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劳人仲网〔2023〕4号——解某诉四川**劳务开发有限公司争议案
来源:市仲裁院      发布时间:2023-03-24   分享:

广元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裁裁决

 

广劳人仲案〔20233

 

申请人解某,汉族,公民身份号码****

住  址: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

委托代理人:山某,四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劳务开发有限公司

住  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罗某,广元市利州区**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申请人解某与被申请人四川**劳务开发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争议案,本委受理后依法组成仲裁庭,并于2023年2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山某、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罗某到庭参加仲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1年9月经人介绍到成都**装饰装修有限公司承建的**建设项目工程务工,该项目劳务由被申请人四川**劳务开发有限公司分包。申请人入职后从事管理岗位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1年9月9日下午6点左右,在查看**及指导工人施工工艺时,从脚手架1.2米高处摔到地面受伤,经广元九龙骨科医院诊断为“右肱骨内外髁粉碎性骨折”,住院治疗两个月。因被申请人未为申请人参加工伤保险和申报工伤,更不愿意支付工伤赔偿费用,为此申请人向广元市利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起工伤认定申请,因不能提供书面劳动合同,需要补正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特提起劳动仲裁申请,请求裁决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自2021年9月1日至2022年8月31日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被申请人辩称被申请人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被申请人从未招聘过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不存在任何事实劳动关系,申请人不隶属于被申请人,双方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申请人的工作也不用遵守被申请人的指挥和管理制度约束,申请人在2021年9月受伤后未到过被申请人所在项目工作,故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申请人为证明其主张,向本委提交了下列证据: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被申请人注册信息,拟证明双方当事人之间主体适格;2.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合同、两份证人证言,拟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据逐一发表了质证意见:对证据1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以下简称“三性”)均无异议,但对证明目的有异议;对证据2的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均无异议,但对关联性和证明目的有异议,认为被申请人虽然承包了案涉项目的劳务工程,但不能证明申请人是由被申请人聘请在该项目工作,对证人证言的三性均有异议,认为证人应当出庭作证,且该书面证言也未表达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该证人也并不是被申请人的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

经审查,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和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符合证据的法定形式,本委予以确认,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对书面证人证言证据,因证人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该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本委不予采信。

庭审查明,被申请人分包了成都**装饰装修有限公司广元分公司承建的**建设项目的劳务,后被申请人又将贴砖劳务分包给自然人何某,何某又聘请了张某具体负责现场施工管理。2021年9月1日申请人经案外人赵某介绍到该项目工地工作,与张某对接后在该项目工地从事贴砖技术指导和现场管理,并约定工资9000元/月,接受张某的工作安排。2021年9月9日申请人受伤入院,为不耽误工期,申请人聘请案外人齐某继续在该项目工地从事其工作至2021年9月下旬。后张某为申请人微信转账劳动报酬6000元,何某代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医疗费35000余元。

同时查明,申请人自受伤后未再到被申请人分包的该项目工程工地工作。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

本委认为,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即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需要同时具备人身依附性和财产从属性本案中,申请人从事的工作虽然是被申请人业务的组成部分,及受伤后被申请人支付了医疗费,但被申请人将其分包的贴砖劳务分包给了自然人何某,何某作为实际施工人并聘请张某具体负责,张某招用申请人,申请人在工作期间接受张某的工作安排并由张某发放劳动报酬,因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不具备存在劳动关系的法律要件。

综上,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之规定,本委裁决如下:

申请人解某与被申请人四川**劳务开发有限公司之间劳动关系不成立。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仲裁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员:田佳禾 

广元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331

    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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