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工伤保险服务
7.1协议医疗机构申请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协议医疗机构申请。
二、服务内容
符合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申请条件的医疗机构,向执业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成为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实施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24号)。
3.《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
4.《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工伤保险协议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川人社规〔2022〕7号)。
五、实施主体
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六、办理条件
1.经卫生及中医药行政部门批准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以及经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对社会提供服务的军队医疗机构;
2.具备为工伤职工提供良好医疗服务的条件,在工伤救治、职业病防治等方面有专业技术优势;
3.遵守国家有关医疗服务和职业病防治管理的法规和标准,有健全和完善的医疗服务管理制度;
4.遵守国家和省物价管理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的价格政策;
5.遵守工伤保险的法律法规;
6.具备与我省统一的社会保险信息系统联网条件,能实时交换工伤医疗数据信息,并能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联网结算工伤医疗费用。
七、申请材料
1.《四川省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申请表》;
2.基本医疗保险协议机构有效服务协议书。
(所需表单可在“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通知公告”→“四川省社会保险业务申请表”点击进行下载)
八、办理形式
现场办理:广元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B区二楼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区;
网 厅:1.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
http://www.sc.hrss.gov.cn/scggfw;
2.四川政务服务网
http://www.sczwfw.gov.cn/。
九、服务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四 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7:00 ;星期五 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5:30。
十、办结时限
25个工作日。
十一、结果反馈
现场办理:《四川省社会保险业务办理结果通知单》;
网 厅:法人登录“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业务申报流程进度查询打印”进行查询。
十二、收费及标准
免费。
十三、咨询方式
(0839)5572034(市) 5572921(区)
咨询服务热线12345。
十四、监督投诉方式
投诉电话:(0839)5572233 12345
十五、备注
无。
7.2康复协议机构申请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康复协议机构申请。
二、服务内容
符合工伤保险康复协议机构申请条件的医疗机构,向执业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成为工伤保险康复协议机构。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实施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24号)。
3.《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
4.《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工伤康复管理暂行办法〉和〈四川省工伤康复服务协议书〉的通知》(川劳社办〔2009〕135号)。
5.《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工伤保险协议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川人社规〔2022〕7号)。
五、实施主体
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六、办理条件
1.符合劳动保障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管理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7号)中对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的有关要求。
2.具备二级以上康复专科机构条件或三级综合医疗机构资质。
3.设有专门的康复病房。
4.有独立的康复功能评定、康复治疗和康复支具安装室,有较为完善的康复器械和设备。
七、申请材料
1.《四川省工伤康复协议机构申请表》;
2.基本医疗保险医疗康复机构有效服务协议书;
3.康复专科机构或医疗机构等级批准文件;
4.康复设施设备资料(康复病房,康复功能评定、康复治疗和康复支具安装室,康复器械和设备配置等相关资料)。
(所需表单可在“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通知公告”→“四川省社会保险业务申请表”点击进行下载)
八、办理形式
现场办理:广元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B区二楼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区;
网 厅:1.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
http://www.sc.hrss.gov.cn/scggfw;
2.四川政务服务网
http://www.sczwfw.gov.cn/。
九、服务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四 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7:00 ;星期五 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5:30。
十、办结时限
25个工作日。
十一、结果反馈
现场办理:《四川省社会保险业务办理结果通知单》;
网 厅:法人登录“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业务申报流程进度查询打印”进行查询。
十二、收费及标准
免费。
十三、咨询方式
(0839)5572034(市) 5572921(区)
咨询服务热线12345。
十四、监督投诉方式
投诉电话:(0839)5572233 12345
十五、备注
无。
7.3辅助器具配置协议机构申请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辅助器具配置协议机构申请。
二、服务内容
符合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协议机构申请条件的机构,向执业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成为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协议机构。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实施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24号)。
3.《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
4.《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工伤保险协议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川人社规〔2022〕7号)。
五、实施主体
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六、办理条件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持有效《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其中,承担配置辅助器具的医疗机构须为二级及以上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
2.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应当具有独立的接待室、制作室和功能训练室,上述三室总使用面积原则上应当不少于200平方米,其中功能训练室使用面积不应当少于80平方米;
3.服务设施符合国家消防安全、卫生、环保等基本要求,应当有残疾人专用的休息、活动场所,主要公共区域应当具备完善的无障碍设施及标识;应当有男女独立的无障碍公用卫生间;应当设有不少于10张床位的标准病房或客房,房内设有无障碍卫生间和洗浴室,并采取防滑措施,房间应当24小时供应冷热水;能提供轮椅、助行器服务,腋拐至少两副,供用户免费使用;设有在职工作人员提供接待、问询服务;
4.应当具备生产装配假肢或者矫形器所必需的测量取型、修型、抽真空成型、打磨修饰、钳工装配、对线调整、热塑成型等相关设备工具;应当具有生产装配假肢或者矫形器所需的功能训练基本设施(设备)和工具;
5.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相对固定的管理及服务人员原则上不少于25人(须有配置机构为每人不少于一年的本地社保缴纳证明),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职工总数的60%,其中康复治疗师、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名。
七、申请材料
1.《四川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申请表》;
2.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营业执照;
3.采购或销售产品公司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
4.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产品证明材料;
5.辅助器具配置设施设备资料(辅助器具配置、维修及训练所必需的设施、功能训练室和辅助检查室、康复治疗室等相关资料);
6.具有辅助器具配置、维修及训练所需相关专业的技师、操作人员和管理人员相关资料;
7.假肢、矫形器产品说明书,售后服务准则,假肢装配标准等相关资料;
8.辅助器具配置服务管理制度和售后服务系统相关资料。
(所需表单可在“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通知公告”→“四川省社会保险业务申请表”点击进行下载)
八、办理形式
现场办理:广元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B区二楼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区。
九、服务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四 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7:00 ;星期五 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5:30。
十、办结时限
25个工作日。
十一、结果反馈
现场办理:《四川省社会保险业务办理结果通知单》
十二、收费及标准
免费。
十三、咨询方式
(0839)5572034(市) 5572921(区)
咨询服务热线12345。
十四、监督投诉方式
投诉电话:(0839)5572233 12345
十五、备注
无。
7.4工伤异地就医申请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工伤异地就医申请。
二、服务内容
工伤职工因工作或生活需要长期居住在参保地行政区域以外的,用人单位提出意见,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可选择居住地的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进行治疗。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实施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24号)。
3.《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工伤保险就医及医疗费用结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川人社规〔2022〕6号)。
五、实施主体
省、市、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六、办理条件
需要继续治疗且长期居住在省外的工伤职工。
七、申请材料
《四川省工伤职工异地就医申请表》。
(所需表单可在“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通知公告”→“四川省社会保险业务申请表”点击进行下载)
八、办理形式
现场办理:广元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B区二楼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区;
网 厅:1.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
http://www.sc.hrss.gov.cn/scggfw;
2.四川政务服务网
http://www.sczwfw.gov.cn/。
九、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四 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7:00 ;星期五 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5:30。
十、办结时限
即时办结。
十一、结果反馈
现场办理:《四川省社会保险业务办理结果通知单》;
网 厅:法人登录“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业务申报流程进度查询打印”进行查询。
十二、收费及标准
免费。
十三、咨询方式
(0839)5572034(市) 5572921(区)
咨询服务热线12345。
十四、监督投诉方式
投诉电话:(0839)5572233 12345
十五、备注
该业务可在全省任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
7.5旧伤复发申请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旧伤复发申请。
二、服务内容
工伤职工因旧伤复发需要进行治疗的,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出具诊断意见后,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报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存在争议的,由市(州)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确认。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实施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24号)。
3.《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工伤保险经办规程(暂行)〉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20〕129号)。
4.《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
5.《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工伤保险就医及医疗费用结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川人社规〔2022〕6号)。
五、实施主体
省、市、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六、办理条件
工伤职工旧伤复发需要治疗。
七、申请材料
《四川省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治疗申请表》。
(所需表单可在“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通知公告”→“四川省社会保险业务申请表”点击进行下载)
八、办理形式
现场办理:广元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B区二楼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区;
网 厅:1.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
http://www.sc.hrss.gov.cn/scggfw;
2.四川政务服务网
http://www.sczwfw.gov.cn/。
九、服务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四 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7:00 ;星期五 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5:30。
十、办结时限
即时办结
十一、结果反馈
现场办理:《四川省社会保险业务办理结果通知单》;
网 厅:法人登录“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业务申报流程进度查询打印”进行查询。
十二、收费及标准
免费。
十三、咨询方式
(0839)5572034(市) 5572921(区)
咨询服务热线12345。
十四、监督投诉方式
投诉电话:(0839)5572233 12345
十五、备注
无。
7.6转诊转院到异地就医申请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转诊转院到异地就医申请。
二、服务内容
因参保地的工伤协议医疗机构无治疗条件,经参保地市(州)级城市最高等级工伤协议医疗机构提出转诊转院意见,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成功后,转往异地(跨市级城市)工伤协议医疗机构就医。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
四、实施依据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24号)。
2.《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工伤保险经办规程(暂行)〉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20〕129号)。
3.《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工伤保险就医及医疗费用结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川人社规〔2022〕6号)。
五、实施主体
省、市、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六、办理条件
参保地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无治疗条件,经参保地市(州)级城市最高等级工伤协议医疗机构提出需转诊转院的。
七、申请材料
《四川省工伤职工转诊转院申请表》(表中须有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意见)。
(所需表单可在“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通知公告”→“四川省社会保险业务申请表”点击进行下载)
八、办理形式
现场办理:广元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B区二楼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区;
网 厅:1.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
http://www.sc.hrss.gov.cn/scggfw;
2.四川政务服务网
http://www.sczwfw.gov.cn/。
九、服务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四 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7:00 ;星期五 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5:30。
十、办结时限
即时办结。
十一、结果反馈
现场办理:《四川省社会保险业务办理结果通知单》;
网 厅:法人登录“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业务申报流程进度查询打印”进行查询;
个人登录“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业务办理情况查询”进行查询。
十二、收费及标准
免费。
十三、咨询方式
(0839)5572034(市) 5572921(区)
咨询服务热线12345。
十四、监督投诉方式
投诉电话:(0839)5572233 12345
十五、备注
1.该业务可代办,代办需持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材料。
2.该业务可在全省任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
7.7辅助器具配置或更换申请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辅助器具配置或更换申请。
二、服务内容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就业)需要或辅助器具使用年限到期,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确认需要配置或更换辅助器具的,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近亲属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配置或更换申请。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
四、实施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
2.《四川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目录》(川人社办发〔2015〕16号)。
3.《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民政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27号)。
4.《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工伤保险经办规程(暂行)〉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20〕129号)。
五、实施主体
省、市、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六、办理条件
1.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就业)或伤情变化需要配置或更换辅助器具;
2.工伤职工辅助器具使用年限到期需更换辅助器具。
七、申请材料
《四川省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更换)申请表》。
(所需表单可在“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通知公告”→“四川省社会保险业务申请表”点击进行下载)
八、办理形式
现场办理:广元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B区二楼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区;
网 厅:1.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
http://www.sc.hrss.gov.cn/scggfw;
2.四川政务服务网
http://www.sczwfw.gov.cn/。
九、服务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四 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7:00 ;星期五 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5:30。
十、办结时限
即时办结。
十一、结果反馈
现场办理:《四川省社会保险业务办理结果通知单》;
网 厅:法人登录“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业务申报流程进度查询打印”进行查询;
个人登录“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业务办理情况查询”进行查询。
十二、收费及标准
免费。
十三、咨询方式
(0839)5572034(市) 5572921(区)
咨询服务热线12345。
十四、监督投诉方式
投诉电话:(0839)5572233 12345
十五、备注
该业务可代办,代办需持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材料。
7.8辅助器具异地配置申请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辅助器具异地配置申请。
二、服务内容
1.工伤职工在省内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协议机构无法配置所需种类辅助器具的,或长期居住在省外且符合辅助器具更换条件的,经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同意,可到省外其它地区的工伤保险辅助器具协议机构配置;
2.工伤职工长期居住在省外,需要更换辅助器具的,经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同意,可到省外的工伤保险辅助器具服务协议机构配置。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
四、实施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
2.《四川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目录》(川人社办发〔2015〕16号)。
3.《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民政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27号)。
4.《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工伤保险经办规程(暂行)〉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20〕129号)。
五、实施主体
省、市、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六、办理条件
1.工伤职工在参保地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服务协议机构无法配置所需种类辅助器具,经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同意的;
2.工伤职工长期居住在省外,辅助器具使用年限到期需要更换,经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同意的。
七、申请材料
《四川省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更换)申请表》。
(所需表单可在“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通知公告”→“四川省社会保险业务申请表”点击进行下载)
八、办理形式
现场办理:广元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B区二楼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区;
网 厅:1.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
http://www.sc.hrss.gov.cn/scggfw;
2.四川政务服务网
http://www.sczwfw.gov.cn/。
九、服务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四 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7:00 ;星期五 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5:30。
十、办结时限
即时办结。
十一、结果反馈
现场办理:《四川省社会保险业务办理结果通知单》;
网 厅:法人登录“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业务申报流程进度查询打印”进行查询;
个人登录“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业务办理情况查询”进行查询。
十二、收费及标准
免费。
十三、咨询方式
(0839)5572034(市) 5572921(区)
咨询服务热线12345。
十四、监督投诉方式
投诉电话:(0839)5572233 12345
十五、备注
该业务可代办,代办需持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材料。
7.9工伤医疗(康复)费用申报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工伤医疗(康复)费用申报。
二、服务内容
工伤职工因治疗工伤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规定的,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及近亲属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医疗费用报销;联网结算的,由协议机构推送至经办机构进行直接结算;因工伤康复所发生的康复费用,符合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规定的,由协议机构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经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异地就医治疗的,可提供医疗费、交通费、伙食费、住宿费等资料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
四、实施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24号)。
3.《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工伤保险经办规程(暂行)〉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20〕129号)。
4.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工伤保险就医及医疗费用结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川人社规〔2022〕6号)。
五、实施主体
省、市、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六、办理条件
工伤职工因工伤治疗或康复发生医疗、交通、伙食、住宿等费用的。
七、申请材料
1.门诊医疗费用申报:
(1)《四川省工伤医疗(康复)待遇申请表》
(2)门诊诊断证明原件;
(3)门诊医疗费用发票原件或电子发票打印件;
(4)门诊处方;
(5)与发票对应的门诊费用清单原件(无门诊处方时需提供此项);
(6)门诊检查报告单复印件。
2.住院医疗费用申报:
(1)《四川省工伤医疗(康复)待遇申请表》;
(2)住院医疗费用发票原件或电子发票打印件;
(3)与发票对应的住院医疗费用清单原件;
(4)出院小结或出院记录原件;
(5)使用植入人体材料、人工器官等特殊医用材料的还应当提供产品说明书或合格证。
(6)住院期间的全套病历档案。
(7)住宿、伙食、交通等费用的发票原件。
3.涉及第三人责任的,还需对应提供:
(1)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属于交通事故等涉及第三方赔偿的);
(2)公安机关或司法部门的遭受暴力伤害和赔偿的相关法律文书出具处罚决定书。
(所需表单可在“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通知公告”→“四川省社会保险业务申请表”点击进行下载)
八、办理形式
现场办理:广元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B区二楼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区;
网 厅:1.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
http://www.sc.hrss.gov.cn/scggfw;
2.四川政务服务网
http://www.sczwfw.gov.cn/。
九、服务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四 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7:00 ;星期五 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5:30。
十、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十一、结果反馈
现场办理:《四川省社会保险业务办理结果通知单》;
网 厅:法人登录“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业务申报流程进度查询打印”进行查询;
个人登录“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业务办理情况查询”进行查询。
十二、收费及标准
免费。
十三、咨询方式
(0839)5572034(市) 5572921(区)
咨询服务热线12345。
十四、监督投诉方式
投诉电话:(0839)5572233 12345
十五、备注
该业务可代办,代办需持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材料。
7.10住院伙食补助费申领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住院伙食补助费申领。
二、服务内容
工伤职工在协议医疗机构就医后,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及直系亲属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医疗费用的同时申报伙食补助费;工伤医疗(康复)费用已联网结算的,不需单独申请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
四、实施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24号)。
3.《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工伤保险经办规程(暂行)〉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20〕129号)。
五、实施主体
省、市、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六、办理条件
工伤职工在协议医疗机构就医,结算医疗费用后,申报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
七、申请材料
1.《四川省工伤医疗(康复)待遇申请表》;
2.出院诊断证明书复印件;
3.住院发票复印件。
(所需表单可在“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通知公告”→“四川省社会保险业务申请表”点击进行下载)
八、办理渠道
现场办理:广元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B区二楼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区;
网 厅:1.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
http://www.sc.hrss.gov.cn/scggfw。
2.四川政务服务网
http://www.sczwfw.gov.cn/。
九、服务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四 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7:00 ;星期五 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5:30。
十、办结时限
5个工作日。
十一、结果反馈
现场办理:《四川省社会保险业务办理结果通知单》;
网 厅:法人登录“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业务申报流程进度查询打印”进行查询;
个人登录“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业务办理情况查询”进行查询。
十二、收费及标准
免费。
十三、咨询方式
(0839)5572034(市) 5572921(区)
咨询服务热线12345。
十四、监督投诉方式
投诉电话:(0839)5572233 12345
十五、备注
该业务可代办,代办需持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材料。
7.11劳动能力鉴定费申报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劳动能力鉴定费申报。
二、服务内容
工伤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后,由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垫付劳动能力鉴定费的,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
四、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一届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2.《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24号)。
4.《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工伤保险经办规程(暂行)〉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20〕129号)。
五、实施主体
省、市、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六、办理条件
1.工伤职工进行初次劳动能力鉴定所需的费用;
2.同一工伤申请再次鉴定或者复查鉴定的,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费用由申请人垫付,再次鉴定或者复查鉴定结论发生改变的。
七、申请材料
1.《四川省工伤待遇申请表》;
2.鉴定费和医学鉴定费发票原件或电子发票打印件;
3.医学鉴定费对应的检查报告单。
(所需表单可在“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通知公告”→“四川省社会保险业务申请表”点击进行下载)
八、办理形式
现场办理:广元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B区二楼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区;
网 厅:1.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
http://www.sc.hrss.gov.cn/scggfw;
2.四川政务服务网
http://www.sczwfw.gov.cn/;
同步办理:通过伤残待遇申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同步办理。
九、服务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四 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7:00 ;星期五 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5:30。
十、办结时限
12个工作日。
十一、结果反馈
现场办理:《四川省社会保险业务办理结果通知单》;
网 厅:法人登录“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业务申报流程进度查询打印”进行查询;
个人登录“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业务办理情况查询”进行查询。
十二、收费及标准
免费。
十三、咨询方式
(0839)5572034(市) 5572921(区)
咨询服务热线12345。
十四、监督投诉方式
投诉电话:(0839)5572233 12345
十五、备注
该业务可代办,代办需持双方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材料。
7.1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申请
一、事项名称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申请。
二、服务内容
五级、六级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以及七级至十级工伤职工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职工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之日起不再享受其他工伤保险待遇。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
四、实施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24号)。
3.《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
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府发〔2021〕10号)。
5.《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工伤保险经办规程(暂行)〉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20〕129号)。
五、实施主体
省、市、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六、办理条件
五级、六级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以及七级至十级工伤职工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
七、申请材料
1.《四川省工伤待遇申请表》;
2.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劳动仲裁或人民法院相关离职裁决(定)文书。
(所需表单可在“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通知公告”→“四川省社会保险业务申请表”点击进行下载)
八、办理形式
现场办理:广元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B区二楼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区。
九、服务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四 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7:00 ;星期五 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5:30。
十、办结时限
12个工作日。
十一、结果反馈
现场办理:《四川省社会保险业务办理结果通知单》。
十二、收费及标准
免费。
十三、咨询方式
(0839)5572034(市) 5572921(区)
咨询服务热线12345。
十四、监督投诉方式
投诉电话:(0839)5572233 12345
十五、备注
该业务可代办,代办需持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材料。
7.13辅助器具配置(更换)费用申报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辅助器具配置(更换)费用申报。
二、服务内容
工伤职工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批同意到工伤保险定点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配置(更换)辅助器具后,由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辅助器具配置(更换)费用。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实施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24号)。
3.《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民政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27号)。
4.《关于印发〈四川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目录〉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5〕16号)。
5.《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工伤保险经办规程(暂行)〉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20〕129号)。
五、实施主体
省、市、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六、办理条件
工伤职工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批同意到工伤保险定点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配置(更换)辅助器具。
七、申请材料
1.《四川省工伤职工配置(更换)辅助器具费用申报表》;
2.发票、费用清单原件或电子发票打印件;
3.配置辅助器具签收单;
4.工伤职工签字确认的配置服务记录;
5.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前后照片各1张。
(所需表单可在“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通知公告”→“四川省社会保险业务申请表”点击进行下载)
八、办理形式
现场办理:广元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B区二楼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区。
九、服务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四 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7:00 ;星期五 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5:30。
十、办结时限
12个工作日。
十一、结果反馈
现场办理:《四川省社会保险业务办理结果通知单》。
十二、收费及标准
免费。
十三、咨询方式
(0839)5572034(市) 5572921(区)
咨询服务热线12345。
十四、监督投诉方式
投诉电话:(0839)5572233 12345
十五、备注
无。
7.14伤残待遇申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伤残待遇申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
二、服务内容
1.工伤职工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确认达到一至十级伤残等级的,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
2.工伤职工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确认达到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等级的,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生活护理费。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
四、实施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24号)。
3.《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
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府发〔2021〕10号)。
5.《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工伤保险经办规程(暂行)〉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20〕129号)。
五、实施主体
省、市、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六、办理条件
工伤职工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确认达到一至十级伤残等级或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等级的。
七、申请材料
《四川省工伤待遇申请表》。
(所需表单可在“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通知公告”→“四川省社会保险业务申请表”点击进行下载)
八、办理形式
现场办理:广元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B区二楼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区;
网 厅:1.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
http://www.sc.hrss.gov.cn/scggfw;
2.四川政务服务网
http://www.sczwfw.gov.cn/。
九、服务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四 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7:00 ;星期五 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5:30。
十、办结时限
5个工作日。
十一、结果反馈
现场办理:《四川省社会保险业务办理结果通知单》;
网 厅:法人登录“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业务申报流程进度查询打印”进行查询;
个人登录“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业务办理情况查询”进行查询。
十二、收费及标准
免费。
十三、咨询方式
(0839)5572034(市) 5572921(区)
咨询服务热线12345。
十四、监督投诉方式
投诉电话:(0839)5572233 12345
十五、备注
1.该业务可代办,代办需持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材料。
2.该业务可在全省任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
7.15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含生活困难,预支50%确认)、丧葬补助金申领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含生活困难,预支50%确认)、丧葬补助金申领。
二、服务内容
1.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因工死亡的职工、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或停工留薪期满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死亡的,其近亲属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及丧葬补助金;
2.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职工,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后,近亲属生活困难的,可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及丧葬补助金。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
四、实施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24号)。
3.《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
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府发〔2021〕10号)。
5.《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工伤保险经办规程(暂行)〉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20〕129号)。
五、实施主体
省、市、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六、办理条件
1.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因工死亡的工伤职工、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或停工留薪期满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死亡;
2.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且近亲属生活困难,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
七、申请材料
1.工亡(含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死亡)、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
①《四川省工伤待遇申请表》;
②工亡认定结论或工伤职工死亡证明原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火化证明、殓葬证、因死亡注销户口证明、法院宣告死亡的生效判决书、我国驻境外使领事馆出具的中文版死亡证明等材料之一)或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申领承诺书;
③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
2.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且近亲属生活困难:
①《四川省工伤待遇申请表》;
②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
③公安机关出具的失踪或下落不明的证明;
④预支50%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申领承诺书;
⑤下落不明人员经法院宣告死亡的,由用人单位或工亡人员近亲属凭宣告死亡判决书申领剩余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及丧葬补助金。
(所需表单可在“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通知公告”→“四川省社会保险业务申请表”点击进行下载)
八、办理形式
现场办理:广元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B区二楼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区;
网 厅:1.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
http://www.sc.hrss.gov.cn/scggfw;
2.四川政务服务网
http://www.sczwfw.gov.cn/。
九、服务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四 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7:00 ;星期五 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5:30。
十、办结时限
12个工作日。
十一、结果反馈
现场办理:《四川省社会保险业务办理结果通知单》;
网厅办理:法人登录“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业务申报流程进度查询打印”进行查询;
个人登录“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业务办理情况查询”进行查询。
十二、收费及标准
免费。
十三、咨询方式
(0839)5572034(市) 5572921(区)
咨询服务热线12345。
十四、监督投诉方式
投诉电话:(0839)5572233 12345
十五、备注
1.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护照。
2.该业务可在全省任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
7.16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
二、服务内容
1.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因工死亡的职工、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或停工留薪期满按月享受伤残津贴(或伤残抚恤金、基本养老金)的一级至四级(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工伤人员死亡的,其符合条件的供养亲属可申领供养亲属抚恤金;
2.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在抢险救灾中造成下落不明被认定为工伤的,其符合条件的供养亲属可从第4个月申领供养亲属抚恤金。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
四、实施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24号)。
3.《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
4.《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
5.《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府发〔2021〕10号)。
6.《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工伤保险经办规程(暂行)〉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20〕129号)。
五、实施主体
省、市、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六、办理条件
因工死亡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3.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4.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5.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6.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7.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七、申请材料
1.《四川省工伤职工供养亲属资格申请表》;
2.与工亡职工关系证明(结婚证、户口簿、亲属关系公证书、出生医学证明等材料之一);
3.供养亲属抚恤金申请承诺书;
4.供养亲属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或银行卡;
5.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申请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提供)。
(所需表单可在“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通知公告”→“四川省社会保险业务申请表”点击进行下载)
八、办理形式
现场办理:广元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B区二楼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区;
网 厅:1.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
http://www.sc.hrss.gov.cn/scggfw;
2.四川政务服务网
http://www.sczwfw.gov.cn/;
同步办理:通过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含生活困难,预支50%确认)、丧葬补助金申领同步办理。
九、服务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四 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7:00 ;星期五 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5:30。
十、办结时限
12个工作日。
十一、结果反馈
现场办理:《四川省社会保险业务办理结果通知单》;
网 厅:法人登录“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业务申报流程进度查询打印”进行查询;
个人登录“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业务办理情况查询”进行查询。
十二、收费及标准
免费。
十三、咨询方式
(0839)5572034(市) 5572921(区)
咨询服务热线12345。
十四、监督投诉方式
投诉电话:(0839)5572233 12345
十五、备注
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护照。
7.17工伤保险待遇变更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工伤保险待遇变更。
二、服务内容
1.工伤职工在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期间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终止工伤保险待遇;
2.伤残等级发生变更,需调整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
四、实施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24号)。
3.《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工伤保险经办规程(暂行)〉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20〕129号)。
五、实施主体
省、市、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六、办理条件
工伤保险定期待遇领取人员的待遇领取条件发生变化。
七、申请材料
1.申请终止的:《四川省工伤保险待遇变更申请表》
2.申请待遇变更的:
①《四川省工伤保险待遇变更申请表》;
②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等级发生变更的提供);
③领取工伤津贴和生活护理费的人员达到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领取养老金,需提供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证明(省内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可内部协同,无需提供;省外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需提供)。
(所需表单可在“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通知公告”→“四川省社会保险业务申请表”点击进行下载)
八、办理形式
现场办理:广元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B区二楼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区;
网 厅:1.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
http://www.sc.hrss.gov.cn/scggfw;
2.四川政务服务网
http://www.sczwfw.gov.cn/。
九、服务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四 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7:00 ;星期五 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5:30。
十、办结时限
5个工作日。
十一、结果反馈
现场办理:《四川省社会保险业务办理结果通知单》;
网 厅:法人登录“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业务申报流程进度查询打印”进行查询;
个人登录“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业务办理情况查询”进行查询。
十二、收费及标准
免费。
十三、咨询方式
(0839)5572034(市) 5572921(区)
咨询服务热线12345。
十四、监督投诉方式
投诉电话:(0839)5572233 12345
十五、备注
该业务可代办,代办需持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材料。
7.18工伤保险定期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工伤保险定期待遇领取资格认证。
二、服务内容
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每12个月需进行领取资格认证。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实施依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确认经办规程(暂行)〉的通知》(人社厅发〔2018〕107号)。
五、实施主体
省、市、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六、办理条件
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一至四级工伤人员及供养亲属抚恤金人员。
七、申请材料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八、办理形式
现场办理:广元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B区二楼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区;
手 机 端:四川人社、四川e社保。
九、服务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四 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7:00 ;星期五 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5:30。
十、办结时限
即时办结。
十一、结果反馈
现场办理:《四川省社会保险业务办理结果通知单》;
手 机 端:登录“四川人社”→“业务办理情况查询”进行查询。
十二、收费及标准
免费。
十三、咨询方式
(0839)5572045(市) 5572921(区)
咨询服务热线12345。
十四、监督投诉方式
投诉电话:(0839)5572233 12345
十五、备注
1.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护照。
2.该业务可在省内任一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申请办理。
3.行动不便的可由亲友下载上述手机App协助认证,或联系就近上述机构预约上门服务。
7.19工伤认定申请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工伤认定申请。
二、服务内容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但在省本级参保的公务员(参公人员)工伤认定工作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承办。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特别法人。
四、实施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十七条。
2.《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二条。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共中央组织部 财政部 退役军人事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公务员工伤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111号)。
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公务员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22〕14号)。
五、实施主体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各市(州)、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六、办理条件
申请资料齐全有效。
七、申请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原件1份;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原件1份;
3.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证明(含职工受伤害时的初诊诊断证明)或者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原件1份;
4.申请人能够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八、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广元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民生事务服务中心人社综合服务区
6号窗口(B区二楼)
广元市万缘新区玉潭路50号
网上办理: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sc.hrss.gov.cn/scggfw
九、服务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四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7:00;
星期五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5:30。
十、办结时限
受理之日起,60个自然日。
十一、结果反馈
当场送达、邮寄、电子方式送达等。
十二、收费及标准
免费。
十三、咨询方式
0839-5572053。
十四、监督投诉方式
0839-12345。
十五、备注
无。
7.20工伤康复申请确认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工伤康复申请确认。
二、服务内容
根据工伤人员伤残情况是否具有康复价值进行鉴定确认。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特别法人。
四、实施依据
《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款。
五、实施主体
广元市劳动能力鉴定服务中心。
六、办理条件
工伤人员肌体功能、生活自理能力或职业劳动能力通过康复治疗活动能够得到一定程度或恢复提高的。
七、申请材料
1.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
2.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八、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广元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人社综合服务区B区2楼(广元市万缘新区玉潭路50号)
九、服务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四 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7:00 ;星期五 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5:30。
十、办结时限
限时办结(60-90个自然日)。
十一、结果反馈
当场送达、邮寄。
十二、收费及标准
工伤康复申请确认收费:300元/人次。
十三、咨询方式
0839-5572053 3306893
十四、监督投诉方式
0839-12345
十五、备注
无。
7.21工伤康复治疗期延长申请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工伤康复治疗期延长申请。
二、服务内容
工伤康复治疗期满需继续康复治疗者,由工伤人员或者直系亲属以及康复协议机构提出延长康复期限的申请,经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后可适当延长康复时间。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特别法人。
四、实施依据
《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款。
五、实施主体
广元市劳动能力鉴定服务中心。
六、办理条件
工伤康复治疗期满需继续康复治疗者。
七、申请材料
1.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
2.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八、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广元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人社综合服务区B区2楼(广元市万缘新区玉潭路50号)
九、服务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四 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7:00 ;星期五 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5:30。
十、办结时限
限时办结(60-90个自然日)。
十一、结果反馈。
当场送达、邮寄。
十二、收费及标准
工伤康复申请确认收费:300元/人次。
十三、咨询方式
0839-5572053 3306893
十四、监督投诉方式
0839-12345
十五、备注
无。
7.22旧伤复发申请确认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旧伤复发申请确认。
二、服务内容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特别法人。
四、实施依据
1.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
2.《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五)款。
五、实施主体
广元市劳动能力鉴定服务中心。
六、办理条件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
七、申请材料
1.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
2.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八、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广元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人社综合服务区B区2楼(广元市万缘新区玉潭路50号)
网上办理:四川政务服务网http://www.sczwfw.gov.cn/
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sc.hrss.gov.cn/scggfw
九、服务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四 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7:00 ;星期五 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5:30。
十、办结时限
限时办结(60-90个自然日)。
十一、结果反馈
当场送达、邮寄。
十二、收费及标准
旧伤复发申请确认收费:300元/人次。
十三、咨询方式
0839-5572053 3306893
十四、监督投诉方式
0839-12345
十五、备注
无。
7.23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
二、服务内容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特别法人。
四、实施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
2.《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五、实施主体
广元市劳动能力鉴定服务中心。
六、办理条件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病)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七、申请材料
1.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
2.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八、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广元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人社综合服务区B区2楼(广元市万缘新区玉潭路50号)
网上办理:
四川政务服务网http://www.sczwfw.gov.cn/
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sc.hrss.gov.cn/scggfw
九、服务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四 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7:00 ;星期五 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5:30。
十、办结时限
限时办结(60-90个自然日)。
十一、结果反馈
当场送达、邮寄。
十二、收费及标准
因工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400元/人次。
十三、咨询方式
0839-5572053 3306893
十四、监督投诉方式
0839-12345
十五、备注
无。
7.24停工留薪期延长确认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停工留薪期延长确认。
二、服务内容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特别法人。
四、实施依据
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五、实施主体
广元市劳动能力鉴定服务中心。
六、办理条件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七、申请材料
1.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
2.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八、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广元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人社综合服务区B区2楼(广元市万缘新区玉潭路50号)
网上办理:
四川政务服务网http://www.sczwfw.gov.cn/
九、服务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四 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7:00 ;星期五 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5:30。
十、办结时限
限时办结(60-90个自然日)。
十一、结果反馈
当场送达、邮寄。
十二、收费及标准
停工留薪期延长确认收费:300元/人次。
十三、咨询方式
0839-5572053 3306893
十四、监督投诉方式
0839-12345
十五、备注
无。
7.25因病非因工伤残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因病非因工伤残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二、服务内容
职工非因公伤残或因病需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时,对其身体器官缺损或功能损失程度的鉴定。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特别法人。
四、实施依据
川府发〔2003〕42号第七条。
五、实施主体
广元市劳动能力鉴定服务中心。
六、办理条件
职工非因公伤残或因病需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
七、申请材料
1.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
2.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八、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广元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人社综合服务区B区2楼(广元市万缘新区玉潭路50号)
九、服务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四 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7:00 ;星期五 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5:30。
十、办结时限
限时办结(60-90个自然日)。
十一、结果反馈
当场送达、邮寄。
十二、收费及标准
因病非因工劳动能力鉴定申请:300元/人次。
十三、咨询方式
0839-5572053 3306893
十四、监督投诉方式
0839-12345
十五、备注
无。
7.26因工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因工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二、服务内容
广元市行政区域内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管辖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申请;全市各类用人单位职工、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鉴定。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特别法人。
四、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
2.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3.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七条。
五、实施主体
广元市劳动能力鉴定服务中心。
六、办理条件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工伤认定地的市(州)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申请劳动能力初次鉴定。
七、申请材料
1.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
2.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八、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广元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人社综合服务区B区2楼(广元市万缘新区玉潭路50号)
网上办理:
四川政务服务网http://www.sczwfw.gov.cn/
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sc.hrss.gov.cn/scggfw
九、服务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四 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7:00 ;星期五 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5:30。
十、办结时限
限时办结(60-90个自然日)。
十一、结果反馈
当场送达、邮寄。
十二、收费及标准
因工劳动能力鉴定申请:300元/人次。
十三、咨询方式
0839-5572053 3306893
十四、监督投诉方式
0839-12345
十五、备注
无。
7.27劳动能力再次鉴定申请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劳动能力再次鉴定申请。
二、服务内容
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对初次(复查)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特别法人
四、实施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
2.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五、实施主体
四川省劳动能力鉴定服务中心。
六、办理条件
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对初次(复查)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七、申请材料
1.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
2.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八、办理形式
省劳动能力鉴定服务中心。
九、服务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四 上午9:00-11:30,下午2:30-5:30
星期五 上午:9:00-11:30
十、办结时限
限时办结(60-90个自然日)
十一、结果反馈
当场送达、邮寄。
十二、收费及标准
因工劳动能力再次鉴定申请:400元/人次。
十三、咨询方式
028-86136135
十四、监督投诉方式
028-12333
十五、备注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