或考核不合格的;

(二)创业孵化基地(园区)消亡的;

(三)违规使用补助资金的;

(四)提供虚假资料,骗取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资格的;

(五)不履行服务承诺,被服务对象有效投诉3次以上,拒不整改的;

(六)违法违规运营,损害创业者利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第十四条 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地址、运营机构名称、运营机构法人等,发生变更的,于5个工作日内,由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报市就业创业促进中心备案。

第十五条 取消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资格的,3年内不得重新申报认定。

第十六条 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补助资金要专款专用,主要用于为服务对象提供的场租、通讯宽带、水电物业和创业创新服务、信息采集、运营管理等相关支出。相关人员在申报认定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工作中弄虚作假,以及在补助资金管理使用中违纪违法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虚报瞒报套取的补助资金按规定收回。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要加强对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补助资金使用的指导、监督和绩效管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各县区可结合实际,参照本办法,研究制定县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认定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以后,有效期5年


附件:1.广元市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认定申请表

2.广元市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考核申请表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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