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元市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管理办法》及其配套制度的通知
来源:市人才交流中心      发布时间:2022-10-12   分享:



广元市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

关于印发《广元市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管理办法》及其配套制度的通知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

经2022年9月29日广元市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管理联席会议审定通过,现将《广元市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管理办法》和《人力资源市场区运营管理服务制度》《人力资源培训区管理服务制度》《创新创业孵化区运营管理服务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元市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

2022年10月1日


广元市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规模化、集约化发展,规范广元市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与管理工作,为促进就业创业、人力资源优化配置和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好服务,提高人力资源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根据国家和省、市关于发展现代服务业以及加强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建设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元市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以下简称为产业园)是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与利州区政府共建,着力打造功能完善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体系,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集聚,人力资源服务业及相关产业链集中度高、创新能力强的现代化产业园,示范引领川东北人力资源协同振兴发展、川陕甘区域中心人力资源市场建设。

第三条 产业园坚持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原则,按照“强主体、建园区、创品牌、优业态、聚人才”总体发展思路,以“服务产业、服务企业、服务就业”为责任目标,着力推动产业、区域、服务、人力资源协同发展。按人力资源市场区、人力资源培训区、创新创业孵化区“一园三区”规划布局,以人力资源市场区为核心区域。

第四条 积极支持创建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鼓励和扶持人力资源服务业集聚发展,发挥人力资源服务业在推动形成实体经济、科技创新、现代金融、人力资源协同发展的产业体系方面的带动作用。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为持续推动产业园建设与发展,建立广元市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管理联席会议制度。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产业的方针政策;研究制订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发展规划和各项优惠政策;综合协调、推动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召集人,市政府联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的副秘书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利州区政府主要负责人任副召集人。

第七条 联席会议成员由发展改革、教育、科技、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市场监管、统计、经济合作等市级部门和广元市税务局、利州区政府相关负责同志,四川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川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广元市职业高级中学主要负责同志组成。

第八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由分管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下设市场工作组、培训工作组、创业工作组。

第九条 市场工作组负责联系人力资源市场区,组织开展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企业日常招聘服务,以及人才测评、人才寻访和猎头等服务。组长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人力资源流动管理科负责人担任。

第十条 培训工作组负责联系人力资源培训区,为有培训意愿的城乡劳动者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提升劳动者就业创业能力。组长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职业能力建设科负责人担任。

第十一条 创业工作组负责联系创新创业孵化区,为微小型企业和初始创业群体提供政策咨询、创业指导、项目推介、融资对接、法律援助、财务管理、信息共享等创业孵化服务。组长由利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人担任。

第三章 联席会议

第十二条 产业园在联席会议的领导下,实行党政主导、市区联动的管理模式。会议召开的议题、时间、参会人员等事项,由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商成员单位确定。

第十三条 按照灵活高效的原则,视研究事项的性质决定会议层级。具体工作层面的业务对接,由部门相关科室负责人采取多种形式进行会商;研究一般事项由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主持,研究较大事项由副召集人主持,研究重大事项由召集人主持。

第十四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向成员单位征集会议议题。提出议题的成员单位应积极准备会议材料,重要材料应提前与其他成员单位沟通。

第十五条 联席会议议定事项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由联席会议办公室整理,经与会单位负责同志审核,由主持会议的召集人或副召集人审签后印发有关方面,作为开展相关工作的依据。重大事项应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第四章 运营管理

第十六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是产业园工作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牵头制定产业园建设管理的相关政策,开展园区设立、评估考核等工作,指导产业园建设和发展。

第十七条 利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产业园的管理服务工作。

第十八条 鼓励积极探索符合市场规律、适应发展需要、运转灵活高效的产业园运营管理模式。

第十九条 市级有关部门、利州区应充分调动和发挥各方面积极性,加强产业园软硬件环境建设,加强政策、人才、资金、信息、服务支持,为入驻企业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第二十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加强产业园的工作交流和宣传,采取多种方式,开展观摩学习、研讨协作,总结经验、宣传典型,促进产业园健康发展。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有关单位应结合实际,在本办法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人力资源市场区、人力资源培训区、创新创业孵化区的管理服务制度。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广元市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

人力资源市场区运营管理服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元市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管理服务,完善人力资源服务业基础设施和配套服务,进一步吸引国内外品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向川东北地区聚集,加快建设川陕甘结合部人才高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产业园发展定位,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广元市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人力资源市场区(以下简称为市场区)及其入驻企业、机构。市场区采取由地方政府购买社会专业机构的运行模式,通过市场化运营和管理,并提供人力资源培育、孵化、展示、交易服务。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利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为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产业园的管理服务工作。对市场区的发展、规划和运营管理服务机构的业务开展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管,确定国有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负责市场区项目建设和运营管理。

第四条 行业主管部门对运营管理服务机构实行定期(年度)考核,结合考核细则和项目服务协议实施情况,对其服务款项进行全方位的考核评审,并根据服务完成情况进行奖励、扣罚。

第五条 运营管理服务机构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日常管理服务。

1.物业安全管理服务:确保入驻企业人身及财产安全,修护基础配套设施设备,营造良好的创业氛围。

2.政策惠及服务:及时更新、收集各类行业领域相应政策;为入驻企业提供园区内配套政策的办理落实等服务。

3.综合事务服务:严格落实入退园机制,确保企业有序进出;协助入驻企业应对和解决项目运行中出现的棘手问题。

(二)专业活动策划服务。

1.政务支撑服务:根据行业动态信息,做好信息分析、整理与市场预测工作;为入驻产业园的企业办理注册登记、证照审批等业务代办和一站式上门服务。

2.专业引领服务:搭建科技金融、知识产权、法律、财税等专业中介服务平台,解决企业融资难题;协调解决各类知识产权、法律纠纷、财务清算审计、财务管理策划、企业合并与资产评估等事务。

3.供需对接服务:定期举办各类行业洽谈对接、主题沙龙、内训服务等活动,为企业招聘、用工、引才的需求和人力资源机构供给转换搭建衔接平台。

4.就业推荐服务:定期组织开展招聘会,做好本地域企业用工保障。

5.行业交流服务:举办、建立或组织企业参加HR大赛、沙龙、论坛、会展、协会社团、商业联盟、研究等活动。

6.对产业园入驻企业推广品牌进行包装打造。

7.参加各领域行业、产业交流洽谈活动。

第三章 入园条件

第六条 入驻市场区的各类企业需具备相应资格条件,对人力资源企业按照成长型、成熟型分类进驻。

第七条 成长型人力资源企业入驻,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并在有效经营期限内;

(二)入驻企业的工商注册、税收关系和统计关系需在广元市范围内;

(三)有明确的业务范围、相应的机构章程和规章制度;

(四)无违法违纪、无不良信誉记录。

第八条 成熟型人力资源企业入驻,除具备本制度第七条以外,还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业内权威机构发布的年度人力资源服务优秀企业及机构优先入驻资格。

(二)经省级权威部门评选认定的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业骨干企业、人力资源诚信服务示范机构。

(三)从事考试、教育、培训等人力资源产业相关业务的大型优质服务机构。

(四)年度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上的派遣类、服务外包类人力资源企业;年度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上的猎头、人才寻访、管理咨询、人才素质测评及其他类人力资源服务企业。

(五)具有符合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趋势的新业态、新技术、新产品、新服务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六)市、县区人力资源部门招商引资重点企业。

(七)由市、县区人力资源部门认定的本地具有示范性、带动性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第九条 入驻企业需有行业主管单位颁发的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或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等专业许可证,且依法缴纳社保、征信良好、无劳务纠纷或其他违规违法行为。

第十条 企业入驻前需书面承诺在“信用中国”、中国裁判文书网等渠道查询中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严重违法或违规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无行贿受贿记录。

第十一条 入驻企业办公经营场所须在市场区内。结合场地和市场环境发展需求,产业园逐步开发线上入驻模式。除企业注册地和办公经营场所不要求在园区,其他入驻条件与入驻实体同步,并对其提供线下跟踪扶持和管理服务。

第四章 入园程序

第十二条 符合入驻条件的企业,按以下程序申报并予以认定:

(一)申请。入驻企业向运营管理服务机构提交以下申报资料:

1.《广元市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入园申请表》一式2份;

2.广元市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入驻企业发展规划书(预计税收、业务往来等佐证材料);

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

4.人力资源/劳务派遣服务业从业许可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公司章程、企业简介、法定代表人简历;

6.上一年度税务部门出具的缴税情况证明、真实性声明;

7.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及不同业务占比情况证明材料;

8.法定代表人、经办人(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法人1寸近期彩色照片2张;

9.企业获得荣誉称号的证明材料;

10.入驻产业园诚信承诺书。

(二)受理。运营管理服务机构认真审查申报材料,提出审查意见。

(三)复核。行业主管部门对申报资料进行复核,结合实际提出拟入驻企业名单,并征求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意见。

(四)公示。行业主管部门对拟入驻企业名单面向社会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

(五)审批。行业主管部门对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进行审核批复,同时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

(六)入驻。经审批确认的入驻企业,由运营管理服务机构出具入园通知书,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各类协议的签订,20个工作日内入驻办公。

第五章 管理服务

第十三条 入驻企业的法人(授权人)与运营管理服务机构签订《入驻协议》《物业委托合同》和《消防安全责任书》等文件,缴纳足额风险保证金(风险保证金缴纳金额以企业实际占用的资产来进行核算),自觉遵守产业园区各项管理规章制度,配合运营机构的管理,并按约定或规定履行下列义务:

(一)积极参加产业园组织的培训、考察、会议、交流、文化建设等公共服务与党建活动;

(二)定期按时向运营管理服务机构报送企业经营状况及相关统计数据,帮助分析解决发展困境;

(三)根据企业自身发展,如需调整经营种类、范围,需在变更前7日内向运营管理服务机构备案;

(四)自觉维护园区公共区域及进驻场地内部卫生和安全管理,共同维护创造良好的办公环境和经营氛围;

(五)园区所有办公场所、水电物业、网络通信等费用,实行先缴后补方式管理。

第十四条 对多占少用,即实际投资额、销售收入、员工人数等未达到《入驻协议》所承诺目标的企业,由运营管理服务机构及时进行调整,对多余的闲置浪费场地予以回收分配,并重新签订《入驻协议》。

第十五条 入驻企业不得改变入驻经营场所格局,确因业务需要改变的,必须向运营管理服务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由产业园审核后作出处理意见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执行。

第十六条 运营管理服务机构要加强与入驻企业的日常联络和衔接沟通工作,每月定期走访企业,搜集和掌握企业运行状况和经营困难,主要围绕项目推进、业务开展、人员变更方面,对企业不同阶段的实际需求提供对接助推服务。

第十七条 产业园行业主管部门对入驻企业实行综合考核评比,具体由运营管理服务机构负责组织实施。主要考核企业年度经营情况、年营业收入、纳税情况、日常管理等内容。考核分为半年、年度两个时段,考核等级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第十八条 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可优先纳入市级以上优秀人力资源机构申报资格,享受便民措施及执法免检政策,并大力推荐其影响覆盖范围及奖励的申报;考核结果为合格的,继续入驻园区;考核为不合格的,限期3个月的整改时限,经整改合格的继续入驻园区。

第六章 退出机制

第十九条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由产业园运营机构发出《退出通知书》,限期退出:

(一)私自将经营场所转租(转让)、挪作他用的;

(二)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的;

(三)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四)自行决定提前解散的;

(五)企业服务内容发生改变,不符合产业发展规划的;

(六)企业经营或研发行为不符合安全环保标准的;

(七)入驻后连续6个月零经营收入的,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经营零收入的除外;

(八)年度考核为不合格且在限期内整改不合格的;

(九)其他严重影响产业园运营秩序、形象声誉的;

(十)入驻企业在园期间存在违法行为的。

第二十条 对占而不用,即签订《入驻协议》1个月后,企业没有入驻或无工作人员在所租赁场地办公的企业,将无条件进行清退。

第二十一条 严重或屡次违反《入驻协议》和产业园其它有关管理规定的,运营管理服务机构及时向入驻企业发出《整改通知书》,限期内不予纠正或整改不达标的,无条件进行清退。

第二十二条 入驻企业因自身原因确需终止协议的,须提前15个工作日向运营管理服务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园手续。

第二十三条 入驻企业自收到《退出通知书》15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应手续,自行撤出物资,清理场地,移交租用设施设备。逾期不退者,将按协议租金标准的双倍支付相应场地设备资金。对在上述期限内拒不配合清退工作又不撤出的企业,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利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运营管理服务机构按照职责任务分工进行解释。


广元市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

人力资源培训区管理服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元市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管理服务,加大人力资源开发力度,培养多样化人才、传承技术技能、促进就业创业,培育壮大高技能人才和产业工人队伍,加快建设川陕甘结合部人才高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产业园发展定位,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广元市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人人力资源培训区(以下简称为培训区)及其培训机构。培训区坚持面向市场、促进就业,推动人才培养与市场需求相对接。通过健全职业技能培训共建共享机制,搭建政府、企业、院校、社会多方参与、相互配合、赋能共生的资源整合平台。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培训是以提升劳动者就业创业能力为目的,为有培训意愿的城乡劳动者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

第二章 职责定位

第四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培训工作的管理监督。市就业创业中心负责培训组织实施业务指导,利州区就业创业中心负责培训开班审批、过程监管、结业审核。

第五条 培训区由四川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川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广元市高级职业中学校等职业院校组成,围绕全市重点产业发展、优势资源转换和劳动者需求,充分发挥职业院校培训规范化、专业化优势,开展各具特色的技术技能人才培训。

第六条 四川信息职业技术学院主要开展电子信息方向的培训,川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主要开展家政养老方向的培训,广元市高级职业中学校主要开展服务业方面的培训。鼓励开展专业技术人才继续教育、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及其他各类社会化培训。

第三章 培训实施

第七条 产业园根据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供需对接情况,坚持以培训需求为导向,围绕市委、市政府重点产业发展布局,精准摸底统计,针对性制定年度培训计划。

第八条 培训区要结合自身实际,主动对接、积极开展职业技能和创业培训,不断创新培训方式,优化培训组织、师资配套、课程设计,探索实施定向、定岗等“订单式”培训模式。

第九条 培训机构应加强内部管理、落实各项制度,规范和优化培训工种(专业)、培训课时、培训内容和培训方式,严格按规定设置理论和实训课程,突出实际操作技能训练,大力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确保培训质量和效果。

第四章 考核管理

第十条 建立培训考核评价制度,通过职业技能鉴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情况,以及参训对象就业创业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一条 市、区两级就业创业中心按照职责分工,采取实地巡查、重点抽查和绩效评估等方式,按期向产业园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反馈培训工作开展情况,作为培训机构考核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培训实施具体事项按照《广元市就业创业培训实施办法》(广人社办发〔2022〕119号)执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广元市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

创新创业孵化区运营管理服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元市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管理服务,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构建支持全民创业就业的工作体系和服务平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产业园发展定位,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广元市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创新创业孵化区(以下简称为孵化区)及其入驻企业、机构。孵化区坚持政府主导、部门配合、服务配套、自主创业、市场运作、企业管理的基本原则,提供政策咨询、创业指导、融资服务、财务代理、人力资源、科技创新、创业培训、项目开发、事务代理、法律援助等服务。

第三条 孵化区的服务和管理,以扶持全民创业为核心目标,以公益性、示范性、专业性为主要特征,以适合在楼宇内经营的项目为主体,搭建集政策咨询、创业指导、创业培训、项目开发、融资服务、财会服务及公共服务为一体的创业孵化服务平台。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利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为行业主管部门,对孵化区的发展、规划和运营管理服务机构的业务开展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管,确定国有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负责孵化区项目建设和运营管理。

第五条 行业主管部门对运营管理服务机构实行定期(年度)考核,结合考核细则和项目服务协议实施情况,对其服务款项进行全方位的考核评审,并根据服务完成情况进行奖励、扣罚。

第六条 运营管理服务机构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日常管理服务。

1.物业安全管理服务:确保入驻企业人身及财产安全,修护基础配套设施设备,营造良好的创业氛围。

2.政策惠及服务:为入驻孵化区的创业者提供相关政策咨询、证照代办、人力资源等服务。

3.综合事务服务:严格落实入退机制,确保企业有序进出;协助入驻企业应对和解决项目运行中出现的棘手问题。

(二)专业活动策划服务。

1.专业引领服务:负责企业动态测评、问题诊治、分类管理;负责组建专家服务团队,组织开展各类专家服务活动;促进孵化区企业信息交流,帮助创业者在网站、电视等媒体进行宣传及推广;负责孵化区党团工会组织及创业文化建设。

2.创业培训服务:负责培训需求信息征集;培训师资队伍建设;组织开展创业培训;建立培训档案,后期跟踪与服务,协助创业者应对和解决创业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

3.项目开发服务:负责审核入园创业项目;组织开展项目市场调研、可行性分析、风险评估、效益预测等;负责征集、征购创业项目,组织专家开展项目评估;项目的甄选、推介,组织开展项目对接会;建立创业项目库,开展创业孵化成果转化工作。

4.法律服务:提供法律援助;接受孵化区创业者委托,担任法律顾问;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组织开展法律法规培训。

5.财会服务:负责会计业务咨询服务;注册资本验证及代理注册;会计代账服务;负责财务审计、企业合并、清算审计及资产评估;工程预结算编制及审计;财务管理策划。

6.融资服务:提供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提供企业或个人小额担保贷款业务;提供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贸易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及其他金融性担保业务;在规定范围内以自由资金进行投资。

第三章 入园条件

第七条 入驻孵化区的各类企业需具备相应资格条件。

(一)凡有意愿来广元城区创业的初始创业者。

(二)创业项目属国家限制性行业除外;从事国家规定特殊行业的项目,须有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批准文件。

(三)创业项目主要为科技型产业、现代服务业和软件信息产业并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适合楼宇经营,鼓励商贸物流、电子商务、软件开发、创意设计、动漫制作、文化创意、家庭服务业等创业项目入驻。

(四)企业注册地及办公经营场所须在孵化区内(已在其他地方注册的可办理变更手续),生产经营场所亦可根据条件在孵化区外,企业产权明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五)属新注册企业或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2年,企业注册资金不得超过200万元。

(六)对我市创业带动就业具有示范和推动作用。

(七)不接受餐饮、娱乐及有安全隐患和对环境有污染的创业项目入园。

第四章 入园程序

第八条 符合入驻条件的创业项目和创业人员,按以下程序申报并予以认定:

(一)申请。创业项目申请人(团队)向运营管理服务机构提交申请资料:包括入园申请表、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毕业证》复印件、1寸彩色免冠照片2张、创业计划书、《就业失业登记证》等相关材料。

(二)受理。运营管理服务机构受理申请,并对申请资料进行初步审查。

(三)评审。运营管理服务机构组织有关创业指导专家对申请入驻创业项目的经济效益、市场前景、安全环保、可行性、合法性等进行分析、评估和论证,并作出评审意见。

(四)审批。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运营管理服务机构评审意见,经集体会审,作出审批意见。

(五)公示。运营管理服务机构对通过审查的入驻创业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期内无异议则视为审查通过。

(六)入驻。经审批确认的入驻创业项目,在签订《入驻合同》等相关协议后入驻孵化区。

第五章 企业管理

第九条 入驻企业的法人(授权人)与运营管理服务机构签订《入驻协议》《消防安全责任书》等文件,缴纳3000元风险保证金,自觉遵守孵化孵化区各项规章制度,配合运营机构的管理,并按照《广元市利州区孵化园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履行下列义务:

(一)不得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和经营许可范围以外的商业活动,入驻企业经营范围不得随意变更,不得对本公司经营场所进行转租、转让。

(二)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承担入驻期间发生的经营风险和因企业运营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三)服从运营管理服务机构管理,支持、配合开展各项工作。做好各自办公区的安全、卫生工作,维护公用设施,保持正常经营秩序。

第十条 运营管理服务机构对入驻企业进行阶段性的考核,具体按照《广元市利州区孵化园入驻企业评估考核办法(试行)》执行。

第十一条 入驻企业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受法律保护,鼓励入驻企业进行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软件著作权登记。

第六章 退出机制

第十二条 在园内孵化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年。入驻孵化区创业人员因创业项目孵化成功等原因不再需要孵化扶持,应主动提出退园申请,对于毕业企业,孵化区定期进行回访并处理好相关事宜。

(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提出退园申请:

1.达到孵化标准,确定孵化项目进入市场运营的;

2.有两年以上的成熟运营期,经营状况良好,主导产品或服务有一定的生产规模和市场占有率的;

3.创业项目实体提前提出孵化完毕或项目整体转让的。

(二)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由运营管理服务机构发放《退出通知书》,限期退出:

1.项目中止或确认项目无开发前景,不适宜在孵化区继续进行孵化;

2.对孵化区提供的场所利用率较低;

3.严重或屡次违反孵化区有关管理规定;

4.累计有3次无故不参加孵化区组织的专家讲座、经验分享会等活动;

5.有违法违纪等行为。

第十三条 入驻企业自收到《退出通知书》后15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应手续,自行撤出自有物资,清理场地,移交租用设施设备。逾期不退者,将从逾期之日起按市场价格正常收取租金等相关费用,并保留采取法律手段维护孵化区合法权益的权利。

第十四条 企业毕业退园后,孵化区建立健全回访制度。实行定人员、定时间、定职责的“三定”措施,实施对毕业企业的全方位回访。重点企业每半年回访1次,成长型企业每年回访1次。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利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运营管理服务机构按照职责任务分工进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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